AIT很榮幸能參與2019《台灣國際民族誌影展》,今年的影展將於10月4日至8日在台北舉辦,並從99個國家募集上千部作品,從中挑選出35部電影,包括6部美國片。《部落正義》導演安妮‧馬克皮奇將來台分享她對刑法改革運動的觀察。西藏裔美國導演丹增‧彭措則藉由紀錄片《反抗的儀式》,透過三位維權人士的故事,揭開西藏反抗中國佔領的行動。讓我們一起透過電影慶祝文化多樣性和言論自由吧!《台灣國際民族誌影展》官網:https://filmfreeway.com/TIEFF #TIEFF #VisionsOfSovereignty
AIT is proud to join the 2019 Taiwan International Ethnographic Film Festival (TIEFF). This year’s TIEFF will be held from October 4 to October 8 in Taipei and features 35 titles from 99 countries, including 6 films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nne Makepeace, director of Tribal Justice will attend and share her observations on the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movement. Another U.S. documentary, Rituals of Resistance, made by Tibetan-American filmmaker Tenzin Phuntsog, explores paths of resistance to the Chinese occupation of Tibet through the actions of three activists. Don’t miss this opportunity to celebrate cultural diversity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rough film! Official website: https://filmfreeway.com/TIEFF
2019 臺灣國際民族誌影展 短版預告片 2019 TIEFF trailer (short version)
同時也有1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貝里斯是台灣在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重要友邦,台灣和貝里斯在去年陸續完成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航空服務協定」及「經濟合作協定」三項條約與協定。 目前台灣與各國間簽署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現況為: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越南等 7 國簽訂有司法互助協定,除越南為「民事」外,其...
刑法改革 在 北歐心科學 NordicHeart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記者馬拉之死】
十八世紀末的法國,處於政局不穩、革命處處的年代。
瑞士醫生兼記者馬拉(Marat)是一位民主派記者,他不時在法國報章 L'Ami du Peuple (Friend of the People)裏面表達自己的平等主義思想,主張一些在當時認為激進的刑法改革,包括建立十二位評審員的制度、不論階級身分,刑法處罰應該是公平及相等的。
對於今天的我們, 以上的提倡實在正常不過。可是,對於當時有階級的社會來說,馬拉的意見引來不同政客的激烈反對,令他長期不得不躲避於巴黎的下水道中,使他的皮膚病加速惡化,需要長期泡浸在浴缸裏減輕痛楚。
法國畫家大衛(Jacques-Louis David)與馬拉是好朋友,但他萬萬想不到,他們見面後的後一天,馬拉竟遭到殺身之禍:
在1793年7月13日,馬拉如常在浴缸裏寫作。就在這時,在報館負責的女士Charlotte Corday持刀闖入,聲稱為了停止馬拉的過激言論、和「可能引起的內戰」,刺殺了在浴缸中的馬拉。
一場血腥的刺殺,作為革命畫家、作為馬拉朋友,大衛又會選擇如何表達?
出乎意料的是,大衛選擇刻畫的場景,不是兩人同在、掙扎、刺殺的那一刻;而是最後,完結靜止的一刻。
我們觀者,就好像社會上的所有人一樣,到場的時候,已經太遲了。我們改變不了,也拯救不了馬拉已死的事實。
大衛沒有把馬拉身上的皮膚病表達出來,反之參考了米高安傑羅繪畫的手臂,讓馬拉化身古希臘裸體英雄一樣。畫家更在馬拉書寫用的條板箱上刻上像墓碑一樣的莊重字句:To Marat (致馬拉),安靜的氣氛,就好像畫家的默哀時刻,將場景化為馬拉的喪禮表達敬意。
許多後人視為平常不過的權利,都是由歷史上「激進」意見的提倡者,用頭破血流的方法爭取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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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史講堂:抗爭與宣傳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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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浪漫時期的政治藝術,到納粹時期的極權藝術,這個講課將帶領你走遍全球,看看不同文化和政治背景之下,促成了什麼樣的社會參與藝術品,帶領人民走到自由前線。
刑法改革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針對前幾天香山河川污染事件,新竹市環保局長第一時間公開引據廠商「非故意」的說法,卻毫不置疑;現在又用只處罰「故意犯」的「水污法」移送,就是有為廠商脫罪之嫌。
因此,我們今天特別前往新竹地檢署告發廠商,籲請檢方以「刑法第190-1」嚴查。同時我們也召開記者會,要求新竹市政府說明:你們到底為什麼縱放廠商?
最後,事發至今已經第四天,香山出身的 林智堅市長仍未公開對這個案件說過任何一句話,我們也在這裡籲請市長公開說明,讓香山的鄉親能夠安心。
只提罰鍰,不提刑責? 新竹市府勿縱放不肖廠商!
捍衛香山溪流,立刻依「刑法第190條之一」(環境刑法)移送污染廠商!
繼續追蹤香山汫水港溪遭廠商化學藥劑全面染紅事件。
今天早上,我和邱顯智律師、時代力量新竹議員當選人們,到新竹地檢署召開記者會,告發不肖廠商。
事件發生到現在第四天,鄉親們最關心的問題除了溪流復原的進度,還包括:究竟新竹市府會怎樣向廠商咎責?香山多年來已經發生過多起嚴重污染事件,究竟我們可以如何有效嚇阻不肖廠商,讓香山的鄉親不用再活在恐懼當中?
但很遺憾,新竹市府昨天公佈的咎責方案,仍是相當離譜。市府只提罰款,不提刑責,根本是在縱放廠商。
根據新竹市府昨天發出的新聞稿,他們宣稱「重罰」廠商的方式,就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罰廠商250萬。如果廠商再不改善,市府也只說「會再倍數增加罰款」。(https://goo.gl/PD5fBQ)
許多鄉親疑惑:罰這些錢,廠商真的會怕嗎?過去許多廠商罰錢了事,繼續排放污水,這樣的處罰真的有任何效力嗎?
政府真的只能罰錢嗎?
當然不是。
事實上,正是為了對廠商有實質的嚇阻力,立法院在今年五月就通過「刑法第190-1」的修法。這個條文被視作「環境刑法」的一部分,主要是讓不肖廠商不只要面對罰鍰,還要面對七年以下的刑責,並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會有這樣的修法,最早是由司改國是會議作出的結論。法案通過時,不論民進黨或時代力量的委員,都將這個修法視作「環境刑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法案通過至今半年,已經陸續有地方政府援用這個刑責較重的新法,將轄區內的不肖廠商移送法辦。
那新竹市政府呢?
面對這個案件,雖然新竹市府也已經在昨天將案件移送地檢署,但引據的法條仍只提《水污染防治法》!
但為什麼立法院要特別修「刑法第190條-1」?就是因為《水污染防治法》無法有效處罰廠商!
包括民進黨、時代力量的立委,乃至許多第一線偵查環境犯罪的檢察官,都已經一再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內雖然也有刑責,但過去只處理「故意犯」。在司法實務上,過去曾有許多廠商都辯稱自己「不是故意的」,但法官、檢察官又很難證成廠商是「故意」還是「過失」,最後許多廠商都順利脫罪。因此這次修法,才特別將「過失犯」也納入處罰對象。
這意思就是,依據新修的《刑法》:不管廠商是不是故意,只要你造成污染,就有刑責。立法者相信,唯有如此,才能讓廠商不敢心存僥倖,必須更加小心。
我們要問新竹市政府:
為什麼面對這類案件,當別的縣市政府都開始採用「刑法」移送,你們卻只提《水污染防治法》?為什麼你們只提罰鍰、不提刑責?
甚至,為什麼在案發第一時間,新竹市環保局長接受媒體訪問時,在根本還沒調查的情況下,就引述廠商的說法,特別對大眾說「據廠商表示是非故意」?
我們認為:
新竹市府這種做法,就是在縱放不肖廠商。
環保局長第一時間公開引據廠商「非故意」的說法,卻毫不置疑;你現在又用只處罰「故意犯」的「水污法」移送,就是有為廠商脫罪之嫌。
因此,我們今天特別前往新竹地檢署告發廠商,籲請檢方以「刑法第190-1」嚴查。
同時我們也召開記者會,要求新竹市政府說明:你們到底為什麼縱放廠商?
最後,事發至今已經第四天,香山出身的 林智堅市長仍未公開對這個案件說過任何一句話,我們也在這裡籲請市長公開說明,讓香山的鄉親能夠安心。
謝謝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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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汫水港溪事件相關
1、12/17:我與環保局現場會勘後發文
https://goo.gl/VvgXMg
2、12/17: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海水川溪遭污染 環保局祭重罰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移送法辦
https://goo.gl/koRyZR
刑法190-1修法討論
1、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可憐後勁溪 水污染應罰過失犯(2017)
https://goo.gl/xUXu5g
2、陳重言(清大科法所助理教授)/台灣環境犯罪規範的新篇章(2018.7)
https://goo.gl/7HcwSh
3、立院三讀 廠商排放有害廢棄物即負刑責
https://goo.gl/FxF4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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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
第 190-1 條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立法理由:
「本條所稱之污染,係指各種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使其外形變得混濁、污穢,或使得其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或者使已受污染之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品質更形惡化之意,並不限於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行為人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於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造成污染者,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犯罪,俾充分保護環境之安全。」
刑法改革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貝里斯是台灣在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重要友邦,台灣和貝里斯在去年陸續完成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航空服務協定」及「經濟合作協定」三項條約與協定。
目前台灣與各國間簽署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現況為: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越南等 7 國簽訂有司法互助協定,除越南為「民事」外,其餘均為「刑事」。
和各國爭取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作為一種國家高度主權延伸的合作,一直都是我們努力的目標,目前我們跟七國簽有司法互助協定,除了越南為「民事」外,其餘都是「刑事」,想請教外交部,我們簽訂「刑事」或「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考量為何?此外,我也想詢問移交受刑人協議的原則是什麼?怎麼決定?評斷的條件為何?再來就是關於監獄的管理,過去法務部曾提出「八大獄政改革」,但去年不幸在監所中發生數起受刑人輕生的案例,凸顯矯正機關必須特別留意其身心情況,因此我特別關心現有的單位人力是否具備覺察能力、醫療資源是否充足?我認為就心理健康、精神醫學相關醫療等議題,法務部應和衛福部合作,確保相關資源的提供無匱乏之虞,以保障收容人的醫療人權。
2021-04-19,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法務部 蔡碧仲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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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改革 在 486先生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486推好劇 #國際橋牌社 #friDay影音 #IslandNation
劇情是在描述台灣90年代解嚴後,
民主改革造成激烈的社會運動、政局動盪與暗濤洶湧的國際局勢,
其中影射當年帶給台灣重大轉折的歷史事件,
像是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中韓斷交、獨台會案等等,
《國際橋牌社》不只內容辛辣又大膽,裡面更是有許多角色神還原。
2/24晚上八點486先生會與汪怡昕製作人在《國際橋牌社》臉書粉絲團開直播聊秘辛、講歷史、聽內幕,有興趣的朋友也歡迎在直播上留言提問。
📺第一季10集已全數上架,可在 friDay影音加入會員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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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改革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然而,2019年8月法務部「第四次司改國是會議半年進度報告」竟然表示,「具保潛逃被告之刑事責任,業增訂刑法第127條之1條文」。事實上,法務部不僅搞烏龍弄錯條次,也根本沒有增訂相關條文,實際上連法案都還沒送來。
3.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構成要件過於嚴苛,導致人民在法官、檢察官違法濫權時,請求國家賠償難如登天。法務部長蔡清祥雖坦承至今根本無人成功求償過,卻悍然拒絕改革。
2008年民進黨中常會上,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主張「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司法人員之規定,讓人民因司法人員的重大過失遭受損害時,可聲請國家賠償」。
面對前任部長當初的理想與主張,請問法務部為何轉彎改變立場?
附註: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oDVZOg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724jOQ
2016-12-20 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建立遲延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
https://reurl.cc/1QX0d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