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條例第21條爭議】
前陣子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一項連署,是關於HIV感染者(會導致愛滋病)處罰的問題,提案當中主要爭執法規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HIV條例)第21條。
該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譬如沒有戴保險套)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而【造成傳染於人的結果】,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這項犯罪有處罰未遂。也就是說,就算對方沒有感染也會成立犯罪。
提案者認為,該條處罰將愛滋特定入罪化會影響防治工作,且這樣的可能會使感染者面對感情問題時,被伴侶以提告HIV條例第21條要脅,對感染者不利。再加上目前的刑法已經有處罰傷害罪,可以用刑法來處理就好,因此主張應該要刪除HIV條例第21條。
其實這樣的想法在107年刑法修法時就有過,當時刑法第285條的傳染花柳病罪(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下可以發現,刪除前本罪沒有處罰未遂),被認為可以用普通傷害罪規定處罰,因此修法刪除傳染花柳病罪。
但是仔細想想,回到刑法可以解決HIV感染者目前遇到的問題嗎?
🎸感染愛滋算是「重傷」嗎?回到刑法會被處罰嗎?
首先,提案中有提出醫學方面的主張:「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此為國際U=U共識。」
然而,刑法對於重傷的定義是「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儘管現今的醫療技術下按時服用藥物並接受治療,感染者可能達到體內驗不到病毒、沒有傳染力的狀態,但這與治療痊癒的程度,我想還是有所區別。
因此,如果認為愛滋屬於重傷,那回歸刑法的判斷後,對於未按時投藥的感染者,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會被認定有重傷的主觀意圖;相較之下,如果有按時投藥、達到U=U的狀態的感染者,則可能會因主觀上沒有使人感染愛滋的欲,而不成立重傷罪。
🎸修法建議
雖然,目前與U=U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一旦感染現今醫療無法治癒的風險」雖然感染機會很低,但仍然存在。在把對方暴露在這樣的危險下vs.不告知自己感染者而為危險性行為,這兩者之間衡量,我認為前者還是比較值得保護的。
不過,若將HIV條例第21條刪除,單純回歸刑法處理,可能會發生U=U感染者於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而沒有導致感染結果時,並不會被處罰,但這樣對於與感染者發生性行為的一方,是否公平呢?
或許修法可以考慮以「經對方詢問後隱瞞自己是感染者而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為要件來擬定相關規範。除此之外,衛福部對此提案也在九月初做出回應,表示將來會朝制定「危險性行為的範圍標準」研議。在保障HIV感染者權益的同時,也適度的保障與感染者為性行為的一方。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d420795c-8a76-49bd-8cdc-b24de0a8337c
刑法重傷定義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沉冤得雪,2位護理師,終於獲判無罪!
但,身心的折磨,一定永生難忘。
爭點: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火災導致嚴重死亡結果的主因,是因住房隔間只隔到天花板,天花板與樓地板間空間完全貫穿,才導致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立即切斷中央空調,濃煙加速擴散造成釀死傷,但這並非潘女和陳女可以預見及預防,因此判決2人無罪。」
以下,是當時的分析,與聲援:
「「為什麼是我?」
「業務」「過失」「致死」?!
2位護理師,跟她們的家人,現在一定快哭死了?「為什麼我要當台灣護理師?」
(小心,要扛15條人命的陰影?她們會想不開QQ請同儕多關懷注意...)
其實,護理師有很多疑問,實務上,也很多難題,外界不知道:
1.「護理師」的「法定義務」?為什麼?什麼時候?還要管到床墊手機充電器?管得了?
2. 2位護理師真的「管得了」病患家屬自帶「床墊」「手機」「充電器」?只會看看文件的人們,真是太天真了!病患偷抽菸偷吸毒都管不了了,還管得了病患家屬手機插座電器?
3. 2位護理師有被「授權」,能管到床墊手機電器?能「強制檢查」?能「沒收床墊」?護理師不是保全,也非警察,能強制「管」這麼大?
4. 實務上,在這件以前,100%做得到的護理師,請舉手……
沒有「事後諸葛」?回到當時當地分析實務「注意義務」:護理師是唯二「名義」也是「實質」「防火管理者」與「電器檢查義務者」?
5. 所以,只有2位護理師「應」注意? 「能」注意?
常見普遍避免久臥褥瘡的「床墊」「長照輔具」,什麼時候變成「違禁品」?護理師「管得了」?「禁得了」?不會被投訴?
6. 帶短路電器的民眾「不應注意」?「不能注意」?「有注意」?
* 民眾無過失?起訴書:「一般人並沒有察覺電線短路的專業能力,因此也難以用刑法的失火、過失致死等罪責論擬。」
護理師就有?
關在辦公室寫起訴書的您你妳,會不會太矛盾了?
超越護理師實務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會不會太可笑?
7. 就這2位護理師,成為「業務過失致死」的「加害人?」,這「比例原則」也太沉重!
8. 失火的系統環境? 組織規定與默許?算誰的?
9. 安全管理責任,場所管理責任,防火責任,檢查床墊責任,檢查電器手機充電器責任...算掛名的護理師負責? 商品安全責任?
10. 一切刑事法律責任,算掛名的護理師負責? 就讓她們2個人,去要扛15條人命的陰影與責任?接下來,鉅額民事賠償責任,又要倒給誰?
真是夠了!
(人生萬物皆無常,我的隨身手機行動電源,就曾發生自燃! 哪天業務過失也降臨?)
遺憾?
當然遺憾!
2位護理師,
請一定要加油,堅定活下去。
等待公理正義的一天。
一定要看到最後
看看...
The world between us!
看看...
我們與「惡」或「善」的距離...
看看...
不信公理喚不回。
想想當年「邱小妹妹」「人球案」:
救人的醫護被羞辱,被高官推諉卸責,被媒體霸凌,被世界遺棄...
混濁惡世中,
最後,只有法官腦筋清楚:
邱小妹妹,是她爸爸殺的,
醫護人員不是加害人,最後都無罪!
不信公理喚不回!
*
TCM
爭點整理
多元關懷
溝通善解
共創多贏
*
「去年8月13日凌晨4時許,台北醫院七樓護理之家發生大火,火災鑑定報告指出,起火原因為潘姓病患的洪姓女友私帶的「超長波床墊」,因電線擠壓彎折造成電器異常短路,引發火勢並延燒到周邊床墊、床單、窗簾等易燃物,造成收容患者15人死亡、10人輕重傷悲劇。
起訴指出,潘姓護理長作為護理之家負責人,平時指派陳姓護理師檢查用電安全,但兩人明知院內規定禁止私帶電器用品,卻未按期檢查,見潘姓病患及洪姓家屬攜帶超長波床墊入院使用,卻未強制撤走,有照護疏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刑法重傷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蓄意朝別人咳嗽,會成立傷害罪?】
▌事情是這樣的
清明連假,有沒有都跟小編一樣,廢好廢滿呢?沒有的話,你可以學學小海豹,但至少我們不要跟今天故事的主角「嗽姊」一樣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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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標台中,勞碌的醫護人員就是跟朋友去速食店吃個飯,突然遭到87女士的咳嗽攻擊,人稱「嗽姊」,嗽姊攻擊完之後揚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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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戴著不照做,品性比頭腦還要破,你問為什麼?因為他是X的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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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到這裡是不是氣爆?氣爆就往下看看。(無正當合理關聯,I know。)
▌一般人不會知道的傷害罪的小祕密,噓!
傷害罪規定在刑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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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有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行為,並且傷害與結果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也就是指「在一般情形下,這個行為通常會導致這樣的結果」。並且不限於外傷,像是因此得憂鬱症等也行,只是證明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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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不處罰未遂,沒有傷害結果的未遂,刑法打算放你們一馬;但是重傷害就不是這樣了,重傷害未遂這種事,任何「受害者」聽到想必是相當害怕,刑法再不處理,是要等著被叫恐龍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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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刑法上有「業務過失傷害」,但因為對於「執行業務」這個概念太難定義,並且對於「防免傷害結果發生」這件事,他們與一般人之間的注意義務應該要一樣啊,所以去年修法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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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知道嗎?
▌除非被揍,不然傷害罪就跟相愛一樣,沒有這麼簡單!
我們先來看看過去實務上的一個判決:臺中地院99年度易字第2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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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子裡,就是兩個當事人發生口角,被告他媽超不爽,拿起臉盆(你以為是尻下去嗎?),水給他潑下去,事發後,當事人就感冒了,所以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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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是用「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去認為被告無罪的,簡單說說法院的看法:
感冒的原因很多,而且疾病都有潛伏期,就算是在被潑水隔天去看診,也很難認定成立相當因果關係,因為潑水不一定會導致感冒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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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個例子告訴我們,類似這種的案例,要證立因果關係成立本來就很困難,不像被揍一拳會瘀血這麼明顯。所以,先不論那位醫護人員最後有沒有生病(當然不要QQQ),「嗽姊對別人咳兩聲嗽」跟感染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就很難說,尤其是針對醫護這種高風險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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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覺得怎麼樣呢?提出這個故事中你認為因果關係有機會成立的假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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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其實不難理解檢警為何想要偵辦,在這個時期應該是宣示意義更重於實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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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防疫期間任何風吹草動都人心惶惶,我們不希望有人基於開玩笑的心態,甚而是惡意在疫情做文章,因為醫事人員用生命守護你我生命、用血汗撐起的便宜健保,只是「謝謝、辛苦了」的話語都顯得太過單薄,何況被這樣消費,甚至成為防疫破口的潛因。
▌WFH的子民們,來看法律人講解病毒!
蘇詣倫|關於新冠肺炎《條例》,你需要知道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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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翰|新型冠狀病毒是否構成「國際公衛緊急事件」?規定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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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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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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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UMp9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