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囤積民生必需品之刑責
作者:李昱霆律師
為維持重要生活必需品之價格穩定,避免人為操縱物價,民國109年1月15公布施行之刑法第251條修正條文,就原已禁止囤積之飲食、農業及工業必需品外,另增訂禁止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251條1項3款),如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於修正前,由於適用範圍甚為狹窄,例如衛生紙因非飲食,縱使為民生必需品,亦不受本條規範,而本次修法在刑法上稱為空白授權(法律正當性雖有爭論),使國家得因應民生消費市場,新增並調整此處所指民生必需品之範圍。
行政院已於2020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所定之生活必需用品,因此為哄抬價格而囤積醫用口罩者,將面臨刑責。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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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囤積民生必需品之刑責
作者:李昱霆律師
為維持重要生活必需品之價格穩定,避免人為操縱物價,民國109年1月15公布施行之刑法第251條修正條文,就原已禁止囤積之飲食、農業及工業必需品外,另增訂禁止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251條1項3款),如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於修正前,由於適用範圍甚為狹窄,例如衛生紙因非飲食,縱使為民生必需品,亦不受本條規範,而本次修法在刑法上稱為空白授權(法律正當性雖有爭論),使國家得因應民生消費市場,新增並調整此處所指民生必需品之範圍。
行政院已於2020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所定之生活必需用品,因此為哄抬價格而囤積醫用口罩者,將面臨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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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毒駕責任
作者:羅祖芳律師/顏薇珊
拒絕酒駕,生命無價。政府近年來提倡酒後不開車,並提高違反酒駕者的刑度,希望遏止酒駕情事。事實上,除酒駕之外,毒駕也在刑法禁止之列。依照刑法第185-3條第二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問題國人關注,毒駕肇事的嚴重性卻被忽略;毒後駕車與酒後駕車同樣有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依照本條的立法理由,因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修法針對酒後駕車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屬違法,以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
毒駕同樣受到「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規範,然而,卻未訂定客觀判斷標準,是否有毒後不能安全駕駛的情事難以藉由臨檢立即認定,從而有酒駕好查,毒駕難防的說法。依照現行規定,毒駕責任是否能達到立法目的遏止酒駕、毒駕,以維護公共安全,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