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天才賽車手-洗拿
17歲就拿下南美錦標賽冠軍
4(或6歲)就開第一部車了
如果洗拿在自家莊園開車肇事
撞傷了家裡的草泥馬
(1)刑事責任
即使有喝酒也沒有醉態駕駛罪的問題
185-3是保護公共安全
在自己家裡開車
沒有公安的問題
構成要件不該當
連罪責都不用討論就無罪了
看字讀字是會有185-3
但法律不是單純看字讀字
不然小六生就能當法官
洗拿長大後有天在pub 喝酒
因為朋友的車拋錨
必須要移走否則會影響公安
在引擎沒有發動的情況下
洗拿幫朋友推車子
這時候有沒有185-3的問題
如果照實務上只要有操控的概念
即使引擎不發動
也成立犯罪
部分學說上認為
引擎沒發動當然不會構成
理由在於這根本沒有產生
重力加速度而能造成比較大的災害
跟一般搬運重物在路上是一樣的
幹嘛要用刑法處罰
哪個論點比較正確
我想腦袋清楚的人可以思考的出來
(2)民事跟行政責任
洗拿當時才6歲
沒有行政責任
再回來阿爸心愛的草泥馬身上
阿爸當然不會要洗拿賠償
那萬一是別人寄養的草泥馬呢
在民事責任的證明上
有酒駕沒酒駕都一樣
在已證明是洗拿撞到🦙的前提下
沒酒駕也不會影響
這案子的民事責任歸屬
所以 要對6歲的洗拿酒測嗎
- - -
我並沒有要批評
對那5歲小鬼酒測的員警
沒酒測有可能會被懲處
那是自保的動作
不過這沒法律層次的依據
應該是警方內部作業程序的要求
今天警方的說明也應確認了這點
重點是警界的某些措施
向來沒有法律層次的依據
甚至涉及到侵害人民基本權的也是
警界是一個很特別的生態
警界有自己另一套的行政法
有自己另一套的刑事訴訟法
這團體也慣於成為執政者的工具
最須改革卻最無法改革
連要組個工會
在連署過程裡
號稱最挺警察的葉毓蘭不簽名
喜歡在臉書上假裝自己
最正義最勇敢的基層員警
也不敢簽名
警校也致力於不讓警員長智慧
凝聚團體向心力是最重要的事
即使是違法
畢業了10幾年的員警
居然不知道現行犯必須要移送到檢方
派出所所長出庭說
不知道詢問被告必須要錄音
我不知道你聽完作何感想
不是有了權力
做什麼事都理所當然
也不是有了槍
就變得勇敢
更不是進了警校
就變得有智慧
雖然扯的有點遠
還是希望警界有能真正改革的一天
「刑法185-3構成要件」的推薦目錄:
刑法185-3構成要件 在 立法委員 呂玉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目前台灣酒駕情形嚴重,造成無數個家庭破碎,外界紛紛呼籲修法,重懲酒駕。
身為立法委員,用重典不能只是嘴巴說,必須要以實際的修法來回應外界的期待。
現行刑法第185-3條
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達成下列要件之一,
「吐氣酒精濃度在0.25毫克以上或血液濃度達0.05%以上」、
「飲用酒類等相關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
「吸食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現行法規酒後駕車但未肇事之刑責僅處二年以下,導致許多民眾飲酒後,仍抱持不會肇事之僥倖心態,縱使肇事卻未致傷亡,其刑責亦過輕導致酒駕再犯率居高不下,顯見現行法規使酒駕犯罪成本過低,不再具有犯罪嚇阻之效用。
擬具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
將現行酒後駕車、吸毒駕車等不能安全駕駛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致死亡者,同步向上提升。
希望透過重懲達到嚇阻作用,更希望能獲得各位的支持!!!
謝謝!!!
聽見我的聲音【Youtube訂閱】
→https://youtu.be/lU6qfxgQn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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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ne.me/R/ti/p/%40kkf922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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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酒駕情形嚴重,造成無數個家庭破碎,外界紛紛呼籲修法,重懲酒駕。
身為立法委員,用重典不能只是嘴巴說,必須要以實際的修法來回應外界的期待。
現行刑法第185-3條
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達成下列要件之一,
「吐氣酒精濃度在0.25毫克以上或血液濃度達0.05%以上」、
「飲用酒類等相關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
「吸食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現行法規酒後駕車但未肇事之刑責僅處二年以下,導致許多民眾飲酒後,仍抱持不會肇事之僥倖心態,縱使肇事卻未致傷亡,其刑責亦過輕導致酒駕再犯率居高不下,顯見現行法規使酒駕犯罪成本過低,不再具有犯罪嚇阻之效用。
擬具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
將現行酒後駕車、吸毒駕車等不能安全駕駛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致死亡者,同步向上提升。
希望透過重懲達到嚇阻作用,更希望能獲得各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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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3構成要件 在 Re: [課業] 刑法185之3各款條件的性質?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之銘言:
: 以下是個人看法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若行為人未認知也可罰,就違反了刑法謙抑性)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用語為足認,可見非行為人之認知→非構成要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客觀構成要件: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 客觀處罰條件:不能安全駕駛
: 有人有其他看法的嗎?
用客觀處罰條件的原理來判斷應該有一點眉目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94255
以上是前面版友題供的連結 文章代碼(AID): #1Hk8Npo3
我記得客觀處罰條件是用來「限縮」刑罰的發動
所以如果把某一要件蓋掉,如果仍能對法益造成侵害,那麼該要件就是客觀處罰條件。
反之,如果蓋掉以後,就不會對法益造成侵害,那麼就是構成要件要素
那麼把法條一條一條展開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零點零五以上。
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
全駕駛。
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後面都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小弟判斷(只是個人判斷可能會有誤),三款全部都是「構成要件要素。」
上一篇發問被鞭,這一次回答應該又要被鞭...|| 鞭小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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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8.3.46
到底是擴張刑罰還是限縮刑罰,反正看個人覺得哪個有道理就用哪一個
至於行為人是否認識到數值,我覺得不用,他只要知道「喝酒開車有危險」就夠了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1.192 (06/2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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