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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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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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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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菸癮很大?要到別人家偷菸?
➜只好判你偷竊3個月徒刑囉
#因為3包菸被判3個月
-
🔻故事是這樣🔻
台南有位男子才剛因為竊盜罪服刑,出來後有天菸癮發作,真的真的好想抽菸忍不住看到路旁有人門窗沒關,就進去偷了3包菸,結果好死不死人家屋主有在家裝監視器,當然就被抓了。
雖然屋主事後撤告,阿不過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不是說屋主撤告就會沒事,不過法院有因為屋主不追究、損害小小等原因減輕那為男子的刑度,所以才只有3個月喔~
☑️新聞本人
➥https://reurl.cc/6aR18M
-
特別說一下,新聞內提到說「本件是公訴罪」,但正確來說應該是「非告訴乃論」。
🔹什麼是非告訴乃論👇🏻
━
❚ 非告訴乃論 ❚
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調查,並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起訴,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停止偵辦。
如果檢警知悉不偵辦,會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
希望大家以後不要再亂說什麼「公訴罪」囉!
就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沒有什麼保留不保留,只有 #我笑你不敢告 😉
用語正確才不會被發現其實不太懂😉😉😉
另外那位男子的竊盜罪其實是「加重竊盜罪」,
因為他不止是竊盜,還是闖進別人家竊盜,規定在刑法第321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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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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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竊盜 #加重竊盜 #非告訴乃論 #聯合報
#沒有公訴罪只有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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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封城的黑白旗 🇲🇾 🏴️ 🏳️
「全馬人民LOCK了一個寂寞...」受變種病毒以及開齋節等因素影響,馬來西亞疫情在5月中旬持續攀升,慕尤丁政府宣布6月1日開始實施全面封鎖行動管制令,隨後也在6月27日宣布:只有在確診病例單日少於4千例,才會考慮解封計畫。換言之,馬來西亞要無限延長解封計畫。此消息一出,既有承受不住經濟壓力的確診民眾上吊自殺;在解封看似遙遙無期的情況下,民間於是開始發起互助自救的「白旗運動」,同時還有抗議政府防疫不力的「黑旗運動」,這些運動反映了疫情之下的什麼問題?
馬來西亞病例總數目前是79萬,已逼近80萬大關。相比行動管制令實施第一天的新增病例(6月1日的單日新增為7,105),即便病例總數在期間一度下降至4千多例,但在6月下旬再度回升,7月6日的新增病例依然維持在7,654例,從數字上看不見降溫趨勢。眼看封城快一個月,疫情卻不見好轉,民眾在無奈無力之下,也只能自嘲:「所以過去一個月,全馬人民是LOCK了一個寂寞嗎?」
而事實上,這也並非馬來西亞第一次封城,慕尤丁政府在過去一年已頒布多次等級不一的行動管制令,極大程度上衝擊民生經濟問題。儘管政府在期間提供援助措施,補助民眾,但相關措施的覆蓋層面有多廣、能否真正協助民眾度過難過,依然存有疑慮。也因此,就在慕尤丁政府於6月27日宣布行動管制令將會「無限期」延長的隔一天,既有確診男性在雪蘭莪州高速公路的一座天橋上吊自殺,嚇壞路過的駕駛者與路人。
根據當地報導,這名男性1家6口當中,有其中5人確診新冠肺炎,此案震驚全馬,反映了在疫情之下民不聊生的難題。於是在當日下午,網路上陸續發酵起一場民間自救運動——「白旗運動」(#benderaputih)——呼籲家境困難、急需食物援助的民眾在家門口外掛上白旗,讓周圍的人伸出援手,更有網友紛紛提醒「請不要因為求助而感到羞愧,這是人們在崩潰前的最後一搏!」
「我沒想到有這麼多人伸出援手,這大大鼓勵了我!」今年29歲的穆罕默德(Mohammad Nor,圖三)告訴《美聯社》。穆罕默德一生下來就沒有雙臂,疫情前靠著在路邊攤販售椰漿飯維生。但自從疫情爆發、行動管制令實施之後,大大衝擊他的生意,即便領了補足也難以生存。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他在臉書上看到了這場自救運動,跟著在窗口掛上了白旗。
結果,他在極短時間內收到了各種救援物資,包括餅乾、食用油、水、米等,甚至還有善心人士幫忙支付租金,這些援助已足以讓他度過接下來的幾個月。
這場民間自救的白旗運動在網路上迅速傳開,除了網友們紛紛轉發,也得到部分政治人物的熱烈迴響,然而也有政治人物將其批評為「政治動機」。例如,吉蘭丹州的國會議員就稱面對疫情,應該要「敞開雙手,跟上蒼禱告」,而不是教導民眾舉白旗認輸。此外,吉打州大臣也批評,「我已經說過很多次了,白旗運動就是政治宣傳,要製造政府無能的印象!」
若「白旗運動」反映了民生問題,那麼「黑旗運動」則反映了民眾積累已久的憤怒不滿。在白旗運動發起幾天後,當地青年組織組成的聯盟在7月2日號召「黑旗運動」(#benderaHitam),呼籲全馬人民揚起黑旗,抗議政府。該組織表示馬來西亞實施行動管制令的一年半期間,慕尤丁政府卻沒有提出完善的計畫引導人民走出疫情,反之仍未能擺脫疫情,導致多人失業。
儘管警方表示黑旗運動具「煽動元素」,可能會觸犯煽動法、刑法與通訊多媒體法,但依然無阻民眾在網路上上傳掛起黑旗、同時附上#lawan(意為抗爭)的標籤,甚至還有民眾乾脆使用黑色內褲、黑色垃圾袋,以此代替黑旗抗爭。根據文告,黑旗運動主要有三大訴求,即要求:慕尤丁馬上辭去首相職位、即刻召開國會、結束緊急狀態,三大訴求的背景脈絡皆與現任首相慕尤丁有關。
馬來西亞在2020年2月下旬發生政變,在經過各方角力之後,後由慕尤丁接任首相,被譏諷為「後門政府」。儘管外界一再要求重新舉行選舉,唯在碰到疫情升溫之際,相關選舉一事始終沒有具體的日程與計畫,且慕尤丁更在今年1月初宣布全馬進入緊急狀態,直到8月1日。雖然慕尤丁一再強調不會實施軍事統治或宵禁,但也表明緊急狀態期間,將凍結國會、禁止舉行選舉,此舉也被抨擊為只為掌握權力,而不顧民間疾苦。
而在面對接連而來的白旗和黑旗運動,慕尤丁政府目前沒有多做回應,僅宣布會在7月底和8月初召開上、下議院的特別會議。同時,他也表示馬來西亞已經達成單日接種至少30萬劑疫苗的目標,若按照這項成就,接下來所有的工作規劃將會到「正軌之上」。
但是否真是如此,接下來也需要來自人民的驗證,尤其在過去一天新增7,654例之後,網友們已開始自嘲「已經7654了,什麼時候才會來到321呢?」
Photo Credit:(1)EPA (2)RT:民眾自家掛起白旗求助(3)AP:掛起白旗後獲得援助的Mohammad Nor (4)新華社
#白旗運動 #黑旗運動 #馬來西亞 #疫情 #kitajagakita #rakyatjagarakyat #COVID #malaysia #udnglobal #轉角國際 #國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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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要參考資料 Sexual activity and the under-sixteens|https://bit.ly/2Yz0P7e Average age of first sex in Taiwan 18.9: study| https://www.taiwannews.com.tw/en/news/3008517 What’s The Big Deal About Young Men Dating Older Women?|https://bit.ly/30PBGIp Men confess: 22 reasons why younger guys fall for older women|https://on.today.com/30L0BN4 GOV.UK: Driving lessons and learning to drive|https://www.gov.uk/driving-lessons-learning-to-drive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性騷擾防治法 什麼是性騷擾?肢體接觸和言語騷擾都算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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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1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Wong Wai Man
香港人心中又多塊大石。
人大建議,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內,以後惡搞義勇軍進行曲,便犯刑法。
隨之而來的,就是廿三條立法、國民教育吧。正如這屆政府官員說,這些都一定要做的。
香港人不接受大陸化,不願意香港成為大陸其中一個城市。
這些在大陸城市理所當然推行的政策,民眾冷漠毫不關心的法律,我們都抗拒。
我們期望走回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正路去。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的年輕人擇善固執,甘於入獄。
水淹澳門,香港人反應很大。
唇寒齒亡,我們看到全面依賴大陸,表面浮華,廿三條立法,人口急升,年年派錢的澳門。
但一場天災,我們見到澳門政府,沒有管治意志,沒有長遠規劃,沒有為民服務的政治精神。他們清楚明白的只是代北京睇住澳門的看更,事事不能作主,要等待指示。
這亦解釋了林鄭對九寨溝地震都急於表態:血濃於水,但對今次澳門的危難,冷漠無情得不尋常的原因。
港澳從來唇齒相依,救災救人,送水送食,一小時之內,可以輕鬆做到。香港無論人力物力,都綽綽有餘。但無論官方或愛國社園,都默不作聲,等澳門人在自救,民間的螞蟻搬家式的送水送食。
原來正如林鄭早前說的:人家的事不要理。
北京自有安排:
解放軍應特首要求進城救災;
五毛軍網上挑撥,將澳門人家破人亡的悲憤,由譴責政府轉去香港。
香港人䄂手旁觀,冷言冷語;
解放軍救民水火,?不顧身。
林鄭和一眾官員,知道這個佈局,所以不敢對澳門表達應有的政治情義,連江湖救急的道義都不敢伸手。
香港對澳門的關心,是看到我們走同一條路,林鄭政府也在走看更路線,沒有了治港理念,沒有了政治抱負。
還有,澳門那幢豪宅,環宇天下,天鴿之後,玻璃全碎,通風清爽,是中國建築蓋的;他們也是我們香港鉛水的源頭,這家公司不但參與興建香港公屋,其他基建亦由其承辦。
它的母公司是國企中國海外,也是港澳國策吧,你叫香港人怎麼不憂心?
2017年8月29日星期二下午5:0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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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唆使本無犯意之乙前往A 宅行竊,乙卻誤B 宅為A 宅而闖入,竊得現金5,000 元 後,
臨走之際,忽瞥見B 宅女主人丙正熟睡中,姿色撩人,頓生淫念,擬對丙強制 性交,當
乙動手脫卸丙之衣物時,丙驚呼救人,致未能得逞,乙倉皇逃逸。問本案甲乙之刑責?
(105年身障特考三等)
我本來的寫法是
乙有一個侵入住宅的行為,該當321條第1項加重構成要件
若論以222條第7項加重構成要件,對侵入住宅行為雙重評價
故以僅成立刑法第221條第2項未遂罪
可是公職王的擬答是
客觀上,乙破壞了 B 對 5000 元現金之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且就加重事由而言,乙進
入 B 宅屬第 1 款「侵入住宅」之加重,又其必然曾毀越門扇,否則亦無從侵入,
故亦有第 2 款之加重之加重
問題一
照擬答的說法
侵入住宅不是幾乎=毀越門扇了嗎
可是擬答說的又有幾分道理
請問這部分要怎麼區分
問題二
加重構成要件是否需一開始有故意犯罪為必要?
假設甲持凶器侵入他人住宅行竊
"忽然"看到女主人而性侵既遂
可否論以222條第1項第7款 + 321條第1項第3款
或論以222條第1項第8款 + 321條第1項第1款
感謝前輩們不厭其煩的回答小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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