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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
【作 者】張麗卿│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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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的主要內容是結合法律學與精神醫學的研究。首先說明司法精神醫學的重要性,詳究精神病患在各個法律領域中的法律規定及效果。接著說明精神病犯的處遇問題,這是整合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的研究,也是本書的重心。
✔在處遇問題上,試圖從兩個面向去探究。首先,探討各類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其次,是規範的問題。規範面所討論的包括:刑罰理論與精神病犯處遇的關係,精神病犯的收容要件,司法精神鑑定與精神病犯收容的執行與社會復歸。最後,對於精神病患的相關問題,提出若干具體的建議。這是一本「給法律人的精神醫學」,也是一本「給醫學人的法律學」。
【章節簡介】
🔺緒 論
壹、本書緣起
貳、本書預期達成之目的
參、本書結構
🔺第一章 科際整合與司法精神醫學
第一節 科際整合
第二節 司法精神醫學
🔺第二章 精神障礙之原因、種類及症狀
第一節 精神障礙的原因
第二節 精神障礙的種類
第三節 精神障礙的症狀
🔺第三章 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思覺失調症與犯罪
第三節 躁鬱症與犯罪
第四節 人格違常與犯罪
第五節 酒癮與犯罪
第六節 藥癮與犯罪
第七節 智能不足與犯罪
🔺第四章 刑罰理論與精神疾病犯罪人的處遇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報應理論
第三節 一般預防理論
第四節 特別預防理論
第五節 綜合理論
🔺第五章 精神疾病犯罪人及精神病患收容要件的探討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德國法中收容制度的沿革
第三節 德國法中收容要件的探討
第四節 我國法中收容要件的探討
🔺第六章 責任能力的判斷與司法精神鑑定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責任能力的基礎問題
第三節 鑑定證據的沿革與鑑定人角色的爭議
第四節 司法上於精神鑑定的依賴及其批評
第五節 對過度依賴問題的解決方案
第六節 我國(台灣)精神鑑定的現狀
🔺第七章 精神疾病犯罪人監護的執行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執行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執行的現狀
第四節 執行的方法與內涵
第五節 執行的期間
🔺第八章 精神疾病之治療與復歸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藥物治療
第三節 身體治療
第四節 心理治療
第五節 環境治療
第六節 社區心理衛生與病患復歸
🔺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
第二節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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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偉民易經講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200211 黃偉民易經講堂 失控了! 中共闖了大禍,武漢肺炎失控了。 共產黨這個政權是不怕死人的,大躍進死四千萬人,文革死幾百萬人,唐山大地震一夜死六十萬人,他們的眉頭都不曾皺一下;但今次,從他們的身體語言看到,他們害怕了。 直轄市、一線城市,一個一個的封城,北京、上海、廣州...
「刑罰理論」的推薦目錄:
刑罰理論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新月旦系列文章】
本文詳細介紹新刑罰學之內涵與新刑罰學風險評估工具的改革過程,且於司法資源不可能增加的情形下,作者亦提出了刑罰方式的建議,學習犯罪學者可藉此篇文章一窺刑罰理論之奧妙。
【出處】
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之新刑罰學: 新遠道與舊鄉愁
作者:周愫嫻(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收錄於:月旦法學教室,124期,2013年2月,52-59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74304
刑罰理論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211 黃偉民易經講堂
失控了!
中共闖了大禍,武漢肺炎失控了。
共產黨這個政權是不怕死人的,大躍進死四千萬人,文革死幾百萬人,唐山大地震一夜死六十萬人,他們的眉頭都不曾皺一下;但今次,從他們的身體語言看到,他們害怕了。
直轄市、一線城市,一個一個的封城,北京、上海、廣州、天津、重慶……
那個什麼至高無上的人大會議,三月還敢開嗎?
全世界如臨大敵,但香港,仍然中門大開,假封關,假檢疫,虛應其事。
香港人搶口罩,搶食糧,搶廁紙,人心惶惶,終於明白到,過去大半年,我們抗爭什麼?
真普選為什麼重要?
不是虛無飄渺的民主自由,一個不是香港人選出來的林鄭政府,如何面對天災人禍?如何保境安民?
林鄭的政府,只是配合北京權貴的政策和方便,鄙視香港人的身家性命。
她鄙厭記者,因點為記者報道真相;她憎恨律師,因為他們忠於人人平等的法律;她厭惡前線醫護,因為他們的真話示警。
她要香港和大陸看齊,懲罰社會公義,對付社會良心。
特首受薪,天職是保護香港,但林鄭為香港做了什麼?
她去信國際領事館,投訴各國對港封關;不合理、無根據。
她崇拜的習近平和中共政權,連面對事實的勇氣都沒有。
武漢肺炎就是武漢肺災。
是天災還是人禍,也是武漢肺炎。不面對禍源,解決不了今次災難。病毒無眼,不會見高就拜,見低就踩,所以,中國大陸人人自危。
北京不喜歡人叫今次的瘟疫做「武漢肺炎」,因為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但病就是病,在武漢出現的非典型肺炎就是武漢肺炎,像其他病症一樣:伊波拉病毒、德國麻疹、日本腦炎……
這本來就是面對真相的態度,但心中有鬼,自然那裡都是鬼影幢幢。
正名,有崇高的政治意義。
《論語》子路篇章第三章:
子路曰:
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
子曰:
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
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
子曰:
野哉由也!
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孔子周遊列國,在衛國停留的時間最長。
有一天,子路和孔子討論為政的大原則問題。
子路問,假如衛君有意搵老師來主政,第一件事你會做什麼呀!
孔子答他說:
第一件事是要正名。
子路聽了,嚇了一跳!
吓,唔係卦?有是哉!意思是,正名?有咁重要咩?人家說你迂腐,真是無講錯,正不正名,有無咁重要呀!
孔子說正名,是端正名份。不單是一個名字,指的是確定了思想邏輯,價值取向。
一個政權,追求的是什麼?是霸道政治還是王道政治?
是強凌弱,眾暴寡,有權有勢就大晒;還是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少有所長,大家可以安居樂業?
孔子意思是為政,先把文化思想,價值追求搞清楚。
子路的反應是,文化思想,價值追求這些東西,抽象空洞,有乜好搞呢?
所以孔子罵他:
你這個傢伙真是粗野無知,唔識就唔識,唔好扮識,蓋闕如也。
他說,為政的重心,名不正則言不順,價值目標不清楚,沒有清晰的信念,理論上便講不通。
講不通的政策,連自己都不信,又怎會成功?
沒有文化信念的政權,無法建立社會的核心價值。
沒有核心價值的社會,無法成立一套大家信服的法律和規矩。
沒有一套公平公正的法律和社會禮法,老百姓就無所適從,好似手腳都唔知放在那裡好。
所以,政治領袖的重點,始終是思想領導,文化領導。
信念定了,價值追求定了,行政上才能行得通,人民才能跟隨。
這樣施政,不是空叫口號,邏輯上要站得住腳。
無所苟而已矣,不能隨便說一些,無法實行,什麼「為人民服務」,「階級鬥爭」,「敵我矛盾」之類的政治口號。
這就是中國政治哲學的大原則。
林鄭政府已經無法施政,因為全個政府的目標,都不是為了香港人的福祉。
她將香港推到《周易》第十二卦天地否卦的處境。
政府和市民各走極端,社會閉塞不通,互不溝通。
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
整個政府,都是匪人——只是外表是人形物體,但都不是人。
他們打擊社會的正義力量,有良知,說真話,為香港好的人,都備受打壓。
目前香港正處於否卦第二爻和第三爻的位置。
否卦六二:
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
包承,包容承受。
政府沒有盡到保護市民的責任。承受那種缺乏政府保障的局面,申訴無門,只能逆來順受,自求多福。
天災,人禍,施政目標不在港人,社會氣氛急速惡化,世道人心都變了。
這種時勢,小人得利,因為這些匪人,無底線,無原則,不分是非,為生存,為利益,乜都肯制。
所以,在世道不佳時,只有小人吉,張牙無爪;堅持原則的君子,就過得很辛苦,英雄落難,失業、官非,樣樣來臨。
所以爻辭說:小人吉,大人否。
但最後結論是亨的。
因為在這樣的時局,堅持理念,不肯同流合污,雖然否於一時,但做人,守住了原則尊嚴,在一生的高度來看,便是亨。
在否的時代,全是匪人,失意才是最大的亨通。
這便是古人說的:身雖否,道卻亨。
世道沉淪,小人得利,社會變成兩個對立的集團。
小人們見到大人們不識時務,唔懂轉膊,死牛一面頸,不知變通而失意,當然幸災樂禍;大人們又睇唔起那班無原則,無底線,隨波逐流的小人,所以又嚴厲批評。
兩大陣營,各自指摘,爭訟便起。
所以,否卦六二爻變,變成了天水訟卦,社會下滑,小人群大人群自然壁壘分明,互相批評,社會爭訟不斷。
《小象傳》說:
大人否,亨。不亂群也。
大人否得來也亨,因為不亂群也。
大人們和小人們,涇渭分明,無法合流,所以,即使否,也亨通。這是生命價值的大亨通。
否卦六三:
包羞。
否卦六三爻,是泰否兩卦的谷底,整個社會沉淪到深淵,不止經濟民生的惡劣,最可怕是人性的沉淪,全部都是匪人,社會已成人間煉獄。
人人喪盡廉恥,囤積口罩、物資,高價販賣。官員執法不公,大陸客騙入境,騙醫護,騙醫院。
社會上完全沒有保障弱勢的力量,包羞,無論多壞多可恥的事都被包容。
《文言傳》說:
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辨之不早辨也。
社會倫理的敗壞,並非突然變壞的。是逐漸,慢慢的,大家一步一步的接受。漸漸更糟的,像臣弒君,子弒父,咁誇張,都見怪不怪了。
這是統治集團,立壞榜樣,社會已見怪不怪的包容。
中央領導家族貪污一萬億,各級官員貪污弄權便理所當然;新聞記者、維權律師、真話醫生,被捕入獄至死亡,社會大眾接受,誰叫他們多事講真話,慢慢全國人都講大話。病了,對著醫生,在醫院,說病歷,講地址,都說謊。
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辨不早辨也。
在否卦第二爻,社會部份人仍有是非之心,所以仍分為小人集團和大人集團在對壘。
當社會跌落否卦第三爻,君子大人都噤聲了,社會一片黑暗,所以羞恥邪惡,統統都被社會包庇,再沒有正面力量和它抗衡了。
因為否卦六三爻變,為天山遯卦,大家放棄了,能跑的,都走了,移民隱居天涯了。
否卦是閉塞不通,政府和百姓不通,最可怕的不通,是資訊不通。
資訊不透明,六三,這個時候,不知道,否,會過的,去到第六爻,就是「傾否」,將整個否的時代推翻,走入天火同人卦,面向世界大同的光明時代。
六三的包羞時期是谷底,歷史上任何黑暗時代都不會長久,推翻了,便是明天的同人大有兩卦,即「同樣是人,大家都有」的大同世界。
一個階段的結束,同時地,也是另一個階段的開始。
周易六十四卦,以乾坤兩卦開始,以既濟未濟兩卦作結。
第六十三卦水火既濟,第六十四卦火水未濟。
乾為天,指的是宇宙天體的一切規律。
是形而上的自然法則。
坤為地,指按這個自然規律形成的具體人間。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天地既成,人間的一切,就跟自然規律在運轉。
乾坤屯蒙需訟師,比小畜兮履泰否……
去到第六十三卦既濟,是解決了。
濟,是渡河;既濟,是已經渡了河。解決了。
兩個卦都用狐狸渡河作譬喻,渡了河,即事情搞定了。
一個階段結束,就是下一個階段的開始。
所以,既濟之後是未濟。
古人心意,是完成一個階段,也展開了另一個新階段。生生不息,永不休止。
既濟,是開始了之後的結束。
未濟,是結束了之後的新開始。
我們結束了求學的階段,亦開始了踏進社會的階段。這時才體會到學校裡面的困難,原來是這麼的溫柔。
我們結束了單身的身份,便開始了共同生活的婚姻。愛情是浪漫的,婚姻卻是柴米油鹽。
戀愛是兩個人的事,婚姻後卻多了一倍親戚朋友。女孩子總是幻想,出嫁後,便有張長期飯票;誰知持家後,才是萬事皆憂。
沒有永遠的終結,因為終結正帶來開始。
終結和開始,其實是一體兩面。
中山先生推翻滿清,結束千年帝制;隨即軍閥割據,群雄並起。
北伐成功,中原一統,但中共又開始立足上海。
日寇侵華,逼使國共合作;內鬥稍歇,但又板蕩中原。
日本投降,國民未享半日和平,內戰又起。
中共建政,結束百年動盪;但更大的人禍,亦正式展開。
沒有了亡國的危機,但開始了飢餓和人性的泯滅。
鄧小平七八年挽狂瀾於既倒,毅然反共,一百八十度轉向資本主義,結束了飢餓貧困;但中國人的醜陋卑劣,即湧現世間。
解決了內地的吃飯問題,卻又招來了全球的排華巨浪。
一事既濟,開展了另一事的未濟。
明末才子李漁說,千古興亡,都只不過重覆台上的一場戲,劇情重覆,不外乎,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
非洲第一高峰的雪山上,冰封了一隻野豹的屍體。
這現象違反常識。
動物的足跡,跟著食物走。
冰峰上,只有寒冰,野豹上來追尋什麼?
這引起了美國文豪海明威的興趣,來到非洲,寫下了他半自傳式的名著────The snows of Kilimanjaro.
荷李活後來將它拍成電影,香港譯作《雪山盟》,由格力哥利柏和蘇珊希活主演。
香港人,經歷了這半年的流血抗爭,這次武漢肺炎,大概體會到雪峰上那隻野豹的追求,嚮往野豹的足跡。
與其活得長,不如活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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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7 【台灣的酒駕現況】
01:52 【其他國家怎麼罰酒駕?】
02:58 【為什麼重罰會有反效果?】
04:20 【酒駕的人都在想什麼?】
05:18 【除了事後重罰之外的其他防治手段】
06:20 【我們的觀點】
07:50 提問
08:02 結尾
08:13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夯吉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失控的酒駕,重罰可以解決問題嗎?https://bit.ly/2tiaFey
→ 「為什麼家屬要承擔一輩子的哀傷?」遏止酒駕鞭刑、死刑有用嗎?執業律師這樣看…:https://bit.ly/2UQBHFx
→ 嚇阻理論維基百科:https://bit.ly/2tg15sx
→ 酒後駕駛維基百科:https://bit.ly/2TJUzG2
→ 遏止酒駕 歐盟有撇步:https://bit.ly/2TH5osA
→ 台灣史告訴你「鞭刑沒啥稀奇、亂世用重典不是重點」:https://bit.ly/2WUSXvm
→ 罰更多錢、加重刑責都沒用!酒駕的人到底在想什麼?:https://bit.ly/2WVTcWJ
→ 為何曾經超愛酒駕的日本人,現在都不敢了?他道出背後最驚人原因…:https://bit.ly/2BFbrqL
→ 【日本酒駕】罰一個不夠,可以罰第二個嗎?https://bit.ly/2RUs5HP
→ 酒駕是不是等於「殺人」?–法操經典文章選讀:https://bit.ly/2I3ye4Y
→ 挪威酒駕依身價罰款! 妙齡女富豪要繳台幣91萬:https://bit.ly/2I3ye4Y
→ 「導致最多人傷亡的犯罪」 加拿大史上最嚴酒駕法今生效:https://bit.ly/2TPLZpa
→ 各國國家酒駕罰則。:https://bit.ly/2te8QPR
→ No.8 台灣酒駕罰的不夠重? 各國酒駕怎麼罰?:https://bit.ly/2Ss5wiS
→ 20170405 有話好說 洗大體、掃殯儀館!酒駕為何罰不怕?:https://bit.ly/2TKbtVg
→ 什麼是「酒駕三振條款」?https://bit.ly/2E4n2kv
→ 警政統計查詢網:https://bit.ly/2UQBTof
→ 酒駕傷亡統計:https://bit.ly/2WVLewY
→ 中華民國刑法185-3:https://bit.ly/2E3O9wd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https://bit.ly/2Glo2mL
→ 癌男睡不著酒駕!撞死無辜大二生、準新娘 家屬淚崩:https://bit.ly/2RTG1C7
【 延伸閱讀 】
→ 恐怖酒駕「傷亡大數據」!實際人數高出警方統計5倍以上:https://bit.ly/2BtTKu4
→ 從消費者決策行為,來看為什麼酒駕宣導總是無效:https://bit.ly/2DpXpJs
→ 【撲馬想想】 「犯罪減少」的政治語言:https://bit.ly/2WRfIjE
→ 【撲馬想想】從氣爆到豬油爆—台灣還能繼續爆下去嗎?https://bit.ly/2GBWPeI
→ 你想支持增修重刑,何不先支持你的腦袋?https://bit.ly/2teNNwt
→ 我們急需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立法—酒醉駕車的微實證考察:https://bit.ly/2titNJf
→ 難想像…車禍發生原因前10大 未依規定禮讓高居第二名:https://bit.ly/2ByIVqx
→ 十大致死車禍主因 94%錯在駕駛人過失:https://bit.ly/2GkWyxy
——
【答案是D,其他】
警政署統計,2017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的交通事故)共1,434件,最嚴重前五名依序為:
1.「未依規定讓車」占14.02%
2.「違反號誌、標誌管制」占9.27%
3.「轉彎不當」占9%
4.「酒後駕車」占5.93%
5.「行人(或乘客)疏失」占4.53%
(詳情可見上面參考閱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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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因為沒有精神疾病,可能是不健康的程度還沒到被判斷為「疾病」的程度;也可能只是單純的沒有進行診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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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
|企劃:成祥、志祺
|腳本:成祥
|剪輯後製:陳亮宇、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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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集參考資料 】
→ 小燈泡殺人案維基百科:
https://bit.ly/2fnlTGi
→ 小燈泡父親出庭意見:
https://bit.ly/2M03nEm
→ 圖文不符—捷運緊急防身術-讓我們來談談隨機殺人事件:https://bit.ly/2kQgHyM
*關於成因:
→ Video game controversies:
https://goo.gl/94hMeX
→ 日本法務部對無差別殺人研究(心理因素):
http://www.taedp.org.tw/story/2828
→ 台灣法務部對於死刑之立場:
https://bit.ly/2JwqPe1
→ wiki 嚇阻理論:
https://bit.ly/2xMQY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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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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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理論 在 一般預防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對社會大眾形成威嚇的效果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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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理論 在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 精華區HolySe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Kelsen認為他調停了千年來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衝突。
他說:
所謂意志決定論與所謂意志非決定論之間,並無矛盾。並無任
何事物阻止人類理性使其行為接受兩種不同解釋的方式。如果依據
自然法則解釋,人類行為可認為是許多前因決定的結果。依此觀點
,並無不受因果性支配這種意義的自由存在。
然依據社會規範解釋人類行為,該規範並未假設人的行為不受
因果性的左右。賞罰的歸屬性是以人類行為可能受因果決定的假設
為先決條件。如果人是自由,那是因為他是歸屬性的終點,因果性
不僅與意味自由的歸屬性非不能兩立,且實際上因果關係的原理是
以歸屬性的這種規則並以人的自由為其前提。(參考林文雄,2003
,法實證主義,五版,頁203。)
如果假設林文雄老師的翻譯無誤,則Kelsen的說法不但是套套邏輯
,而且還是沒有成功「調停」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爭執。Kelsen先是認
為歸屬性是建立在自然法則的因果性之上,卻也認為因果關係的原理是
以歸屬性的規則與人的自由為前提,兩者互為前提,是循環論證。而人
作為歸屬性的終點還是立於自然的因果法則上的話,就不能在作歸屬性
的抉擇時,使他與所有的前因切割,進而謂這時候他是自由的。
反而,聽來弔詭的李茂生老師的話,才是對的。他說:若因為有處
罰的規定,他就不會去犯罪,這就是決定論。所以說,所有預防的功能
都是騙人的。
雖說人經常不是完全自由的,但依經驗亦可謂是有選擇空間的,故
未必一定要在決定論或非決定論中作出一個選擇。但人既然有不自由的
部分,而刑法的制定者與刑法秩序的破壞者,所受的自然因果影響恰好
又可大別為兩類-菁英與社會中的他者,故對於這種他者,會觸犯刑法
更是以決定之事。因此,偏向決定論是可以理解的。但到此可能會產生
的問題是,對於所謂的菁英犯罪或權貴犯罪應如何解釋?回答是:此菁
英非彼菁英。
順著傳統刑罰理論的理路,李茂生老師既採決定論(或為了讓大家
可以活下去,而假設出的非決定論),則他當然不可能採取以自我決定
作為前提的相對理論(一般預防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而是採取以平
復法秩序和平的絕對理論(應報理論),但在絕對理論中的犯罪行為人
贖罪思想卻因為決定論的立場而轉變為向被處罰的犯罪行為人贖罪。所
以在仍舊可以稱絕對理論為贖罪理論的脈絡下,其內涵已有實質的反轉
。如此也使能夠符合其決定論的立場。
而在傳統刑罰理論中,為調和特別預防理論與絕對理論所遭遇的困
難在於:「特別預防自始即可預見必須犧牲罪責原則的後果,而刑罰的
執行假如還存有像報應觀念所衍生的痛苦,則根本難以達到特別預防的
目的。同時,刑罰的執行若還須顧及報應的理念,則正好與特別預防的
目的構想背道而馳。因之,最為困難的問題,是如何使報應與教育及社
會防衛的思想能夠彼此調和而不相衝突。」(林山田,2005,刑法通論
下,九版,頁415。)
站在決定論(或為了大家可以生存下去而假設的非決定論)的立場
,上述的困難與衝突是不存在的。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亦可以
建立自己的絕對理論與預防理論,而在其中絕對理論中的贖罪思想與特
別防預是有所相通的,即處遇環境、資源的提升或代替刑罰。因此,若
按照李茂生老師的想法,絕對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的結合是可行的,且
其在少年法中策略性的保留了虞犯少年,也可以在這個脈絡下理解,而
不發生傳統刑罰理論中基於特別預防理論的觀點,對於虞犯處理產生的
棘手問題:違反罪行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參看林山田,2005:
407。)。蓋這些問題會置於司法行政下給付行政的領域內去討論。
總的來說,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無論是否循者傳統刑罰理
論的脈絡而新生自己的絕對理論或預防理論。它都可以使舊有理論融合
互通或建立起綜合並整合各種舊觀點的新理論,這種理論也許才是真正
可稱為統一理論(這本是陳志龍翻譯國內通稱為綜合理論的用語,其不
稱綜合理論而稱統一理論)的刑罰理論。
--
上面是我對老師刑罰理論的揣測,當然加入了一些自己極度不成熟
的看法。
即便不上老師的課已經有一陣子了,但老師的教學內容時常還是會
在意想不到或莫名奇妙的情況跑出來。以前不以為意的東西,現在卻開
始不經意地流露出來(或糾纏我)。雖然困擾,卻也快樂。總之,謝謝
老師。
--
遙 小
想 喬
公 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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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 Mon Oct 3 03:47:50 2005
※ 引述《Pocketsun (小貓小小貓)》之銘言:
: Kelsen認為他調停了千年來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衝突。
: 他說:
: 所謂意志決定論與所謂意志非決定論之間,並無矛盾。並無任
: 何事物阻止人類理性使其行為接受兩種不同解釋的方式。如果依據
: 自然法則解釋,人類行為可認為是許多前因決定的結果。依此觀點
: ,並無不受因果性支配這種意義的自由存在。
: 然依據社會規範解釋人類行為,該規範並未假設人的行為不受
: 因果性的左右。賞罰的歸屬性是以人類行為可能受因果決定的假設
: 為先決條件。如果人是自由,那是因為他是歸屬性的終點,因果性
: 不僅與意味自由的歸屬性非不能兩立,且實際上因果關係的原理是
: 以歸屬性的這種規則並以人的自由為其前提。(參考林文雄,2003
: ,法實證主義,五版,頁203。)
如果我的解讀沒有錯的話,關鍵點應該在這裏:
決定論談的是物理法則的因果關係,外在變動的產生必然會有物理上的
原因存在;相對地非決定論則認為外在的變動不能夠直接推給某一個物
理意義的原因,毋寧是因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作成的外在影響,用圖示
來說可以畫成下面這樣:
cause → consequence
will → consequence
Kelsen批判的重點應該在於下面非決定論的系列,亦即他認為圖示不該
這麼簡單,而必須考量到之所以會產生系爭will的grounds,所以:
grounds/motives→will → consequence
所以在will產生的過程中會受到不同grounds或是motives的影響,產生
道極其類似causation序列的關係,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
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
事實上在我看來,問題確實沒有被解決,因為causation強調的是物理法
則的規則特性,基於特定grounds的情況下,常態會產生特定的will,但
這並不完全符合物理法則的規律。
: 反而,聽來弔詭的李茂生老師的話,才是對的。他說:若因為有處
: 罰的規定,他就不會去犯罪,這就是決定論。所以說,所有預防的功能
: 都是騙人的。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有誤,因為有處罰的規定,就不會去犯罪,這好像
比較傾向於grounds序列的問題,而不是causation序列的問題,換言之
這種論述手法比較傾向於非決定論而不是決定論。決定論的刑罰觀點是
強調對於cause的控制,簡單說透過法律手段改善了cause,不論是心理
上或是性格上,犯罪就可以透過預防的手法而避免之。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將cause全般地理解為純心理因素的話,威嚇
在這個意義下才會是預防的唯一手法。事實上一般預防的觀點不論是決
定論或是非決定論都有人在支持,透過威嚇來觀察意志自由的問題不是
一個好的取徑。
: 雖說人經常不是完全自由的,但依經驗亦可謂是有選擇空間的,故
: 未必一定要在決定論或非決定論中作出一個選擇。但人既然有不自由的
: 部分,而刑法的制定者與刑法秩序的破壞者,所受的自然因果影響恰好
: 又可大別為兩類-菁英與社會中的他者,故對於這種他者,會觸犯刑法
: 更是以決定之事。因此,偏向決定論是可以理解的。但到此可能會產生
: 的問題是,對於所謂的菁英犯罪或權貴犯罪應如何解釋?回答是:此菁
: 英非彼菁英。
: 順著傳統刑罰理論的理路,李茂生老師既採決定論(或為了讓大家
: 可以活下去,而假設出的非決定論),則他當然不可能採取以自我決定
: 作為前提的相對理論(一般預防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而是採取以平
: 復法秩序和平的絕對理論(應報理論),但在絕對理論中的犯罪行為人
: 贖罪思想卻因為決定論的立場而轉變為向被處罰的犯罪行為人贖罪。所
: 以在仍舊可以稱絕對理論為贖罪理論的脈絡下,其內涵已有實質的反轉
: 。如此也使能夠符合其決定論的立場。
這個我就不太懂了,基本上相對理論大部分的支持者是傾向於否定自我
決定或是意志自由的可能性的,原則上可以分成早期的啟蒙理論刑罰學
定(所謂前期古典)和現代學派二套,前者採相對理論而支持意志自由
(一般預防論);後者採相對理論而否定意志自由(刑事政策論)。
相反地,非決定論才比較容易推出應報理論。不過pd師應該不會採這一
說。pd老師關於這方面的見解我沒有聽他說過,不過從你的說明裏面應
該指的是,在堅守罪責原則的前提下,在處遇內涵的處理中透過個人的
社會再規訓進行贖罪,贖罪的實質內涵和過程乃是肯定刑罰對於個人的
改善可能性(轉向cause的操作和處理,並透過現代科學、社會學、醫
學、宗教學的手法找到人別不同的cause),走到這裏即等於承認個人
犯罪原因和刑罰之間的因果關係,已經轉向為決定論的操作手法。
不過我的想法是,第一,絕對理論的層面沒有獲得充分的證立,當然證
立的手法是有的,而且很早就有人提出來(Adolf Merkel),簡單說刑
罰在於維持法秩序的穩定,犯罪事件發生一定要找人出來負責,法秩序
的穩定機能才有辦法被維持下去,因此該穩定機能的維持可以作為刑罰
的目的,而為了貫徹該刑罰的目的(法秩序的穩定)必須針對未犯罪者
進行一般預防;對已犯罪者進行特別預防。
當然,對於這種論點的批評在於「法秩序的穩定如何作為刑罰的目的?
」、以及「內容不外乎預防的落實,跟相對理論無不同」。
第二,贖罪的意義必須有充分的說明,亦即贖罪理論上是對於被贖罪者
進行歉讓的行為,在上述的見解裏面,看起來被害人仍然是不存在的,
這變成一種十九世紀以後類同於向法秩序贖罪的絕對理論,不過一般法
學式的批評在於該理論是一種法學現象的指陳,不是法學證立的討論,
最多只能拿來作為刑罰的限制,不能拿來作為刑罰的證成。
: 而在傳統刑罰理論中,為調和特別預防理論與絕對理論所遭遇的困
: 難在於:「特別預防自始即可預見必須犧牲罪責原則的後果,而刑罰的
: 執行假如還存有像報應觀念所衍生的痛苦,則根本難以達到特別預防的
: 目的。同時,刑罰的執行若還須顧及報應的理念,則正好與特別預防的
: 目的構想背道而馳。因之,最為困難的問題,是如何使報應與教育及社
: 會防衛的思想能夠彼此調和而不相衝突。」(林山田,2005,刑法通論
: 下,九版,頁415。)
: 站在決定論(或為了大家可以生存下去而假設的非決定論)的立場
: ,上述的困難與衝突是不存在的。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亦可以
: 建立自己的絕對理論與預防理論,而在其中絕對理論中的贖罪思想與特
: 別防預是有所相通的,即處遇環境、資源的提升或代替刑罰。因此,若
: 按照李茂生老師的想法,絕對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的結合是可行的,且
: 其在少年法中策略性的保留了虞犯少年,也可以在這個脈絡下理解,而
: 不發生傳統刑罰理論中基於特別預防理論的觀點,對於虞犯處理產生的
: 棘手問題:違反罪行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參看林山田,2005:
: 407。)。蓋這些問題會置於司法行政下給付行政的領域內去討論。
: 總的來說,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無論是否循者傳統刑罰理
: 論的脈絡而新生自己的絕對理論或預防理論。它都可以使舊有理論融合
: 互通或建立起綜合並整合各種舊觀點的新理論,這種理論也許才是真正
: 可稱為統一理論(這本是陳志龍翻譯國內通稱為綜合理論的用語,其不
: 稱綜合理論而稱統一理論)的刑罰理論。
我的問題也在這裏,如果能夠透過決定論而建立起刑罰理論,縱在pd
師肯定(或是期待)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意志自由的問題不再被重視
了,預防的個別化機能成為處遇制度重新規訓的主軸,再加上其司法
既成罪責原則(絕對理論)的承認,一來這和老師所反對的Roxin所謂
幅的理論(日本翻法吧?)在結構上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至少在少
年以外的成人刑罰理論中,特別是實際的操作上很難看到有什麼重大
的不同(當然少年是另一回事)。
另外,綜合理論不是混在一起就叫作綜合理論,一般講的綜合理論指的
就是以預防為內容與刑罰的目的;以罪責原則的堅守作為刑罰的極限。
: --
: 上面是我對老師刑罰理論的揣測,當然加入了一些自己極度不成熟
: 的看法。
: 即便不上老師的課已經有一陣子了,但老師的教學內容時常還是會
: 在意想不到或莫名奇妙的情況跑出來。以前不以為意的東西,現在卻開
: 始不經意地流露出來(或糾纏我)。雖然困擾,卻也快樂。總之,謝謝
: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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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歌自舞自開懷 且喜無拘無礙
青史幾番春夢 紅塵多少奇才ꄊ 不須計較與安排 領取而今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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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 Mon Oct 3 22:46:38 2005
看完之後我發現基本上我的想法與學長的沒有大的出入。
都是我寫得不清楚,才會使討論有點失焦。
當然,很感謝學長的詳盡闡述與批評。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之銘言:
: 如果我的解讀沒有錯的話,關鍵點應該在這裏:
: 決定論談的是物理法則的因果關係,外在變動的產生必然會有物理上的
: 原因存在;相對地非決定論則認為外在的變動不能夠直接推給某一個物
: 理意義的原因,毋寧是因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作成的外在影響,用圖示
: 來說可以畫成下面這樣:
: cause → consequence
: will → consequence
: Kelsen批判的重點應該在於下面非決定論的系列,亦即他認為圖示不該
: 這麼簡單,而必須考量到之所以會產生系爭will的grounds,所以:
: grounds/motives→will → consequence
: 所以在will產生的過程中會受到不同grounds或是motives的影響,產生
: 道極其類似causation序列的關係,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
: 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
: 事實上在我看來,問題確實沒有被解決,因為causation強調的是物理法
: 則的規則特性,基於特定grounds的情況下,常態會產生特定的will,但
: 這並不完全符合物理法則的規律。
就我所閱讀的文獻中(林文雄,2003:201-204;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Norms,1991,translated by Michael Hartney,pp24-25.),
Kelsen並沒有像學長講得這麼清楚,(當然我閱讀的文獻極少,也不是
Kelsen自己主要在談這部分的論著。)他始終沒有說清楚的是,如何確
保歸屬性不受自然因果的影響。不過在上一段的論述中,學長指出:「
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
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似乎有點誤會了,因為Kelsen的立
場應該是傾向非決定論,而且Kelsen認為人可以作為歸屬性的終點,所
以will應是可以當作歸屬性的終點的。不過,正因如此,Kelsen的說法
沒有說清楚:沒有排除自然因果的歸屬性,如何保持其規範歸屬上的獨
立。所以其仍沒有成功的解決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爭執。
: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有誤,因為有處罰的規定,就不會去犯罪,這好像
: 比較傾向於grounds序列的問題,而不是causation序列的問題,換言之
: 這種論述手法比較傾向於非決定論而不是決定論。決定論的刑罰觀點是
: 強調對於cause的控制,簡單說透過法律手段改善了cause,不論是心理
: 上或是性格上,犯罪就可以透過預防的手法而避免之。
: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將cause全般地理解為純心理因素的話,威嚇
: 在這個意義下才會是預防的唯一手法。事實上一般預防的觀點不論是決
: 定論或是非決定論都有人在支持,透過威嚇來觀察意志自由的問題不是
: 一個好的取徑。
我認為李茂生老師講法是正確的原因是在:既然沒有辦法確保規範
歸屬上的獨立,就沒有辦法使人的決定,不受所有存在的各種因素的影
響,則利用刑罰威嚇就會使人不去犯法,基本上可被認為成是決定論。
但我也同意學長的說法。
: 這個我就不太懂了,基本上相對理論大部分的支持者是傾向於否定自我
: 決定或是意志自由的可能性的,原則上可以分成早期的啟蒙理論刑罰學
: 定(所謂前期古典)和現代學派二套,前者採相對理論而支持意志自由
: (一般預防論);後者採相對理論而否定意志自由(刑事政策論)。
: 相反地,非決定論才比較容易推出應報理論。
這裡是我沒有說明清楚的問題。學長說得都沒有錯。只是我的基本
論點在於:透過刑罰威嚇可使人不去犯罪,按照通說是非決定論的想法
,而建立在此之上的相對理論是採非決定論的,即上述的一般預防理論
。而李茂生老師的說法與通說不同,他認為:為了回復法秩序的和平,
系統無論如何會找出一個人來擔任這個替罪羔羊。所以,以其傾向決定
論的立場,應當是會選擇採取內容為平穩法秩序的應報理論(只要有人
,管他是誰,當犧牲品去獻祭給法秩序,讓它穩定下來。)。
: 第二,贖罪的意義必須有充分的說明,亦即贖罪理論上是對於被贖罪者
: 進行歉讓的行為,在上述的見解裏面,看起來被害人仍然是不存在的,
: 這變成一種十九世紀以後類同於向法秩序贖罪的絕對理論,不過一般法
: 學式的批評在於該理論是一種法學現象的指陳,不是法學證立的討論,
: 最多只能拿來作為刑罰的限制,不能拿來作為刑罰的證成。
我文章中的贖罪是指向被處罰的人贖罪,而不是犯罪人向法秩序贖
罪。
: 我的問題也在這裏,如果能夠透過決定論而建立起刑罰理論,縱在pd
: 師肯定(或是期待)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意志自由的問題不再被重視
: 了,預防的個別化機能成為處遇制度重新規訓的主軸,再加上其司法
: 既成罪責原則(絕對理論)的承認,一來這和老師所反對的Roxin所謂
: 幅的理論(日本翻法吧?)在結構上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至少在少
: 年以外的成人刑罰理論中,特別是實際的操作上很難看到有什麼重大
: 的不同(當然少年是另一回事)。
這恐怕要請出李茂生老師才能解說了。
: 另外,綜合理論不是混在一起就叫作綜合理論,一般講的綜合理論指的
: 就是以預防為內容與刑罰的目的;以罪責原則的堅守作為刑罰的極限。
完全同意。不過我的重點是,傾向決定論立場者可嘗試建立一套刑
罰理論。打個比喻:豬狗師用穢土轉生之術,使原本通說所謂的應報理
論、預防理論盡為己用,但抽換掉這些理論原本的意義。而建立在決定
論之上的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是沒有如通說中的衝突的,反可順利的整
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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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 Tue Oct 4 00:28:12 2005
※ 引述《Pocketsun (小貓小小貓)》之銘言:
:
: 就我所閱讀的文獻中(林文雄,2003:201-204; Kelsen, General
: Theory of Norms,1991,translated by Michael Hartney,pp24-25.),
: Kelsen並沒有像學長講得這麼清楚,(當然我閱讀的文獻極少,也不是
: Kelsen自己主要在談這部分的論著。)他始終沒有說清楚的是,如何確
: 保歸屬性不受自然因果的影響。不過在上一段的論述中,學長指出:「
: 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
: 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似乎有點誤會了,因為Kelsen的立
: 場應該是傾向非決定論,而且Kelsen認為人可以作為歸屬性的終點,所
: 以will應是可以當作歸屬性的終點的。不過,正因如此,Kelsen的說法
: 沒有說清楚:沒有排除自然因果的歸屬性,如何保持其規範歸屬上的獨
: 立。所以其仍沒有成功的解決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爭執。
Kelsen原則上就像你說的他是以人作為歸責的終點,但如果注意到他在
純粹法學一書裏面指出來的:Dem Menschen wird nicht darum
zugerechnet, weil er frei ist,sondern der Mensch ist frei, weil
ihm zugerechnet wird。(人不因其自由而可歸責,而是因為可歸責而
得論其自由)(Reine Rechtslehre S. 97),Kelsen區別了存有與當為
不同的二個層次,歸責的問題不是存有的問題而是當為的問題,透過規
範而非自然世界才能夠決定人得否歸責,人在Kelsen的概念下可以被分
解為自然意義的人與規範意義的人,自由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歸責上他被
當作有歸責能力,並不是因為「存有」的層次底下他是自由的。這種論
述至少在某些意義下不太符合非決定論在觀點界定上初始承認人具有自
由意志的存有論特質,所以Engisch評論Kelsen的時候才指出:「作為自
然特質下的人(Mensch)是不自由的;作為規範意義下的人(Person)
,並成為歸責的終點,在此意義下則是自由的」(Als Naturwesen
gesehen ist der Mensch unfrei, als normatives Subjekt, als Person
ist er Zurechnungsendpunkt und in diesem Sinne frei),Engisch
並據此以推論Kelsen傾向於決定論的立場而不是非決定論的立場。
當然Engsich是在為他自己的決定論立場辯護,但是顯然Kelsen的論點不
能直接以非決定論的視角作觀察,重點毋寧在他對國家與法律研究下提
出來的規範理論(也就在這點區別了他與Carl Schmitt的不同)。
: 我認為李茂生老師講法是正確的原因是在:既然沒有辦法確保規範
: 歸屬上的獨立,就沒有辦法使人的決定,不受所有存在的各種因素的影
: 響,則利用刑罰威嚇就會使人不去犯法,基本上可被認為成是決定論。
: 但我也同意學長的說法。
在你這裏論述的前提下我也同樣可以導出,既然無法確保歸責上的獨立(
自由意志),那麼法官在在進行判決考量到案外的因素之時,他可以因為
行為人故意或行為以外的因素來加重或減輕行為人的刑責,而見解上唯一
能支持這裏的論述之authority只有在司法良心,那麼當司法良心不穩定或
是沒有辦法抵抗對司法良心的影響因素(決定論)時,司法良心會反噬最
後手段性的刑法要求。
: 這裡是我沒有說明清楚的問題。學長說得都沒有錯。只是我的基本
: 論點在於:透過刑罰威嚇可使人不去犯罪,按照通說是非決定論的想法
: ,而建立在此之上的相對理論是採非決定論的,即上述的一般預防理論
: 。而李茂生老師的說法與通說不同,他認為:為了回復法秩序的和平,
: 系統無論如何會找出一個人來擔任這個替罪羔羊。所以,以其傾向決定
: 論的立場,應當是會選擇採取內容為平穩法秩序的應報理論(只要有人
: ,管他是誰,當犧牲品去獻祭給法秩序,讓它穩定下來。)。
我不太清楚這裏所謂的通說是指那一個層面,但基本上非決定論在承認
了意志自由作為歸責前提之後,威嚇的作用是有限而且只是motive的一
種,它無法有效地決定其對一般大眾所產生的恐懼效果為何,因為實際
上還有其他的motives存在,我們不能保證個人對於motives選擇上一定
會避免犯罪的進行,所以我一點也不覺得通說是立基在非決定論上的。
相反地,傾向於決定論而設法平穩法秩序的見解,必然將個人理解為可
操縱的機械結果,在此個人並不是重點,重點是法秩序的本身,只不過
要穩定秩序不能不從小小的螺絲有沒有鎖緊開始探討,所以為了法秩序
個人的處遇如何、個人的受局限作用如何受到的關懷是有限的。從這個
觀點來看你可以發現,應報理論的根源並不在於應報本身,而是在於鉅
視意義下的威嚇與微視意義下的個人修整,講來講去這不是應報,而是
換一種說法的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而已。
:
: 我文章中的贖罪是指向被處罰的人贖罪,而不是犯罪人向法秩序贖
: 罪。
恕我沒有看過你的大作,但是我實在不知道在法秩序的穩定下,被害人
如何能夠被贖罪。
: 完全同意。不過我的重點是,傾向決定論立場者可嘗試建立一套刑
: 罰理論。打個比喻:豬狗師用穢土轉生之術,使原本通說所謂的應報理
: 論、預防理論盡為己用,但抽換掉這些理論原本的意義。而建立在決定
: 論之上的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是沒有如通說中的衝突的,反可順利的整
: 合在一起。
最後談一下我初步的見解,我不認為透過決定論能夠使得應報理論能夠
被落實,毋寧應該說其機制的架構過度取決於司法良心的偶然,此外當
人被當作是機械因果而被歸責的時候,在現行台灣司法界不曾忘記過物
理因果思考的情況下(國中理化學得太好),反而會成為一種機械因果
的再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我初步的應對方法是,承認刑罰應報與預防
一體二面的特質,在論述上強調應報的效果,但應報的基礎不是在非決
定論與正義原則,而是在社會反應的解消;在這個意義下「假設」個人
是自由的,我們基於他的自由而化解因為自由而造成的社會負擔,而這
個社會負擔是透過應報來劃出其界限的。當然這個想法很不成熟,只是
一個初步的出發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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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cketsun (小貓小小貓)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 Tue Oct 4 00:44:09 2005
我沒有什麼大作啦!
我的意思單純的是指原來第一篇寫的是「向犯罪行為人贖罪」,不是向
法秩序或被害人贖罪的意思。而這樣的靈感是從李茂生老師在監獄學中
,所謂「恤刑」與「行刑」、「刑之執行」等概念裏來的。當然,如果
有誤,也應該是我誤會了老師的意思。
其他部分大致可以體會學長的意思。而標題之所以打個問號,也就代表
了只是在進行某種嘗試而已。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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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195.249
※ 編輯: Pocketsun 來自: 59.121.195.249 (10/04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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