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收到很多資訊,我略作排列整理組織,看看香港變得怎樣面目全非,而我們的孩子將會經歷些甚麼:
1 從幼稚園開始,已經強迫學習去愛國、被引導相信「中國有幾強大、有幾富強、有多關愛人民、我們要為國家感到驕傲 ⋯」。
2 到了小學,認識國安法的罪行名稱並感受它無比的震懾力,即認知到如果不順服國家的強權,則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因此孩子不敢胡亂談論國家不好的地方。
3 中小學各科都引入國安法的主題,例如生物科,需要知道武漢肺炎不是來自武漢,以及中國如何在疫情期間拯救全世界。
4 中小學生的長假期都上國內交流,給展示國內繁榮富強的一面。
5 改了名稱的通識科,三分二的課時學習「國情」,眼光只聚焦於大灣區大中華,早已放棄提倡國際視野。
6 如果有理想和良知的老師嘗試突破框架,讓學生思考討論受爭議的課題來擴闊視野刺激思維,很快這位老師連踏入學校範圍的權利也不被允許。
7 教育局人員加入參與文憑試的撰題,此後,題目視野狹窄,缺少分析辯論成份。教育模式走回頭路,變得陳舊傳統,與世界的教育趨勢背道而馳。
8 取消文憑試的中文口試和聆聽,學生缺乏鍛煉口語思辯討論能力;同時再無廣東話的考核,學校可以全面實行普教中。
9 大灣區(很快全國實行)開辦 DSE 考試,國內考試的公平性成疑,屆時香港的大學接收大部分國內生,香港學生本地升學的機會渺茫。
10 畢業後出來社會工作,很大可能各行各業也需要宣誓效忠,工作上遇到不公義的事,也擔心踩着紅線惹來牢獄之禍。
11 若果孩子很有正義感和良知,選擇做 記者/傳媒工作者/時事評論員/社工/律師/教師/從事藝術創作 等職業的話,將會面對很大的風險。
12 國企佔有絕大部分市場,公司對員工刻薄剝削也不得哼一聲半句,那時沒有「真正的」工會,只有「工聯會」。
13 到時樓價屢創新高,劏房合法且普遍化,不斷犧牲郊野公園、保育地區來建屋但居住環境卻越加惡劣。
14 政府掌握每一個人的出行記錄、購物習慣,兼 DNA 數據。醫院引入大量國內醫生,他們掌握香港人的基因、身體狀況的資料,而他們聽命於極權政府。
15 生病了,服食國內製造的藥物。國家定期替市民注入國內生產的疫苗(流感、肺炎、不同名目的)。國內醫生診治。
16 媒體受國家與黨的控制,如有不公義的事,小市民無從申怨,尋求真相只有被控「尋釁滋事」、「顛覆國家政權」。縱有媒體嘗試尋求公道,但限制「查冊」、警察阻撓以及黨媒不斷抹黑攻擊,根本沒法報道真相。
17 他們從來都沒有遊行抗議集會的權利。他們也不知道香港曾經有過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他們一生都生活在極權統治下 ⋯
這會是我孩子的命運嗎?是我太過杞人憂天,還是這都是可預見的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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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劏房合法嗎 在 黃偉民粉絲交流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25 黃偉民易經講堂
一早睇出,香港全民檢測,是北京的死政策,林鄭政府,一定要想辦法執行。
全民檢測和抗疫無關,它背後有更大的行政作用。所有醫生專家都指出,單以抗疫而言,全民檢測,只是勞民傷財的舉措,對市民的健康毫無意義。
最尷尬的,政府以疫情嚴重,推翻《基本法》就立法會四年一屆的法律,將立法會的九月選舉,推延一年,聲稱「因排隊投票會傳染疫症」,但今日又宣佈,全港市民免費檢疫,排隊採樣,但不會傳疫云。
戴口罩排隊投票高危,但推行的全民檢疫,要排隊除口罩採樣本卻安全。張竹君醫生都無言以對。
林鄭政府,以為今日為官,樣樣低頭聽命北京,就阿彌陀佛,事事大吉。但今次「全民檢測」,亦即是一次變相的「全民公投」。
全港市民,用自己的健康和DNA隱私,對林鄭政府的信任,作一次全民公投。
公投,一直是中共的諱忌。
全民投票,每人表達自己對某項重要政策,關乎國運興衰的政策表達贊成或否決。
在今年十一月,瑞士就會進行全民公投,是否凍結中國大陸貪官,存放在瑞士銀行的一萬億美元存款,禁止企業和侵犯人權者交易。
七百五十萬人的香港,如果願意俾林鄭政府作病毒檢測的民眾少於二百萬,是否顯示林鄭政府已經沒有合法,令人信賴的管治權?
香港,沒有一半市民信任你的政府!
為政,都希望你治下的民眾,對你的政府信服。
春秋亂世,魯國的國君魯哀公,都這樣問過孔子。
哀公問曰:
何為則民服?
孔子對曰:
舉直錯諸枉,則民服。
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
孔子是魯國人,魯哀公是魯國的諸侯,他問孔子,怎樣才能使老百姓心悅誠服?
中國的傳統政治倫理,說到服,在德不在力。
用權勢暴政,使人不敢反抗的,是霸道;追求的是當世事功;
用道德以身作則,使人民心悅誠服的,是王道,追求的是千秋事業。
當時魯國的主要政治毛病,在於季氏權臣當政。所以,孔子針對當時的問題,點出關鍵在於用人。
舉直,舉是提拔,任用。
直,是正直無私的君子。
當政者用人的標準,直接影響人民對政府的信服。
舉直,提拔任用正直誠信的君子
錯諸枉,將曲邪私心,賣弄聰明的人,放在一邊不用。
這樣,老百姓便自然信服政府了。
相反,舉枉錯諸直。把壞人,曲邪的人提拔,放在政府內,或者只用自己喜歡的人,用人唯親,把正直君子打壓排擠,百姓就自然不服了。
這看起來是很顯淺的道理,但在位者就是做不到。看看林鄭這幾年,每一個政策,都是有hidden agenda, 都不是以香港人福祉著想的,叫市民如何信任這樣的政府,如何信服這樣的政府?
所以,每一項政策,都得不到市民支持。
國君問完,魯國的權臣季康子,也問孔子:
使民敬忠以勸,如之何?
如何可使民眾,尊重政府,盡心盡力做好一個公民的責任,社會又能夠積極正面呢?
子曰:
臨之以莊,則敬。
孝慈,則忠。
舉善而教不能,則勸。
孔子對魯哀公說的是大原則,對這位實際執政的權臣就說,政府那些騙人的空洞宣傳,是沒有用的。
對人民,騙得一時,騙不了永久。你看看大陸,由上至下,官官民民,沒有一個人信政府的。
對著自己的人民,政府首先要莊,尊重自己。行政的邏輯,要有一個莊敬的情操,有一個高尚的價值追求,百姓才會尊重政府,如果高官人人都想住以權謀私,撿財走路,人民如何尊重政府?
孝慈則忠。孝是對父母,慈是對兒女。引伸,對上對下,要愛人,老百姓都能夠孝其老,慈其幼,簡單點,能夠安居樂業,自然會忠心於這個地方,這個社會。
舉善而教不能,則勸。
舉善,提拔獎勵,那些好,優秀的人才。不只是形式,是有道德才能的人,得到社會的肯定。不是吹噓那些炒樓炒地一朝發達的騎呢怪。而教不能,那些弱勢的,不出色的,教他,給他學習一技之長,令他能合理地生活。那整個社會就可以積極起來,互相努力了。
這就是一個社會的價值追求。一個政府,可以影響整個社會的核心價值的。
今日社會分裂,不只是黃藍矛盾,在擁護民主自由那一邊,因為政府私心,不遵守《基本法》,在建制輸硬的背境下,推遲立法會選舉一年。
這非法的一年,立法會議員是留是走,就在社會激起巨浪。
沒有對錯,這是抗爭派、和理非的根本路線矛盾。和勇一家,死不割蓆,是暴政下的一時權宜。大家都無法說服對方。
佛家未入中土前,中華文化,主要由儒家和道家兩派思想主導。
儒家追求的,是中流砥柱,明知不可為而為。為的,是千秋價值;道家追求的,是因應自然,當時代太壞,無可藥救的時候,忘卻自己,忘卻過去,與草木同朽。
儒道兩家,在春秋亂世,迅速長大,成為文化主流。追求不同,但沒有互相排斥,反而相輔相成,融合為波瀾壯闊的中華文化。
歷史告訴我們,要尊重人才。
創造時代的,是人。一個時代,有人才,時代就自然興;當人才衰落,時代也就完了。
做一個領袖,能夠賞識人才,培養人才,他的事業便成功;如果他不認識人才,不懂得培養人才,他的事業就一定失敗。
道家隱士,不是對世事漠不關心,他們和儒家的君子一樣,都希望國家太平,百姓生活幸福。他們隱退,只因為時代不可為。
不需說服對方,跟從你自己的路線,縱然手法不同,都可以有千秋價值。
《論語.微子篇》第一章:
微子去,箕子為之奴,比干諫而死。孔子曰:殷有三士焉。
在商末時,紂王暴虐,文王武王起來革命的時候,商紂的身邊,有三個大臣,本身也是皇族。
他們都有心挽求時代。微子是紂王的庶兄,因紂王無道,商朝末路,他離開宗室,自我放逐。他的後代,被周朝封於宋,也是春秋時候的宋國。
箕子,是紂王的叔父,屢諫紂王不聽,被貶為奴,但仍在商朝,詐醉佯狂,後助武王立國。之後去了高麗,即朝鮮半島,將中華文化的陰陽五行八卦傳到高麗。今日韓國的國旗,用了《易經》的乾坤坎離,代表天地日月。
比干性直,強諫被殺,被紂王剖心而死。
這三個商朝末年大人物,面對國破家亡,時代衰敗,處理方式不同,結果也有異。
微子走,箕子關,比干死,但他們都是同一目標,希望社會太平,百姓幸福。他們結果不同,但為後世留下了千秋榜樣。
所以,孔子稱他們為殷商時代的三位仁人,成仁取義。沒有所謂誰的路線對,誰的路線好,殷有三仁焉。
孔子一生,勞勞車馬,將天下為己任,並非沒有自知之明,幻想挽狂瀾於既倒,只有儒者認為,生而為人,有不可逃之義。
《論語.微子篇》第三章:
楚狂接輿歌而過孔子,曰:
鳳兮鳳兮!何德之衰!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
已而已而!今之從政者殆而!
孔子下,欲與之言。
趨而辟之,不得與之言。
道家隱者,佯狂避世,一般都忘卻姓名,這位接近孔子的車而狂歌,故稱接輿。其他的叫:晨門、荷蓧丈人、長沮、桀溺,都是一樣。
楚狂接輿,在歷史很有名,但他的名字和過去,都無可考。他迎著孔子的車隊而來,歌是故意唱給孔子聽的:
鳳呀鳳呀,點解今日咁失意呀?在這個時代出來幹什麼呀?已往的莫說了,未來的還可追趕呀!算了,算了,今時今日還跑出來想挽救時代,危險呀!
孔子一聽,知道不簡單,趕快停車下來,想和他碰面交談,但狂人急步避開,他懶得跟孔子說話,他知道,話不投機的。
《論語.微子篇》第六章:
長沮、桀溺耦而耕,孔子過之,使子路問津焉。
長沮曰:夫執輿者為誰?
子路曰:為孔丘。
曰:是魯孔丘與?
曰:是也。
曰:是知津矣。
問於桀溺。
桀溺曰:子為誰?
曰:為仲由。
曰:是魯孔丘之徒與?
對曰:然。
曰:滔滔者,天下皆是也,而誰以易之。且而,與其從辟人之士也,豈若從辟世之士哉。
耰而不輟。
子路行以告。
夫子憮然曰:
鳥獸不可與同群,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天下有道,丘不與易也。
道家兩位隱士,長沮和桀溺,並肩種田。孔子車隊,經過人馬他們,有意無意的,叫子路去問津,過江的渡口。
長沮反問子路,你替他趕車的人是誰呀?
這是明知故問。子路回說:
是我老師孔丘呀!
長沮說,就是魯國那個孔丘?
子路答:是啊!
既然是孔丘,他知定(路)的了。
子路問的,是架車的路,長沮答的,是人生的路。他的意思,既是孔丘,周遊列國傳道,怎會連路都唔識點行?
子路轉頭問桀溺,他反過來問子路,你又是什麼人?
子路答,我名仲由。
即是魯國孔丘的徒弟?
子路說,是呀!
跟著桀溺說:
滔滔,潮流一來,海水一漲,不管好的壞的,統統都被浪花淹沒了。今日濁浪滔滔,誰可以改變得了。與其跟一個避人之士,即孔子,避開魯國的政治人事,周遊列國,但人是避不了的,那裡還不是人事問題?不如學我地避世,忘記了這個時代,忘記了這個世界,種我地的田,做我地的事,什麼都不管。
說到這裡,不再說話,拿起鋤頭,耕他的田。
子路回來報告孔子,孔子悵然不樂:鳥獸不可以同群,鳥是飛的,獸是走的。飛的走的,人各有志。大家都在憂世,擔心這個時代,但大家的做法不同。他們可以丟下這個爛攤子不理,自己種田,但我丟不下啊!
若使天下有道,我也不用這樣栖栖惶惶呀!
這便是儒家的中流砥柱哲學,明知擔子重,挑不動,但都無法逃避。
《論語.微子篇》第七章:
子路從而後,遇丈人,以杖荷蓧。子路問曰:子見夫子乎?
丈人曰:四體不勤,五穀不分,熟為夫子!
植其杖而芸。
子路拱而立。
止子路宿,殺雞為黍而食之,見其二子焉。
明日,子路行,以告。
子曰:隱者也。使子路反見之。
至,則行矣。
子路曰:
不仕無義,長幼之節,不可廢也。君臣之義,如之何其廢之?欲潔其身而亂大倫。
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
子路有一次跟著孔子的車隊,落後了,脫了隊。
碰到一個老頭子,用枴杖,挑著一些竹籮竹織物,子路發急問:有見到我的老師嗎?
誰知老頭很cool的頂一句:
什麼老師?五穀都分不清,又唔去勞動,一味識吹牛那些?我不識你什麼老師喎。
說完,將枴杖往地一插,就蹲下種田。子路給他氣勢攝住,拱手站在旁邊不敢動。
天黑了,老頭邀子路回家過夜,還劏了雞款待,叫了兩個仔來做陪客。
第二日,子路搵返孔子,報告經過。孔子說,是位隱士高人啊,叫子路返去搵佢,請教濟世之道。子路去到昨晚住處,只見人去樓空,老先生和兒子都不在了。
子路對著空房,說出了一番亂世大丈夫的說話:
一個有學問,有能力的人,不出來社會貢獻民眾,是不合於義的。
社會有社會的秩序,長幼有長幼的階級,父是父,子是子,人倫的階級不可廢,家庭中父母子女的秩序不可亂,更何況社會的責任呢?道家隱士,要潔身自愛,把自己搞得很清高,但把人倫的責任搞亂了。一個君子,出來社會做事,不見得只為自己的功名富貴,行其義也,只是做應該做的事。至於理想能不能實現,其實,心中有數,是早已知道的了。
道之不行,已知之矣。
當年戊戌維新失敗,康有為、梁啟超逃亡日本,譚嗣同等六人留下赴義。
歷史肯定譚嗣同赴義,但歷史沒有譴責康梁出走,這才是千秋史筆。
立法會的議員,留也好,走也好,在你認為合適的舞台,行其義也,也就是一個頂天立地的大丈夫了。
https://youtu.be/_9Df57SXM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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