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
因為剛修法通過,這是初步對修正案條文與認識而做的懶人包,畢竟希望資方能往好的方向遵守,那將是廣大勞工之福。這不是法律專版,仍有待勞動部進一步公布實行細則與相關函釋,很感謝大家熱烈的討論和意見,有錯誤疏漏之處,也謝謝各位的善意指正,請勿流於惡意謾罵。目前不接受媒體採訪。圖片與內文皆有修正更新,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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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案懶人包】
勞基法修正案今早三讀通過,到底改了什麼,一起來看看:
1. 加班時數放寬:每月加班上46小時,可經會議調整為單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可能產生情況:30天內上班336小時,極端但合法!https://goo.gl/wY3iPp
黃峻偉醫師補充:「另外,單月上限54,3個月138小時,並不是指連三個月喔。也就是可以六個月中,總加班276小時,第一個月和第六個月加班30小時,但是第二到五個月加班54小時,這是合法的。」
2. 調整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方式: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勞工實際出勤之時間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 #計算時數 原本是做1給4、超4給8、超8給12的時數加成計算,改回 1:1 時數核實計算。時數加成取消,但 #加班費仍維持加成,加班2小時按平日工資給4/3,也就是1.33倍計算;第3小時起給5/3,也就是1.66倍計算。感謝 孫博萮 (Po-Yu Sun)熱心補充)
3. 新增加班補休:新增32-1條文,加班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中翻中:加班可以不要加班費,可以換成補休,補休兌換期限由雙方議定,#超過期限可將補休換回加班費,但無強制何時要休完。
黃峻偉 (Jin-Wei Huang)醫師補充:「補休那條,其實還可以透過勞資協商,讓勞工『被自願』放棄補休。也就是加班費換補休,然後再叫勞工被自願放棄補休,這樣勞工就連加班費都拿不到。而這在勞基法中都是合法的。」(期待勞動部進一步函釋)
相關條文:https://goo.gl/9r9ine
4. 七天內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可經會議改為頭尾各休一天,中間連同休息日出勤加班,可連續出勤12天。
勞工例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審定、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下,可於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意即「7休1」能調整為「14休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 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 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中翻中:勞工最多可合法連上12天班!
5. 輪班間隔:輪班制行業,可在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後,將換班時的間隔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2018/03/01實施)
相關條文: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6. 特休遞延: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除可折算工資,也可延到隔年使用。(可以積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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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註明需要經過「勞資協商」,但你我都知道,台灣大部分的勞資協商都是...,台灣勞工,真的很軟呢!期待勞動部進一步函釋,與落實勞檢!
#勞基法修正案
#懶人包
#圖片與內文皆有修正更新
加班費計算 錯誤 在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李來希:口號懶人包治國 勞基法打無本生意算盤 】
喊出修正「一例一休」口號,行政院聯手立法院以秋風掃葉方式快速將勞基法完成修正,公布將在3月1實施。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今天批評,這次修法內容和一例一休有什麼關係?修法目的只是為了鬆綁。口號治國已成為政府用來愚民的手段,口號下不堪聞問的內容才是真正該檢視的。
李來希說歷經三天三夜的法案審查,立法院場外勞團抗爭雖然結束,但「曲終人散恨難消」,透過實況轉播及媒體報導,大家看到執政黨立委在審查法案時睡成一團東倒西歪,有人在玩電動遊戲,有人看電影,有的呼呼大睡,不管法案審查到什麼內容,反正鈴一響就按鈕投票,這種情況下,勞工能做什麼?
李來希批評,這次執政黨利用一例一休挾帶其他修法內容強行表決過關,修出一個失衡的勞動政策,拿「四個不變」跟勞工換工時彈性,四個不變之外,唯一變的就是取消現行休息日加班「做一算四、做五算八」之工時、工資計算方式,改為核實給付,這是為了降低資本家成本而做的。整個勞動政策站在資本家立場,打的是「無本生意」算盤。
他指出,實際修法中的放寛加班工時上限、加班費計算方式改變、輪值班等修改內容與喊出的修正一例一休口號是對不起來的。賴揆在行政院拍板的「四個彈性」是為什麼彈性?是為資本家彈性?為勞動者彈性?為整個企業或行職業共同利益彈性?或是為整個社會彈性?
李來希說,彈性與勞動利益是連動的,如今打著勞動彈性化口號,使得非典型勞動力在台灣逐漸成為一個趨勢,派遣人力及部份工時勞工愈來愈多,因為好用,因為成本低,讓這種例外的狀況喧賓奪主,把原本穩定的勞動關係轉變成彈性的勞動關係,這就是勞動力失衡,受害最大的當然是受僱用者。
曲終人散恨難消,但修完就沒問題了嗎?李來希認為各級政府若沒盡到把關責任,未來一定還有問題。他也建議勞工要將重點放在職場上集體勞動關係的展現,一定要組成工會或加入既有工會,只有透過集體的力量才有能力跟雇主談判,也才能利用勞資協商或勞資會議當做籌碼,來推動或阻擋未來法律適用上的問題。
李來希感嘆,台灣喜歡用口號治國,長期以來大家愛看懶人包,喜歡事情簡化,或用符號取代,所以主政者就利用這個方式不斷製作懶人包或標語愚民。他提醒大家看到政府端出來的這類資訊,要從內容去檢視標語是不是對的。軍公教就是被這種民粹式的操弄打成啃食年輕人未來的利益集團,因為許多人不用大腦思考錯誤資訊,才讓執政者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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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的生活]
我想我們都應該關心、注意這些不合理的事情,此時此刻正一步步向我們走來
很多人會說「別談政治」
可是,它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也許今天一個政策,我們要花更多的心力勞力才能賺到能養得起毛怪們
也許今天一個政策,變無法再負擔毛怪的生活、醫療
我們的每次呼吸、每寸土地、每個生活的樣子,都可能因此改變
我們能夠試圖改變嗎?
我們可以!
只要你我都願意睜開眼睛去看、去發現、去思考、去行動
那麼一切都不再只是等待別人將牢籠的鎖打開
我很關心
因為我不想用加倍的勞力,卻無法得到相應的結果
因為我還有兩個毛怪要養,每個月有固定的醫療費支出、生活費,還需要養活自己
我很擔心自己的未來、毛怪的未來
希望你我都能關心我們的土地、國家
我們的生活和未來
因為剛修法通過,這是初步對修正案條文與認識而做的懶人包,畢竟希望資方能往好的方向遵守,那將是廣大勞工之福。這不是法律專版,仍有待勞動部進一步公布實行細則與相關函釋,很感謝大家熱烈的討論和意見,有錯誤疏漏之處,也謝謝各位的善意指正,請勿流於惡意謾罵。目前不接受媒體採訪。圖片與內文皆有修正更新,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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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案懶人包】
勞基法修正案今早三讀通過,到底改了什麼,一起來看看:
1. 加班時數放寬:每月加班上46小時,可經會議調整為單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可能產生情況:30天內上班336小時,極端但合法!https://goo.gl/wY3iPp
黃峻偉醫師補充:「另外,單月上限54,3個月138小時,並不是指連三個月喔。也就是可以六個月中,總加班276小時,第一個月和第六個月加班30小時,但是第二到五個月加班54小時,這是合法的。」
2. 調整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方式: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勞工實際出勤之時間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 #計算時數 原本是做1給4、超4給8、超8給12的時數加成計算,改回 1:1 時數核實計算。時數加成取消,但 #加班費仍維持加成,加班2小時按平日工資給4/3,也就是1.33倍計算;第3小時起給5/3,也就是1.66倍計算。感謝 孫博萮 (Po-Yu Sun)熱心補充)
3. 新增加班補休:新增32-1條文,加班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中翻中:加班可以不要加班費,可以換成補休,補休兌換期限由雙方議定,#超過期限可將補休換回加班費,但無強制何時要休完。
黃峻偉 (Jin-Wei Huang)醫師補充:「補休那條,其實還可以透過勞資協商,讓勞工『被自願』放棄補休。也就是加班費換補休,然後再叫勞工被自願放棄補休,這樣勞工就連加班費都拿不到。而這在勞基法中都是合法的。」(期待勞動部進一步函釋)
相關條文:https://goo.gl/9r9ine
4. 七天內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可經會議改為頭尾各休一天,中間連同休息日出勤加班,可連續出勤12天。
勞工例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審定、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下,可於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意即「7休1」能調整為「14休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 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 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中翻中:勞工最多可合法連上12天班!
5. 輪班間隔:輪班制行業,可在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後,將換班時的間隔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2018/03/01實施)
相關條文: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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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註明需要經過「勞資協商」,但你我都知道,台灣大部分的勞資協商都是...,台灣勞工,真的很軟呢!期待勞動部進一步函釋,與落實勞檢!
#勞基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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