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台灣女人「賣」子宮?
據2014年以前的資料,40至45歲的女性中,有勞保的女性在45歲以前切除子宮的比例,是沒有勞保女性的二至三倍。經濟學家的說法是:「勞保失能給付所產生的財務誘因,誘發了婦女選擇切除子宮」。看吧!人就是自利!
經濟學家傾向於把人類的行為都歸因在個人的自利動機,但是社會學者強調,人類的經濟行為跟社會環境息息相關,如台灣女性切除子宮的行為,是鑲嵌在台灣的健保制度、醫病關係、性別文化,絕對不可能是由單一經濟物質因素就可以誘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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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勞保失能給付子宮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上週五RCA的勝訴判決,是17年來,RCA自救會、工傷團體、義務律師團與顧問團積極投入所爭得遲來的正義。正義來得這麼遲,也是因為勞動部這些年來,對於RCA案的職業災害、對於職業病認定標準的毫無作為。這一切都要等到法院的判決之後,勞動部才說,要放寬認定,要協助法院判決要賠償的400多位工人。那其他人呢?根據勞保的投保資料,過去曾經待過RCA的人員有8萬多人,勞動部現在該做的,就是對這8萬多人全面進行追蹤,重新認定。
職業病認定的困難,除了因果關係難以建立,更重要的是工人難以舉證。過去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1520號判決中,法院曾因「蒐證涉及高科技器材,當年工作環境係屬軍事單位,是否具有苯、游離輻射、電磁場,調查困難,若均要求同樣強度之證據證明力,勞工權利將永無實現可能性」而降低工人的舉證責任,認為只要有群聚罹病現象、時序相符、排除其他可能致病因子,就應該推定疾病是工作環境所造成。所以,我今天的提案除了要求勞動部在3個月內修正完成勞保職業病種類項目,也要求他們必須參考本次判決的「合理蓋然性」理論、北高行98年訴字1520號判決的舉證轉換論述,檢討大型公害職災案件的認定方式。
另外,RCA土地上生活過的,也不只有員工。今天早上才提出書面報告的衛福部,在報告中提到2000年曾做成研究,發現居民的罹癌風險與非致癌風險的危害指數都遠高於一般值。15年過去了,這些罹癌風險到現在可能都已經成為實害,對於這些可能被公害污染的人們,政府到底都做過些甚麼呢?
今天質詢的最後,我還是要求勞動部要正視勞保失能給付的性別歧視問題。RCA女工早在2001年就大聲疾呼,女性的子宮、卵巢在這樣的規定之下,只被視為「生育機器」:只有「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育能力」者若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才有請領資格,相對男性只要喪失兩側睪丸即可申領給付,沒有年齡上限。而今司法還給RCA女工正義,但勞動部卻對於過去女工們要求性別正義的訴求,持續聽若未聞。
勞保失能給付子宮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日審查勞委會明年度預算時,立委尤美女提案表示,現行勞保失能給付規定,女性未滿45歲者切除子宮或兩側卵巢,可因喪失生育能力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但許多女性逾45歲仍可生育小孩,排除45歲以上者領取給付並不合理,且男性相同給付項目並無年齡限制,有性別歧視之嫌,勞委會應檢討修正。
立委立委林淑芬說,45歲以上女性摘除子宮,身體、體力同樣受損,勞保給付不應限制年齡。醫師出身的立委蘇清泉也說,目前女性停經年齡約在49到52歲,50歲女性仍有生育可能,可以討論提高給付請領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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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被保險人原有生殖能力,於加保生效期間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且當時年齡未滿45歲者,但切除子宮時已逾45歲者,不得申請失能給付。 8 年 檢舉. 查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