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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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6/21~110/06/25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二)具公文書作業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應試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
(四)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officesuite軟體使用。
(五)具備自小客車駕照。
工作項目:
(一)辦理文件編輯彙整、公文登記傳遞、檔案管理等行政業務。
(二)辦理勞務採購及履約管理、核銷。
(三)協助物料管理及庶務品採購等相關業務。
(四)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裝修區臺)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wshlin@anws.gov.tw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月報酬為280薪點(約新台幣34,916元),僱用期限:自報到日起至110年度普通考試電子工程科工務員(本職缺)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即終止契約,受僱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二)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履歷表(含自傳)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份證影本
4.工作經歷證明影本(如有專業證照、英檢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檢附)等資料各1份,
於110年6月25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逕寄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裝修區臺 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高雄裝修區臺約僱人員職缺」字樣及白天聯絡電話。
(三)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另約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本次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名,遞補職缺以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五)聯絡電話:(07)8057176 林小姐。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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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3/11~110/03/16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二) 具公文書作業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 具政府採購證照。
(四) 熟word、excel、powerpoint等officesuite軟體。
(五) 應試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文件編輯、公文收發登記、檔案管理等行政業務。(40%)
(二) 辦理政府採購及勞務案履約管理等相關業務。(30%)
(三) 協助物料、財產管理、庶務品採購及文康活動籌辦等業務。(20%)
(四) 臨時交辦事項。(10%)
工作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裝修區臺)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 本職缺月報酬為280薪點(約新台幣34,916元),僱用期限:自報到日起至109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三等考試第1梯次及格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即終止契約,受僱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二)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履歷表(含自傳)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份證影本
4.工作經歷證明影本(如有專業證照、英檢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檢附)等資料各1份,於110年3月16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逕寄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裝修區臺 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高雄裝修區臺約僱人員職缺」字樣及白天聯絡電話。
(三) 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另約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 本次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名,遞補職缺以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五) 聯絡電話:(07)8057722 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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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想請教個問題~
我剛接手一勞務採購案,分三期審查會驗收期中、期末報告書,審查通過
才驗收合格撥款。廠商第一期已通過領款了,但第二期因為一直無法通過審查
且我們前手在准許廠商申請展延時,公文上有寫到如果這次再未通過就算無法完成
履約,本單位要解約或終止契約。(其實廠商也做得沒有讓我們很滿意)
後來修正後的報告也沒有通過。
所以我們現在已經簽准跟廠商解約或終止契約,想請問一下:
1、終止契約的話,是否就只能付通過的第一期款,其它的已經付出的費用都不
能算?
2、那如果廠商在之後又說要合意解約,合意解約可否再算廠商已花費費用給他們?
(合意解約應該跟解約一樣吧?)
3、因對於之前審查不通過一事廠商有提調解,那我適不適宜此時發終止契約通知給
廠商呀???
麻煩各位有經驗的前輩協助解惑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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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UMINA (117.56.246.230), 08/09/2018 15: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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