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好過夜系列
#拉瓦克部落
不存在的地景(二):高雄發展脈絡中的都市部落
文/許瑜珊(實習生 雲科大文化資產系)
【拉瓦克部落的拆除,看見都市部落違章的秘密】
早晨的天空,鋪上淡淡一層灰藍色,折射心力交瘁後的心境。
行走在水泥板筋坍塌中的拉瓦克部落,試圖在瓦礫中找到一些來自於家的遺跡。galis用顫抖的手,拾起一張早已泛黃斑駁的照片。
「這是我們家族在部落裡的合照,那時候我還沒出生呢。外界批評我們是占用土地,有政府補助還不拿快滾的霸王。但他們沒有想到,這不是關於一間房子是違章,而是原住民遷移到都市如何生存的歷史被否認,是我們從原鄉帶來這裡重新詮釋的文化被消失」
galis說明了台灣的都市部落,為何常發生與公私土地之爭的問題,並且一語道出聚落型的違法建築通常牽絆著都市發展脈絡,彼此依附而生,不能視為單一法律面向定義而論。
而此現象的背後來自於深層的權力關係。
【部落如何變成非法家園】
「VUVU為了換取貨幣,在原鄉的田地,一部分租給漢人蓋房子,另一部分則賣給開發商,現在變成民宿了,後來政府開始興建鐵路建設,觀光產業在東部越來越盛行,來了觀光客,原住民卻被逼的出走家鄉」。
為了將原鄉經濟整合至台灣整體經濟,1966年修訂「山地保留管理辦法」,引入個人所有權制度,保留地的私有化相對弱化民族集體性,「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的規定,難以以金融機構取得貸款,需要資金時只剩下出租販賣土地的手段,使得買方可以間接違法用低價收購進行開發。原先部落能有保有使用集體使用的彈性,卻打破共享的部落文化,等於是打開傳統領域流失的大門。
這並非巧合,而是精緻的安排。
戰後發展技術性產業國家在全球尋覓廉價勞動力,1950年代台灣成為國際分工秩序中出口導向的生產體系,美國以援助之名行編織西太平洋軍事網絡之實,與中華民國共設農復會,加強農作事業監控,以農為本的原鄉加速資本主義化。
在1950年代以農養工的政策當中,不斷以農業政策擠壓農村人口,沉重米賦與刻意壓低的米價,即使流盡汗水,都無法維持一家之計,於是青年往工廠勞動市場填充,在兩次國際能源危機後將工業升級,積極開闢石化重工業,勞力需求不減反增,1970年代來到了最高峰,遷移至都市的原住民人口快速增加。全面依賴都市化的結果,換得工商發展卻也使得市鎮中心房價飆漲,使得忽然之間接受大量移民的土地難以呼吸。
在當時台灣土地政策並未明朗的狀態下,國家無力干預住宅市場,於是無法進入市場消費,來自鄉村的都市原住民逐以非正式的手法運用生存技能自力造屋,一方面政府需要這些來自農村的勞工,一方面卻無相關能夠因應這群在資本貨幣交易條件下弱勢族群,給予相關配套措施,無政策之政策緩衝了人口住宅問題。
【循高雄發展而生滅】
高雄都市部落的生成,可說歸於台灣在1960年代國際加工基地移轉風潮,所設立的高雄加工出口區與建貨櫃儲運中心,藉此帶動工業發展,吸引外資與技術創造就業機會的工作。從拉瓦克部落的案例可見都市部落的特質,多半為建於區域發展邊緣交界之處,以及以水源為生存的要件,能夠引水耕種自給自足,且居於河川地帶,因工作地點相同(如拉瓦克部落的漢人、各族原住民都在林木工廠任職)而聚集,即使是四散於城市各地工作的原住民,也因為發現都市有一片與原鄉如此相似的文化據點而群居。
都市部落能以非正式手段居住在法律所授權的土地上面,可能不是絕對取決於法律,而是在於政府的容忍程度,更甚至,是一種默許與無聲的協商。
如今的高雄發展重心,已不再僅是工業結構如此,而是轉為更加精密的資本型態,1994年政府提出亞太營運中心計劃,則是看到了工業發展的負面成本,而往金融科技方面發展,工廠逐轉型或倒閉,暗示著都市部落存在的日加凸兀。
「直到現在,政府對於我們這樣的都市部落,還是一概以違法占地的邏輯在思考,卻沒有打算系統性的解決。我們就像是可割可棄的生產工具,需要時要我們自力更生,現在時代變遷過了,又急欲剷除」水滴落在galis的拳頭上,在烈陽之中不知道是汗,或是悲傷的淚水。
殘力破瓦之中,歷史之河會看見公道何在嗎?
城市不是文化大熔爐,各種移動的痕跡如羊皮紙上的不斷複寫與刮除,移動的人民就是城市的文化。
參考文獻:
1. 吳音寧,《江湖在哪裡? ──台灣農業觀察》,台北:印刻出版社,2007。
2. 吳連賞,〈高雄市的工業發展及其區位變遷之研究〉,《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報》, 10-19期,2007。
3. 林冠宏,〈都市邊陲的抵抗:三鶯部落違建運動個案〉,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碩士論文,2010。
4. 徐揮彥編,《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1卷第2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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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就是在罵不長進的民進黨!
【我們才沒有那麼笨 是民進黨這些人太壞了】
昨天從凱達格蘭大道回家的途中看到朋友傳了一個高雄市議員11個人聯名的抹黑高雄果菜市場的抹黑聲明,我看了不免大吃一驚,信中的內容是針對自救會會長而來。
主要的抹黑內容是說吳會長買下"土地權利"以及沒有繳地價稅和承租375減租的農地等等,我剛開始一看心驚膽跳的該不會老娘幫錯拳了。
今天早上睡覺朦朧間我仔細想,這篇指控自救會吳會長的文章簡直是跟夏林清一樣的可怕。
當初高雄市政府在解嚴之前民國61年強制徵收這一大片土地給私人機構使用之後遭受到嚴厲的抗爭,所以答應歸還一半土地給人民,有的人等不及歸還的程序,但是政府又答應說要還了,當時的報紙雜誌也有刊登這個還地於民的訊息出來啊,所以如果有人覺得我不想等到政府歸還我就把歸還後的土地權利轉讓給別人,或是真的剛好有急用,那也是理所當然的,吳會長去購買這個土地權利有什麼不對的嗎?搞不好他還是在做好事哩。
再者高雄這些王八蛋抹黑吳會長沒有繳交地價稅,因為土地一直都沒有歸還這要怎麼繳?如果高雄市政府開地價稅單來吳會長敢不去繳早就用管收孫道存的方法去管收他甚至查封吳會長所有的財產了,用吳會長沒有繳交地價稅來指控他這真是王八蛋啊。
還有把吳會長拿來跟王如玄那種炒賣房地產的人來相提並論,吳會長租375減租的土地,這是雙方合意支付租金的私契約,有的在375減租中有拿到土地的可能不願意耕種了或是吳會長的價格比較好我不知道,但是這跟王如玄炒賣軍宅是根本兩回事。
台灣有很多畸形的政策造成畸形的結果,現在有多少土地其實都是375減租之後分配的土地,我的朋友是台中七期的老地主,本來七期幾乎全部都是他家的,後來配地之後他家的土地也租給人家啊,這違法嗎?如果違法的話那台灣有多少山坡地是原住民保留地,民進黨今天執政是不是要先針對這些土地出租給平地人耕種先把土地權收回?是不是今天租房子住或是做生意的人都是違法的?都是不符合民進黨的高標準的?
我看到這一群民進黨無恥的王八蛋議員這樣抹黑民眾,覺得實在是把人民當成是笨蛋耍弄,我在台中大智慧案還有大埔案....許多土地徵收的案子當中都看到這種地方議員這種抹黑的惡劣手段,誇張第一名的是我們台中的鄭功進議員,他還會開著小英競選的宣傳車去公聽會門口痛罵土地要被強制徵收的不服民眾哩。
兩年前台中市潭子勝利運動公園的案子讓我看到這個政府有多好笑,本來跟廠商喬好了要在公園裡面蓋國民運動中心會館的政客在面對一群民眾的抗議之後改口護樹,這個公園裡面從早有人來跳土風舞練氣功跑步, 下午有媽媽帶小孩去玩,有壯觀的一群印傭推著輪椅讓已經暮年的晚輩出來在樹下透透氣,就是立委去拿了幾億的預算說要蓋運動中心,連要給誰經營都已經在喬了,他們沒有想到這些民眾會團結起來保護「不值錢的樹」。
我覺得政府最噁心的事情就是放任這些政客去用各種不當的工程來做政治綁樁,反正他們抱著吃定老百姓抗爭歸抗爭,權利還是在政府手上,現在民進黨比較不敢像國民黨那樣說硬上就硬上,所以會搞一些像抹黑的宣傳文這種事情讓輿論站在政府這邊。
不過我要說這樣的手段真的沒有用,只要是抹黑就會很快被柯南等級的民眾識破手腳,只要是說謊就會有邏輯上面可以被攻破的地方,孤立自救會會長,抹黑和分化老百姓,這真是他媽的共產黨作法。
昨天拿到一疊從前大埔事件時很流行的一張貼紙『今日拆大埔,明日拆政府』,早上拿起來看覺得應該買瓶銀杏送給林全、陳菊、林佳龍這些人,它們不要忘記了是多少反抗國民黨不當執政的能量成就了民進黨,國民黨被拆也不過幾天的時間,民進黨完全忘記了嗎?
洪箱大姊說政府說沒有建設就沒有經濟發展,其實是因為沒有搞工程就沒有回扣。這些不當工程不當徵收就是造成今天人民得要在自己的土地上反抗和逃難的原因,我不相信坐在上位的這些人都不懂。
我其實很難過,當初我曾經很仰慕陳菊,當我在台下看著她用她氣壯山河的嗓音大吼民主進步人權等等,但是今天她去日月光喝回收水,幫佛光山把違建就地合法,接受星雲法師拍馬屁,用警察拖走靜坐抗議的護樹志工,強拆高雄果菜市場老阿嬤的家....我都想要發起尋找陳菊失蹤少女的運動了。
不要這樣搞了好嗎?民進黨們!
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蓋房子嗎 在 馬見 Lahuy Ipi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602內政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
簡報連結 https://goo.gl/vW67R5
請副秘書長、內政部長、原民會主委。同時要請各位列席的官員先放下手邊的工作,本席接下來要針對原住民族土地的歷史向各位做簡要的說明。
1895年,台灣淪入日本軍國主義之手,而原住民也經歷了歷史上最慘烈的時代。日本殖民政府的理蕃政策,開宗明義就說:理蕃,全然消滅蕃人蕃地之意義為目的。日本侵略殖民台灣的最終目的就是要開發台灣的山林取得豐富的資源,所以日本殖民政府把原住民當作「物」,而不是人來看待,管轄的單位是警察機關和殖產部門。並且,頒發的第一個法律日令26號,就說:「無所有權狀及其他可確定之證明券之山林原野均屬官有」,意即「蕃地=無主 地=國有地」。原住民沒有文字,怎麼拿得出所謂的所有權狀。就這樣,原住民的土地一夕之間都變成國有了。
1925年,日本殖民政府展開了土地調查。1928年,劃定「準要存置林野」約24萬公頃,將當時的原住民匡在這個範圍裡生活。而這就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
而當初的「準要存置林野」是如何劃定的?
定住地:每人0.2公頃。
耕作地:每人1.8公頃。
用材採取共同地:每人0.5公頃。
畜牧其他產業增進用地及災害預備地:每人0.5公頃。
當時原住民人口約8萬人,平均每人3公頃,所以準要存置林野總共約24萬公頃。
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之後。當初被收歸國有的166萬公頃土地,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變成了現在林務局的林班地;而準要存置林野,就是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
當蔡英文總統競選時提出,要讓原住民族自治是有土地、有財源的自治,我要跟大家報告,先歸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才能踏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第一步。因為這段歷史記載得一清二楚,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而現在原住民使用的原保地面臨什麼問題?
政府在民國63年通過區域計畫法,民國65年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我們的原保地是這樣被限制的。70%保留地被劃為林地,40%被劃為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所以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到目前為止核定了742個部落。「部落」的定義是「存在相延承襲並共同遵守之生活規範,以及他的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
簡單的說,「部落」就是原住民族世居的的地方。既然如此,部落內部土地和房舍面臨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因為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兩個法令施行後,部落的房舍一夕之間都變成林業用地,而不是可以拿來蓋房子的「建築用地」。什麼叫做林業用地,就是只能造林的土地,連種菜都不行。原住民部落之所以百方之九十以上都是違建,這就是根本的問題,是政府讓我們違法的,現在原住民族地區很多鄉公所、代表會、集會所,通通都是違建,可是政府從來不去解決這個把部落「就地違法」的法令。
26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約有98%分散在「非都市土地」的11種分區、19種用地名目之中。且在原保地中,林業用地佔64.9%、農牧用地佔28.6%、建築用地僅佔0.6%,有用途不多元、不符合生活與慣習的需要。
本席推算目前原保地的建地面積給各位參考:
山地原住民人口約30萬人,平均每人0.87公頃土地。
其中,建地0.6%=0.0052公頃=52平方公尺=15.7坪
若以丙種建地來算,它的建蔽率是40%,容積率120%,換算為「實際可居住面積」=每人6坪
在以單一鄉鎮,台東縣蘭嶼鄉為例:
蘭嶼原保地總面積4,445公頃
林業用地3,530公頃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241公頃
建築用地19公頃
建築用地面積比例0.4%
蘭嶼戶籍人口約5,000人,平均每人建地0.0038公頃=38平方公尺=11.5坪
再以丙種建地來算,建蔽率40%,容積率120%,蘭嶼達悟族每人「實際可居住面積」=4.5坪
這就是我們的現況,而政府始終不願意面對。所以本席近三年來,不斷的要求內政部和原民會要實際解決部落所面臨的困境,這個困境不用修法就可以做了。包括:民宿管理辦法、長照法子法的擬定、區域計畫法將部落更正為「鄉村區」的問題。
本席不希望新政府上台後,就只會喊口號、打假球。要處理原住民族部落居住正義和產業發展問題,不用修法立刻可以做到的就是這些。葉部長,您願意立刻來支持嗎?
最後,針對上述問題本席要再次的強調,國土計畫法有關原住民族相關的條文,請內政部在推動過程中,一定要和原民會詳加溝通,這也是上一屆立委任期中,本席針對國土計畫法的相關條文最堅持的部份。因為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自治息息相關,這是內政部規劃的「中央山脈保育軸」,再比對原住民族55個鄉鎮市區,這兩個區域有91%的面積是重疊的。部長,本席要請您牢記這個訊息。
國土計畫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各該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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