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6 司法院大法官 謝銘洋被提名人 人事同意權審查】LIVE
嚴防紅色勢力滲透、重懲在地協力者;保護人民基本權、落實性別平等沒歧視;一國兩區說清楚、司法改革公開透明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於院會質詢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徐委員表示,謝被提名人的報告中強調民主防衛機制,而我國曾有政黨收受境外敵對勢力資金,從事破壞中華民國民主體制活動,當時內政部也曾研議政黨違憲解散。徐委員認為,政黨違憲解散屬大法官權力,謝被提名人應有明確立場。謝銘洋回應,會參酌實際情形,若情節重大,會解散該政黨。
徐委員表示,日前反紅媒遊行引發廣大迴響,活動主要訴求NCC在符合言論自由前提下對親共媒體進行管制,對此謝被提名人應有立場。徐委員強調,台灣面臨內憂外患,除外部威脅外,內部也有親共政黨及媒體在操作,時代力量已經提案反中國併吞的四部修法,也希望各黨派能予以支持。謝被提名人表示,言論自由很重要,但必須是真正自由的意志所形成的言論,若被他人利用金錢所操縱則有失言論自由真義。謝被提名人認為,媒體是社會公器,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係,應充分揭露資金來源。
徐委員指出,韓國瑜表示中華民國是兩個地區,司法院許宗力院長也曾在質詢時答覆「區」在憲法上不是建制單位,沒有任何規範意義。對此謝被提名人同意許院長說法,並回應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應以法律效力能行使的範圍為限,憲法解釋應與時俱進,現在固有疆域是指台澎金馬。謝提名人表示,對於一國兩區說法不能接受,台灣本身是一個國家,無論未來要叫中華民國或其他名稱,都要尊重國人決定。
徐委員提到,昨日國民黨總統競爭者指出黨產會及促轉會是違憲機關,而之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定婦聯會案黨產會處置違憲。謝被提名人表示,不認同黨產會與促轉會是違憲機關,因為上述機關是在實現轉型正義。謝銘洋認為,在婦聯會案上,法院應考量婦聯會的財產來源,相當程度上也是剝奪原有人的財產權,因此並不認為婦聯會案有違憲之虞。徐委員接著表示,促轉會認定蔣介石肖像無論是在錢幣上或是銅像都是威權象徵,應予以移除。徐委員強調,促轉會所做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機關應一併奉行。謝被提名人回應,尊重促轉會的決定。
徐委員質疑,戶籍法並未規範身分證上須有國旗圖樣,國旗必須存在於身分證上的正當性容有疑慮。徐委員提到,先前要求換發身分證必須按壓指紋被認定違憲,但現在卻有政府機關單方面要求使用人臉辨識系統,人民隱私權有被侵犯之虞,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謝被提名人表示,人臉辨識是更重要的個資,若無徵得被收集人同意即進行收集人臉動作並不妥適。
徐委員接著提到,交通部要求UBER租賃時間最少須以一小時計算,與原有經營方式不符,恐會損害UBER司機工作權益。謝被提名人回應,UBER為新創新型經營型態,有別於傳統計程車業按照里程固定收費,交通部作法會限縮到UBER駕駛的工作權,有違憲之虞。
徐委員指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確保人人有權組成工會,並不禁止警消行使此種權利,但警消遲至今日仍無法組織工會,明顯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另外,曾有男警因蓄留長髮被記申誡、考績丙等,有性別歧視之虞,徐委員質疑,警政署的處分不合憲法。謝被提名人認為,警消理論上應可組工會,而髮型為人身自由一部份,需要證明若頭髮長度會妨害其執行勤務,始有正當理由。
徐委員提及,上個月通過的同婚法案中對於跨國婚姻僅開放非本國人之一方須該國亦承認同性婚姻始得於我國登記,形同婚姻制度上的一國兩制。謝被提名人回應,結婚是基本權利,不應有差別待遇。
徐委員提及,原住民王光祿使用獵槍射殺保育動物之事件已提出聲請釋憲,但至今仍進度遲緩,消耗當事人寶貴時間,徐委員認為大法官應盡快審理。謝被提名人表示,多數人常以漢人角度看待事物而忽略原住民傳統特殊生活習慣,但那些都屬於原住民生存權的一部分,必須予以尊重。
徐委員最後提到,現行憲法審查上,大法官多以不同意見書表達不受理之結果。徐委員呼籲,未來大法官應更加開放,讓人民能夠有最終憲政層次上的救濟機會。目前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規定,大法官之相關文書與討論過程均應嚴守秘密,徐委員認為,未來應朝公開方向處理,除提升司法透明度,亦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所助益。謝被提名人表示,支持在適當範疇予以公開,此舉亦會提高人民對司法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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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法規定的重新計票、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
一、 重新計票是選罷法第69條規定的有效票數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次高票可以聲請法院重新計票。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所以會重新審定票數、重新公告。
二、 選罷法第118條規定「選舉無效之訴」,是由敗選人以各地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判決選舉違法無效。法院依調查的結果如認定選委會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的結果,就可以判決選舉無效,選委會就要重新辦理選舉。(就是全部的人再投票一次)
三、 選罷法第120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是由敗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判決當選人個人的當選無效而非選舉無效。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當選無效判決確定不必重新選舉,而是撤銷當選人的當選資格。
四、 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一審及二審都必須在六個月內終結,且不得再審,所以一年內一定會有判決結果。
五、 2004年連宋提出的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都是因為所提理由與證據無法證明「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告敗訴確定。
選罷法第69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
選罷法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120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選罷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最高法院新聞稿 94.9.16
審理說明:
一、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為確保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公平、公正,實現選民之自由意志,選舉機關辦理選舉,固應遵循總統選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之規章、命令,不得違反。惟選舉為民主政治之基石,選舉法規之制定及其執行,其目的係在落實憲法關於人民選舉權之保障。而選舉事務繁瑣,選舉法規規範事項又極龐雜,如謂選舉機關任何違反選舉法令之行為,均得宣告選舉無效,勢將侵害多數選舉人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選舉結果,反失法律對於人民選舉權保障之本旨。是以法律乃明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始得宣告選舉無效。而選舉結果,係有選舉權之人,基於自由意志投票,形成各候選人之得票數,而生當選、落選之結果;則所謂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自以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反選舉法令,且其違反足以影響各候選人之得票數,並致選舉之結果發生異動,即使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者,始足當之。
二、總統大選與防禦性公民投票(下稱公投)於同日舉行:因選舉係「對人」之取捨,公投係「對事」之是否認同,其取決因素不一,二者無必然關係,尚難認二者同日舉行將影響選舉結果。既不影響選舉結果,則不論其是否違反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均不得據以宣告選舉無效。
三、總統大選與公投之票匭雖均設於同一投票所,然其流程係分二階段,前階段設總統大選之領票、圈票、投票處,後階段設公投之領票、圈票、投票處,即「單U型動線」,各圈票處均設有遮屏,以防他人窺知,選民無論係擇一行使總統大選之選舉權或公投之投票權,或係依序領取兩種選票,其圈選秘密之自由,均獲十足保護。而選民如僅行使總統大選之選舉權而未行使公投投票權,亦無從據以推知其總統大選之投票意向,亦難認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
四、總統選舉之停止及改定投票日期,總統選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已定有明文。發生三一九槍擊事件,並非上開規定所稱停止選舉及改定投票日期之事由,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中選會未停止本次選舉或改定投票日期,自難指其違法。
五、選舉法令之制定、解釋及執行,重在確保人民選舉權之行使,及保障其基於自由意志選擇之結果,俾以形成真正之民意,尚不得單以選舉機關程序之疏失,即剝奪合法選民之投票權及否定其投票之效力。
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選舉人領取選票時按指印者,應有管監人員會章,乃為證明係由選舉人領取選票;而依現行投票程序,選舉人須由管理員查驗身分無誤後始准領票,兼以各組候選人或其所屬政黨均推薦監察員在場監督(見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倘因選務繁忙,管理員及監察員疏未會章,或未依「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補蓋章,即認選舉人之投票無效,自屬侵害人民之選舉權。是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應非屬效力規定,上訴人主張凡以指印領票未經管監會章部分,因違反上開總統選罷法規定,均應以無效票列計云云,自非可採。
臨時身分證乃申請補發身分證者於換發新證前臨時替代性之身分證明,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既規定:「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則選民於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期間,自得以臨時身分證替代;況戶政機關核發之臨時身分證貼有照片,亦足以辨認是否為名冊上之選舉人,故真正選舉人持臨時身分證或已逾換證期限之臨時身分證領取選票,並未違背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六、對於上訴人所稱之「幽靈票」、「遺失票」、「贓物票」,原審係以上訴人主張之票數為基礎,扣除被上訴人抗辯可採部分後,認列其可能之票數。此係以有利上訴人之方式為計算,且已將上訴人所稱個位數以下之異常票包括在內,是原審就該部分未予查證,自無不利上訴人可言。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候選人得票數之情形計三千七百十九票,縱加上原審所稱可能之「幽靈票」、「遺失票」、「贓物票」,亦僅八千六百八十七票,顯未逾本次選舉當選人與落選人間得票之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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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8-01-29
「終結年終慰問金 慶富兆豐依法求償」
時代力量黨團今(29)日召開「終結年終慰問金 慶富兆豐依法求償」記者會,針對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要求與目前的成果進行說明。針對世亞盟、年終慰問金、勞基法修法、反媒體壟斷法、空污法、礦業法、核四轉型等案件,以及體改、兆豐、獵雷艦、胡景彬假釋案等弊案,時代力量表示會堅持立場,持續追蹤與監督。
林昶佐委員就外交國防委員會的重點說道,從第一個會期以來到現在,外交部對特定團體的補助預算,一直都受各界質疑,其中世亞盟是最重要的單位。到底那些團體應該要得到補助,這可以有非常公允以及嚴謹的判斷過程,然而有些團體永遠都可以用編列預算的方式來保障他們的補助,更何況世亞盟的高層就是國民黨的饒穎奇與曾永權,他們的外交政策與策略、國民黨對台灣的主權詮釋,跟現行的外交政策是否一致,自有公評。他們以一個中國的方式來詮釋台灣的地位,以及用一個中國的概念阻擋台灣的外交,這樣還可以每年從台灣政府拿到2000多萬的補助,固定保障他們的補助金,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我們從第一個會期以來到現在,時代力量一直強調要把這個預算刪除,世亞盟應該要回歸到一般的民間團體來申請外交部的補助,如果合於現行的外交政策以及工作內容有成效,再來考慮如何補助。所以在外交國防委員會的部分,針對世亞盟再次提出主決議,要求外交部應該要就這個預算做整體檢討。
總召徐永明表示,關於通案的部分,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我們覺得「不要再發了」。徐永明進一步說明,去年談預算時,說年改之後要處理,現在年改告一段落了,質疑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還要繼續發嗎?徐永明補充,上次總質詢時也問過賴院長,賴院長那時也說要有一定的處置。所以時代力量除了提減列把它統刪之外,也希望如果提案被否決後,有個落日的要求訂一個年度。慰問金勞工沒有但退休公務員有,政府是在照顧還是製造不同職業團體類別之間的衝突?這個部分時代力量每年的預算案都非常清楚且堅持,通案的部分希望能要求處理這一塊。
針對行政院提案的部分,高潞以用委員說明,主要是針對行政院勞動部在處理勞基法過於草率與倉促,而且遭到監察院的糾正,可是在修法的過程中,不論發布的文宣有隱匿民調甚至誤導大眾的嫌疑,甚至時代力量要求要提出檢討報告時,也沒有辦法回應民眾的疑義。此外,賴清德院長提出再修勞基法與區段徵收制度這些重大政策的變革時,也沒有說出詳細的政策細節,因此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相關業務的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黨團協商的結果是凍結部分預算,也希望行政院在下個會期提出專案報告。
針對勞基法的抗爭,整個過程中,有抓律師或禁制區過大的不當處置,所以針對警政署的諸多提案,也是要求他們到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檢討這些結果,我們也要求警政署長與內政部長以及次長的特別費,也要求部長賞長都必須到立法院作相關事項的報告,最後本來提案是減列的要求也改為部分凍結,關於內政部長做報告的部分執政黨是反對的,時代力量會在院會表決時堅持立場。此外,內政委員會也有針對原住民權益關於原民會所必須管轄的原住民身分法、部落公法人、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種種的爭議也尚未釐清,因此也凍結原民會的相關預算。
洪慈庸委員接著說明交通委員會的部分。通傳會是通訊傳播的監理機關,從去年年初針對反媒體壟斷法,時代力量一直提出質詢,主委在去年7月5號說他們有提出草案,但是後來一直沒有相關進度,所以在相關預算上我們有提出要求盡快檢討並提出專案報告。在交通部本部以及所屬局處部分,這幾年來很多交通事故尤其是公路客運的部分,鐵路的部分我們也針對人力改善的部分提出相關檢討與報告。洪慈庸強調,「交通運輸的勞動狀況其實關乎全民的交通安全」,這部份我們也要求台鐵與公路總局等要做出盤點以及人力、勤務安排的改善。
衛環的部分,勞基法修正已通過並於3/1要實施。但一些重大爭議包含第34條與第36條的部分,例外的情形到底要如何認定?機制到底是什麼?在這次預算審核當中時代力量提出幾個項目,要求勞動部要對相關機制提出清楚的說明也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續的勞檢以及如何提高公會的覆蓋率,這些部分也提出專案報告的要求,希望接下來勞動部針對這些項目清楚說明並向全民報告。
衛福部的部分,食安大樓從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時就有很多爭議,到這次預算審核到這次仍無法解釋清楚,我們也在黨團提案中要求衛福部針對規劃與時程進行說明。洪慈庸重申,食安問題我們不能有任何的疏忽,這部分一直改來改去,我們要求衛福部要清楚地說明。
環保署的部分,時代力量一直在等待空污法的修法。時代力量的版本也已提出了,接下來會要求環保署針對時代力量的版本評估有沒有執行上的困難以及後續修法的部分。空氣污染在中南部一直很嚴重,但是在北部的官員好像一直都沒辦法去理解民眾的痛苦與害怕,因此這次提案中也要求環保署能搬遷到中部或南部,但是協商過程中環保署長一直推拖這不是環保署能決定的事項,時代力量還是認為必須要處理,因為這是中南部民眾的期待與需要,希望行政院能納入評估,這件事目前是保留的狀態,希望行政院或執政黨在表決時能支持。
針對體育改革的部分,林昶佐委員說,包括人頭會員的問題、體育署可以有怎麼作為,在上周的協商也有看到,最後是做成主決議要求體育署:清查可疑的會員登錄資料,對改選的弊案徹底調查;應公布符合公正透明原則的國體法施行細則與協會改選的相關辦法,且應明文禁止情者全拿的全額連記法;應組成第三方公正的選務小組監督所有協會正在進行的改組與改選。在調查報告完成前,不該進行現今有爭議的單項協會改選事宜、應該停止。以上是時代力量在主決議的要求,體育署也接受。接著這幾個月,大家會持續關注協會改選事宜。
立委黃國昌說,從體育署的案件中,就可看到,時代力量為何要利用這次審查預算的機會,把一些社會大眾關心但主管部會持續擺爛的焦點案件,透過預算提案的方式凸顯出來。我們一開始在揭露有關體改協會互相灌人頭會員互相灌票的事件時,我們幾位委員到體育署裡想親自就教署長,但署長是相應不理,整個體育署對體育改革的弊案也毫無作為,一直要到這次預算審查時,他們才被迫要出來面對這件事,也才有剛剛林昶佐委員報告的主決議產生。
相同邏輯,我們也可以在關於財政委員會的提案上看到。
財政部的部分,過去這一年多以來,對於兆豐57億加上最近新的8.7億元的罰鍰到底要由誰買單這件事,我們在財政委院會不斷追蹤,可以說是狗吠火車,行政部門的態度是能拖就拖、能混就混,即使是在賴清德院長在院會總質詢時做出「必須要依法求償」這麼清楚的承諾,到這個會期結束,還是令人非常失望,對於整個兆豐求償案沒有任何實際進度。再加上,上個會期發生的慶富獵雷艦案造成全體國人上百億的損失,這件事的究責與求償,行政部門至今也沒有給大家滿意的交代。因此在這次通案的主決議中,提出兩個主決議,要求行政部門:第一必須針對兆豐案求償事宜,對求償對象、求償步驟、求償範圍必須積極加以進行且向社會提出清楚的報告。第二,就慶富獵雷艦弊案,牽扯非常廣泛同時造成全體國人非常高額的損失,這件事也不能船過水無痕。跟這兩個主決議相配合的,在財政委員會有相關的提案,分別就有關於究責主管的金管會與求償主管的財政部國庫署,提出相關的凍結案。以究責的具體專案報告以舊求償部分具體進度的專案報告為解凍條件 。
對於法務部矯正署為什麼一次提一百多案?我們一開始在揭露胡景彬這個貪腐法官,在今年一月快速獲得假釋出獄的弊案時,法務部與矯正署可以說是完全相應不理,即使社會譁然,他們選擇的方法是躲起來、沒有給社會任何交代。直到這次再審總預算,我們提出預算案時,法務部的矯正署才願意把相關資料慢慢提出給黨團,但是看完了這些資料後,只會讓大家更為憤怒,因為,我們先姑且不論這樣的重大罪犯是不是適合假釋,即使以合法要件來說按照相關辦法,胡景彬如要獲得假釋,必須連續三個月分數達到3.0分以上,這是基本的形式要件。問題是,去年十月胡景彬才第一次符合這個要件,到去年十二月初,分數還未出來,結果八德外役監的獄方事先告知胡景彬一月要幫他辦理假釋。對於這種貪腐法官,在形式要件還沒滿足,就先預告假釋,結果去年12月29日分數初評出來,果然通過,今年1月2日複核通過,複核通過的當天馬上幫他提報假釋。黃國昌表示,整個作業流程已經應證,胡景彬的假釋是早就預訂好了,「這是個先射箭在畫靶的假釋」,法務部的矯正署應針對此事對社會大的清楚明白的交代。法務部矯正署好不容易釋出部分善意,表示這個案子的處理的確是有問題,除了同意針對弊案進行專案調查,今天也向時代力量黨團同意,就有關於法務部矯正署署長的特別費與八德外役監典獄長的特別費兩項全數凍結,法務部表示支持,他們認為這樣做是合理的。既然法務部在某程度上願意認錯,也同意兩項特別費全數凍結,就有關於在矯正署其他提案部份我們目的已經達成,在明天會做適度的撤案處理。黃國昌再次強調,這件事還沒結束,法務報矯正署欠社會的交代,應把所有資料攤在陽光下向社會報告。
徐永明說明經濟委員會的部分,主要有幾個案子。就礦業法的部分,行政與管理預算予以凍結,希望能提專案報告,因為「整個礦業法的處理荒腔走板」,過去放縱現在動作又太慢,雖然休會前開了幾天的法案審查,但我們發現經濟部的立場一直反覆,原住民的知情同意權是否能回溯一直無法講清楚。另外,核四廠廢止後如何轉型 、當地居民的參與如何。一開始在蓋核四廠時是先斬後奏,現在要轉型「連開個公聽會都不行嗎?」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非常清楚,跟當地居民憶起開公聽會探討未來轉型方向,結果台電說不行只能蒐集意見。這個我們當然不能支持。核一核二核三廠的部分,發電量下降後,地方政府如何補助、經濟部扮演的腳色問題。另外,一例一休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也希望能提專案報告。
徐永明說,這是我們整個中央政府總預算的過程中的態度與要求與目前可預見的成果。接下來下午的表決,最重要的是各黨團把對政策立場表達出來,政府的政策如果在過去有重大問題時,在預算審查以及在表決時,不能迴避。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徐永明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林昶佐 Freddy Lim
洪慈庸
立法委員 黃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