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提 #離職?口頭講、用Line說還是一定要寄信?】
你知道嗎?其實只要確認老闆「有聽懂並了解」你要離職這件事,
不管口頭上講或傳訊息、傳紙條都可以!
如果想要好好分手,會更建議遵守「離職預告」!
⚠️ 離職預告是什麼?
是指勞工自願提離職,想要解除勞雇契約前所必須要告知雇主的「預告期間」
⚠️ 那要提前多久提離職呢?
這邊會分成 #定期契約 跟 #不定期契約
🔹如果是與雇主簽訂 #定期契約 的勞工,且工作契約規定期限超過3年,那麼3年內不能隨意終止契約,當3年一滿,勞工才可以提離職,不過要遵守30天前告知老闆的「定期契約離職預告」規定。
🔹如果是 #不定期契約 的勞工,雖然隨時可以提離職,但要提離職時,必須遵守第16條第1項的勞基法 #離職預告期 規定來告知雇主。
🔸工作3個月內,可以不用預告。
🔸工作3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需要提前10天預告
🔸工作1年以上但不滿3年的勞工,需要在20天前先提
🔸只要工作3年以上,就要提前30天提出。
如果沒有事前講的話會怎麼樣?
會被扣薪水還是會離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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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孤獨,讓你靜下心來面對自我,即使一個人,你也要走出社會的框架,過自己想要的生活。
最近讀了一本書《好的孤獨》,是一位復旦名師的課後哲思。作者說:「為了活在社會的主流內,我們選擇了活在自我的邊緣外。」
的確是如此,你應該也常常有身不由己、為人作嫁的感覺吧!
而這些動機往往是來自於為了社會的主流價值,或者是在乎外界的評價,再深層一步探究,大概就是為了不孤獨吧!
為了不讓別人討厭你、為了讓別人尊重你、為了讓別人喜歡你,我們擔心孤獨,我們不想要被遺棄、被孤立,然而,卻反而背叛了自己內心的強大力量。
在普世的價值裡,我們選擇做個好人、安穩工作、養間房子、維持婚姻。
老同學S或許就是個典型的例子,我還記得在學生時代的她,就展現出藝術天份,美術課時的作品,每每都得到老師的讚許,我看到她課堂上的畫作,也自嘆這輩子怎麼練習都不可能畫出那樣的作品,藝術細胞這種東西,應該是只存在基因裡吧!
一直覺得她未來不是成為知名的畫家,就是在美術館工作,沒想到最近巧遇她,才知道她大學選擇了財經相關的科系,現在是個部門小主管,因為選填科系時父母認為學畫的路太渺茫,極力反對她進入美術相關科系,告訴她這條路走不遠,她也順應了父母的意思。
其實,以現代動畫、電玩的需求,對藝術的敏感度,應該是相當吃香的,她當年真不該選擇當個聽話的乖女兒,背棄自己的喜好與天份。
後來,跟大學結識的男友交往多年,她自己小有積蓄,男友則因為幾次的創業失敗,負債不少,S雖然很愛這個男友,男友也一直對她很不錯,她卻因為擔心未來的經濟不穩定,而選擇分手,嫁給了親友介紹的一個小企業家。
好的孤獨,讓你靜下心來面對自我
「那現在呢?一切還順利嗎?」
「離婚了,他婚後幾乎都在應酬,我們其實沒什麼互動,加上結婚前沒什麼感情基礎,離得相當迅速乾淨。」
「你們有小孩嗎?」
「沒有,這也是一個導火線,我一直想生個小孩,想說夫妻感情不好,孩子可以陪陪我,但他一直沒有意願,我想乾脆另起爐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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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S似乎一輩子都在追求身旁人的認同,以及「不孤獨」,但實際上在她這些尋尋覓覓裏,真正的孤獨感反而往她心窩兒裡鑽去。
「妳,有沒有想過,要為自己而活,沒有別人,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做什麼妳最快樂嗎?」
「其實,離婚後的兩年,我時間多了,開始學著跟自己對話,想想『我是誰』,才發現我似乎都沒在做我自己。」
「那現在呢?妳在做自己了嗎?回去走美術這條路?」
她搖搖頭,笑了笑說:「我發現做自己不是非得要在哪個行業、嫁給什麼人,而是在思考上不要有框架,你的每個決定,就不會被別人的價值觀牽著走。我前陣子買了間房子,決定把身上的錢拿來弄一個屬於自己的小天地,跟自己相處就很快樂,不假外求。」
聽起來似乎簡單,但卻又帶點哲學的味道。
「其實買房子很不錯,讓自己有個固定的居所,心也比較踏實。」但這一說,我覺得自己是不是又把普世的價值套在她身上了。
「或許是這樣吧!對了,我有個小疑問想問妳。我想我這輩子可能就買這一間房,所以為了安心當初找了一個知名營造廠蓋的預售屋,代銷人員也保證是那個營造廠蓋的,沒想到最近路過去看一下,居然不是那個營造廠蓋的,但錢也付了幾期了,我該怎麼辦呢?」
「妳是想問如果是預售屋展場的展銷人員口頭告知的訊息,可不可以構成契約內容?簽約之後發現跟當初說好的不一樣,能不能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已經付了的錢嗎?」
「是啊!畢竟這是我一輩子的積蓄,有點不安心。」
「一般來說,預售屋買賣中,如果是由消費者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則必須由消費者針對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提出證據,佐證自己的說法。
如果只是單純相信現場代銷人員的說詞,而無法提出廣告文宣是否確有載明建案之營造商為何,而使廣告文宣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也沒有針對『建案的營造商』直接訂定於契約內的話,建商嗣後更換營造商,消費者是不得以此依法解除契約。
所以最保險的做法,還是把一開始就要把妳在意的項目,另外跟建商擬定個別磋商條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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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是無望了。」
「不是你要的營造商也不見得不好,再觀察看看吧!」看來S還是擺脫不了一直以來,大家說好,大概就比較好的性格,這或許才能讓她有安全感吧!但聽大家的話,真的有讓她過的比較好嗎?這她得自己再琢磨琢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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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的約定有哪些限制理甘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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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常可以看到「租約到期,跳樓大拍賣」
或者是「租約到期,商品全面出清」等廣告標語,
對於特別有名氣的店,大家一聽到要關了,更是
一窩蜂衝過去就怕以後買不到了。
在租賃期限的保護內,房東依法無法調漲租金
也不能換人出租,更不能隨便更換合約內容,
也就是說在簽約時最重要的就是合約期限!
曾有房東出租一棟磚瓦屋,因為是在50年代,
那時對房屋的需求並不迫切,所以房東沒跟房客
簽訂契約,只口頭約定「屋倒還地」,誰知道後來
房價大漲,房東想收回房子但與房客談不攏。
於是告上了法院,但沒想到法官認定
房東與房客的約定為「不定期契約」
要求按照當初的承諾進行合約,房東這時
想以調漲租金的方式逼走房客,
卻被法官認為調漲太多,
於是做出不準調漲租金的判決,
至此,房東大敗!
總體而言「不定期契約」
對於房東的傷害大於房客,
房東當然也有解除契約的方法,
不過會變得麻煩許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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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理一下爭點:
新地主有那塊地的四分之三
另外四分之一為你們的
當初口頭約定僅供通行之用,而另訂定契約永久租賃與他人,每月租金一千
如同上述,可行之方式:
一、先咬著並無同意准予蓋地上物,如無同意蓋地上物,租賃契約最長為20年
(民449 I參照),如有同意租用基地蓋房屋就無20年之限制。
先處理完契約時效為20年!
二、契約上僅寫租用基地蓋地上物? 此時可以要求對方舉證當初和意蓋的為房屋
先去查那塊地的地上權有沒有被登記,口頭約定如雙方合意亦生效力!
僅事後舉證之責也,這點要先注意。
三、如果走契約程序,你可以主張對方違反民法第438條違反租賃契約所約定使用
、收益之方法,依同條第二項解除契約,麻煩快發存証信函,表明有合法解約之
催告!
四、如契約解約後,可依民法第455要求返環租賃物,並依照民法第259條回覆
原狀,要求他拆除地上物。如另有受損害可依260條請求賠償,惟時效兩年。
五、催告的原因在於,租賃契約解除後,你可以另外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如解約後房
屋仍繼續使用,另可請求類似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返環。
大致上應該這樣走,不太確定當初契約怎麼訂,如果當初契約是寫租用基地蓋房屋,
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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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40.146
※ 編輯: minivanilla 來自: 118.167.240.146 (10/14 21:05)
※ 編輯: minivanilla 來自: 118.167.240.146 (10/14 21:10)
當初口頭約定僅供通行蓋圍牆之用,承租人口頭約定僅供道路通行之用,事後以書
面契約訂明『本土地係供住家之用。』,僅只通行之用途,而非建築房屋,無民法
449III之適用!強調契約時效僅有20年!
二、契約上訂定『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之使用。』之條款無效,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所
約定使用收益之方法,就使得出租人有解約之事由,如不得干涉縱其違反所約定
之方式實屬違背法律,該條款因違背民法438條之規定,依照民法第71條規
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係屬無效之約定,此部分合先敘明!
三、這件case應該要上法院處理,變成舉證之問題,口頭約定雙方合意仍有效,
惟舉證部分就較為困難,比較可以建議的方面為,如果當初雙方約定出租土地供
蓋房屋之用,租金收取一千元與正常社會使用收益土地方式顯不相當,因當初約
定僅供蓋圍牆且容許通行之用,才予以出租土地供其以每月一千元之方式出租!
其二之抗辯,如法院審判認為出租土地供建築房屋使用,可要求法院提高租金,
因租金過低顯不相當於附近市價。
僅供參考,如果錯誤,請前輩校正。
※ 編輯: minivanilla 來自: 118.167.240.146 (10/14 21:46)
做補充:剩下那塊地如果登記為地益權就可以拿回土地 如果是地上權
就只能主張情勢變更原則 要求增加租金
※ 編輯: minivanilla 來自: 118.167.241.246 (10/15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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