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小教室
歡迎🙌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盧佳佳主委🙌今早至本服務處進行市政討論、意見分享🤝
這次會面,服務處助理群就像學生一樣,學習到許多交通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也反饋平日市民鄉親常見的問題,並得到親切、專業的答覆。
👉什麼是「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雙方當事人和解不成
➡️事故後警方記錄之初判表送達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會後仍對事故判定有異議
➡️此時便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付費鑑定服務
📢針對多數民眾有疑慮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現時委員會判定依據之一為反應時間超過3️⃣️秒以上即屬之!
另外,也是民眾關心的責任歸屬成份,依實務來看,只有三種可能,分別是:
50%-50% (各半肇事責任)
70%-30% (依案件狀況也可能為60%-40%)
100%-0% (一方全責,另一方則無肇事責任)
以上給各位市民朋友做參考
行車小提醒:
依照現行交通法規規定—
行車轉彎需於路口前30公尺打方向燈🚥
路權是判定事故的主要依據🚏
敏誠提醒市民朋友:遵守交通規則,小心駕駛,尊重他人路權🚶♂️🚑🚲🛵🚙
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F
電話:04-22252068
網址: https://goo.gl/4ysPoE
台中市交通事故初判表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一線台南市永康區酒駕肇事不斷,
今年1到7月取締高達1千多件,
民眾酒駕惡習依舊難以遏阻,
13日又發生26歲李姓騎士行經中山高永康交流道西側路口遭酒駕闖紅燈轎車撞飛送醫不治,
死者女友昨天在臉書痛斥酒駕,
害死每天努力工作打拚的年輕人。
永康分局表示,
今年前7個月轄區發生A1類車禍4件,
共死亡4人,
A2類1910件,
受傷2601人。
警方為遏阻酒駕肇事,
不斷取締,
今年前7個月共取締酒後駕車件數1051件,
還是不斷有民眾酒駕。
永康分局表示,
事故發生在13日上午7點28分,
37歲謝姓男子酒後駕車行經永康區中正北路與318巷口時闖紅燈,
雖有煞車但因車速過快撞上路過騎士,
當時路口許多人車,
煞車與撞擊聲嚇壞許多民眾。
員警到場酒測謝男酒測值達0.55mg,
當時他沿中正北路西往東方向行駛,
到事發路口時,
車頭撞上由318巷往北的李姓騎士,
送醫不治。
警方初步判定謝「闖紅燈及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
謝嫌依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致死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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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各位說明一下A1及A2的定義:
A1類事故係指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之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A2類事故係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雖然報導中並無詳細說明永康分局所提供之數字是否為當地酒駕事故,
或是涵蓋全部的交通事故。
但不論是否只計算酒駕事故部分,
警方統計出來的A2類人數中,
可能含有超過24小時死亡的案例,
而不僅僅是受傷而已,
更何況受傷還有分輕重傷,
有些傷是會對傷者及家屬產生一輩子的重大影響。
(註: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更新之數據,
今年1-4月的全國酒駕事故A1+A2死傷人數為1,974人。)
早上七點半,
路上人多車多,
還酒後駕車闖紅燈,
汽車及機車受到巨大的撞擊力道,
嚴重毀損,
更何況是人肉之軀...。
「酒駕零容忍」
協會希望,
不要再有任何一件像這樣的酒駕事故發生,
不要再有任何人及其家屬受到傷害,
因此,
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協會將合作辦理從文化、醫學與法律角度去探究逼近杜康造酒以來,
有關於酒這個雙面刃所帶來的利弊,
透過具有品酒師及司法心理專長的黃致豪律師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的鄭婉汝醫師的雙師對談,
希望能夠帶給大家不一樣的想法看法,
希望酒駕傷害不再重演。
後天8月17日(四)台中專場活動,
歡迎朋友一同來參加!
系列活動二:台中專場
8/17 (四)
晚上1900-2030
台中想想人文空間
(台中市中區民權路78號)
主講:黃致豪律師(品酒師、律師、司法心理專長)
醫師:鄭婉汝醫師(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中國醫藥大學公衛系助理教授)
主持:林美娜(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
有興趣的朋友請填寫報名表:(留言內有活動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dEp1R5bCtfnKdcP7…/viewform
附註:現場提供書籍販售,《酒杯裡的謀殺:從飲酒文化到反酒駕運動的百年發展史》(原文書名-One for the road: Drunk driving since 1900) 定價:360元,現場售價:79折285元
備註:
小編聽說很多地方都停電了,
各位還好嗎?
千萬不要因為家中停電就前往公共場所飲酒,
卻駕車回家,
真正的放鬆是飲酒過後搭計程車或是請代駕讓您平安回家!
停電時期,
要更注意路況喔,
「出入平安」
#台一線台南市永康區酒駕肇事不斷
#今年1到7月取締高達1千多件
#13日又發生26歲李姓騎士遭酒駕闖紅燈轎車撞飛送醫不治
#死者女友昨天在臉書痛斥酒駕害死每天努力工作的年輕人
#今年前7個月共取締酒後駕車件數1051件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今年1至4月的全國酒駕事故A1與A2死傷人數為1974人
#事故發生在13日上午7點28分
#37歲謝姓男子酒後駕車行闖紅燈因車速過快撞上騎士
#謝男酒測值達0.55mg
#闖紅燈及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
#謝嫌依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致死移送法辦
#A1類事故係指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之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A2類事故係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警方統計A2類人數可能含有超過24小時死亡的案例不僅僅是受傷而已
#受傷還有分輕重傷有些傷會對傷者及家屬產生一輩子的重大影響
#酒後駕車闖紅燈汽車及機車受到巨大的撞擊力道嚴重毀損
#更何況是人肉之軀
#酒駕零容忍
#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協會合作辦理
#具有品酒師及司法心理專長的黃致豪律師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的鄭婉汝醫師
#後天8月17日四台中專場活動晚上19002030
#台中想想人文空間台中市中區民權路78號
#酒杯裡的謀殺從飲酒文化到反酒駕運動的百年發展史
#聽說很多地方都停電了大家還好嗎
#千萬不要因為家中停電就前往公共場所飲酒駕車回家,
#真正的放鬆是飲酒過後搭計程車或是請代駕讓您平安回家
#停電時期要更注意路況
#出入平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642875
台中市交通事故初判表 在 Taiwan Mountain 台灣山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超火紅話題+
來聊聊最近山界較熱門的話題--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目前還是 "草案" 階段,因本法有涉及行政罰法,未來仍需報請行政院核准)
http://www.taichung.gov.tw/…/Attach…/100010/651110102770.pdf
話說在前:
1.山難搜救需(1)經常性的國家級山域搜救專業隊伍而非任務型編組。(2)完整的山難基金機制(或保險)。
2.我認為這是消防局在歷次的山難搜救工作經驗與壓力下,做出不得不為之的法令要求~
目前我認為可以討論的有: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以下逐條討論:
第五條
進入本市公告山欲從事登山活動,應攜帶下列裝備:
一.具有定位功能之器材。
二.可供緊急連絡之通訊設備
就第五條而言,我的看法是:
1. 請開始存錢(但若只是想要偶而爬個山就要買嗎??),且台灣眾多大專院校的學生登山社團向來都是培養登山技能的主力之一,但這些學生的經濟能力通常不容許購買這些相對昂貴的器材。
2. 山區廣大,一條長程綜走路線可能就跨幾百公頃的山區,山域主管機關應明確揭露山區哪些路線或地點可供通訊處,南投林管處的能高越嶺道西段與雪霸國家公園的地圖都有此資訊。
3.山區訊號是否良好有其客觀條件,不是每個地方GPS都有良好的收訊,且無線電的通訊亦有其通訊對談的技巧,需注意不要在頻道上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或喘測,而衛星電話只有一句話,給我錢,其餘免談......
4.比起GPS,我個人仍強烈建議必須學會基礎的指北針定位與地圖的判讀,那才是自己在山區行走時最可靠的靠山,重點是-->不怕沒電......。而所謂的路感,就請多爬山吧~
5. 因以,第五點我認為應該是加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第六條
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應由領隊帶領之,並依登山路線難易度,由領隊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發生意外衍生之搜救等相關費用,由保險給付;最低保險金額由本府另行公告。
前項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
領隊應依登山計畫帶領隊員從事登山活動,嚴禁隊員脫隊獨行。隊員發生意外事故致危及生命安全者,領隊應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之責。
針對上述第六條,我的看法是:
1."特殊管制山域"依本法第三條的定義是:需申請入園許可之山域等於就是"雪霸國家公園",那麼,若是在雪霸國家公園之外台中市山區山難的搜救費用,如大坑山區.谷關七雄或白姑大山部分山區等,其搜救費用是否還是由公家機關買單而不受本法規定?
2.金管會要求各保險公司開發產品的登山綜合保險,其最最低要保人數為5人,4人以下因為基數不足與保險公司的其他因素考量,目前並不提供4(含)人以下投保登山綜合保險,此點雪霸處亦曾於歷次開會中請台中市政府刪除此點,然最後仍無法被台中市政府接受。因此,此點相當不友善於個人獨攀與小團體山友前來雪霸國家公園登山。
3. 有關”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此點,我同意具備EMT1資格的領隊可以進行第一線人員受傷的現場處理,但山難的許多衍生的意外並不是具備EMT1資格的領隊就能應付的(墜崖救援.迷途失蹤等),應請台中市政府提出說明具備EMT1資格的領隊是否真能有效降低山難的發生或後續的傷害相關科學數據,此點我認為應為加分要件而非必要要件,亦即你可擁有EMT1的資格來招募隊員但不應作為能否入山的必要資格。
4.隊伍行進間,我們從來就不樂見拉長分隊或脫隊獨行,然有時隊員的脫隊並非領隊一人可以完全掌握,若是有充分證據說明是隊員執意要脫隊去拍照或慢行,甚或不可抗之因素致使隊員脫隊獨行,領隊是否仍需付全部責任?
5.本法給與領隊相當大的權力與義務,我也認為本該如此,然,當領隊擁有這些任務時,身為隊員的一分子也應當對自己參與的登山計畫有所了解與風險掌握,不應將山上所有的事情全交領隊一人來幫你負責任。
6.我最擔心的是延 誤 通 報 求 救!! 當山難意外發生時的當下,誤判情勢以為可已好轉且又不想支付隨之而來的搜救費用時,我認為此點可能就會發生,等到意外急轉直下時再求救,就怕為時已完……。而這也是美國高山救援協會(M.R.A)反對項求救者收取費用的主要論述,請參考以下連結(http://www.mra.org/…/49-what-is-mra-s-position-on-charging-…)
7.建議每一次的難事件發生,都應該要由負責的單位或領隊撰寫"山難意外報告書",讓每次的山難意外報告書作為下一次登山的經驗累積。
第七條
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者,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本府"得"公告禁止進入山域活動,並以書面傳真或電話通知許可入山或入園機關,採取緊急管制措施。
前項措施指許可入山或入園機關接獲通知後,應即通知於特殊管制山域之登山客撤離,必要時連絡留守人員或緊急聯絡人。
第一項公告禁止期間內,許可入山或入園機關不得許可入山或入園申請,已許可者應公告廢止。
1.國家公園法已明定公告,只要發布海上颱警報,入園許可證即主動作廢。
2.此點或許各位會覺此點不利於長程縱走的行程規劃,如6天5夜的行程雪劍線,若在第3天才發布警報又要馬上下山,那不是更危險!!?? 因此,該法第十二條有規定:
從事登山活動者於接獲第七條之通知而未撤離下山,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因 即 時 下 撤 顯 有 危 險 虞 者不 在 此 限。""
因此,長程縱走途中遇到颱風或其他惡劣氣候,請就近找安全可遮護的山屋或營地度過就好,千萬不要隨意下山而讓隊伍暴露在惡劣的環境中啊!!
另外,我也不清楚,雖然台中市政府訂了這個法,但是,是否有相對應的配置人員來執行該法呢?亦即,台中市政府會派人到登山口查驗嗎? 台中市政府會查驗領隊的相關資格嗎? 我對此是不表樂觀,應該會是等到出了事情之後再來看你這支隊伍與領隊是否有符合資格……,這樣讓會讓人有本末倒置的感覺,亦即,不符資格者就應告知不應該上山,而上山者應該都是符合資格的才是。
更不能把工作都”委請”其他山域主管機關來執行吧?
還有,雪霸國家公園在此法中角色明顯吃重,但是,我們的入園許可證的”入園”是進入生態保護區需經申請,非為登山服務遊憩而需申請,立足點是明顯不同,要管理的對象也不盡相同,說明白一點,進入生態保護區要的是一張環境教育的證書還是急救訓練的證書呢?因此,這又讓我開始擔心,一個疊床架屋的法令又要開始蓋了……
最後,台灣這個島國有將近70%的國土面積都是山區,無論是你家後院的郊山.荒煙漫草的中級山或3000公尺以上百岳,通通都是山,身在台灣你就不可能不去面對山! 我們好不容易從早期的戒嚴封山-->入山證管制-->逐步邁向開放的自由登山,要登山的門檻越來越低,但是,山的力量與威嚴,卻是一直都沒有變過,無論政府的管理機制如何改變,要登山,就請對自己的登山計畫與風險評估負責任,更要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任!! 這是任誰都要有的自知之明。
另外,也真心誠意的認為,我們應該要有一個中央級別的單位來負責登山的管理業務,而這也是我一開始提到的: 1.山難搜救需(1)經常性的國家級山域搜救專業隊伍而非任務型編組。(2)完整的山難基金機制(或保險)。這都需要更專業更高層級的機關單位來完成,且因為缺乏一個統合的專業單位,就會如此法一樣,只能從救難單位(消防局)的角度來看登山,屆時各位愛山的人就只能像這樣被動式地接受此規定,若能有這樣的單位,或許,我們的登山管理才有有會繼續向前跨出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