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面貌的律師法,七十多年來的最大變革!】
律師界一直是民進黨最堅實的力量,在小英政府的司改進程中,律師界也從未缺席。
律師法的全盤修正律師界一直殷殷期盼,因此在本屆立委上任後,即有多達12個版本相繼提出,但由於台北市律師公會與各地公會意見相當分歧,期間在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才剛作成,會員人數佔全國執業律師總數超過7成的台北律師公會,不久後竟然就宣布退出全聯會了。或許有人認為,這是律師界的內鬨,但其實更象徵著律師界對於制度改革的引頸期盼。羅秉成政委在歷經23次協調後,遂將行政院版於108年4月26日送來立法院審議。由於這次行政院版條文將原本的53條擴增為146條,增修的幅度相當大,是七十多年來修正幅度最深、最廣的一次,所涉及的不僅是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不能退職擔任律師外,而最重要的變革就是「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將來全國律師都是會員,可以直接參與會務的運作,透過「組織直選化」,充分體現全體律師的民主意向。我也高度期待,透過這次的修法,可以揮別兩公會過去分裂的動盪,打造強而有力的全國律師聯合會,讓律師界重新團結!
除此之外,年輕律師的需求,我們也聽到了!這一次修法為了讓「執業自由化」,我們重新檢討了政府過去「業必歸會」的管制措施,未來,律師基於結社自由,一樣可以加入複數的地方律師公會,但更重要的是,即便不加入其他的地方律師公會,律師一樣可以跨區執業,省去動輒好幾萬的入會費,只需要在跨區執業期間按月繳納3、400元就好,相信可以大幅減輕年輕律師的負擔。
當然,我們注意到這樣的變革,對於各地方律師公會會有一定的衝擊,所以在「公會在地化」的考量下,我們設計了許多保障地方公會的條款,並且鼓勵公會發展在地特色,例如各地方公會在全律會有當然理事、團體會員代表等保障名額,而且限於在地律師才能兼任。此外,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必須要由在地律師來主導。至於預算部分,我們設計了中央挹注經費的依據。最後,為了避免違規跨區未繳費的情形,還明定法院、地檢署協助稽核跨區執業的法定義務。
這次律師法修法可謂相當艱鉅,除歷經兩次審查會審查、四次黨團協商外,民進黨更與各律師公會、專利師公會、地政士公會、記帳士公會及生技代表不下十次的溝通協調,如此修法的結果不僅受到各界的支持,更是民進黨勇於負責承擔的結果。
在審、檢、辯的三角關係下,律師制度的健全,是提升司法品質不可或缺的一環。所以這一次的修法,我們還重新檢討了發給律師證書的消極資格、律師懲戒制度,避免律師界蒙受司法回收桶之譏。
然而,身為立法者,能夠透過法律實踐的改革畢竟有其限制,尤其是在尊重律師自律自治的原則下,更是如此。由衷期盼,這一次的修法能夠催生出強大的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僅凝聚全體律師的向心力,更勇猛地承擔起國家法治發展及保障人權等公益任務。
律師法三讀通過了,這是一個歷史時刻,我國司法史儼然開啟新的篇章,接下來就是一個嶄新的開始!
最後要感謝周春米 立委,若非她專業、耐心主持協商,律師法是沒辦法通過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bit.ly/shasha77_member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
台北律師公會 律師證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全新面貌的律師法,七十多年來的最大變革!】
律師界一直是民進黨最堅實的力量,在小英政府的司改進程中,律師界也從未缺席。
律師法的全盤修正律師界一直殷殷期盼,因此在本屆立委上任後,即有多達12個版本相繼提出,但由於台北市律師公會與各地公會意見相當分歧,期間在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才剛作成,會員人數佔全國執業律師總數超過7成的台北律師公會,不久後竟然就宣布退出全聯會了。或許有人認為,這是律師界的內鬨,但其實更象徵著律師界對於制度改革的引頸期盼。羅秉成政委在歷經23次協調後,遂將行政院版於108年4月26日送來立法院審議。由於這次行政院版條文將原本的53條擴增為146條,增修的幅度相當大,是七十多年來修正幅度最深、最廣的一次,所涉及的不僅是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不能退職擔任律師外,而最重要的變革就是「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將來全國律師都是會員,可以直接參與會務的運作,透過「組織直選化」,充分體現全體律師的民主意向。我也高度期待,透過這次的修法,可以揮別兩公會過去分裂的動盪,打造強而有力的全國律師聯合會,讓律師界重新團結!
除此之外,年輕律師的需求,我們也聽到了!這一次修法為了讓「執業自由化」,我們重新檢討了政府過去「業必歸會」的管制措施,未來,律師基於結社自由,一樣可以加入複數的地方律師公會,但更重要的是,即便不加入其他的地方律師公會,律師一樣可以跨區執業,省去動輒好幾萬的入會費,只需要在跨區執業期間按月繳納3、400元就好,相信可以大幅減輕年輕律師的負擔。
當然,我們注意到這樣的變革,對於各地方律師公會會有一定的衝擊,所以在「公會在地化」的考量下,我們設計了許多保障地方公會的條款,並且鼓勵公會發展在地特色,例如各地方公會在全律會有當然理事、團體會員代表等保障名額,而且限於在地律師才能兼任。此外,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必須要由在地律師來主導。至於預算部分,我們設計了中央挹注經費的依據。最後,為了避免違規跨區未繳費的情形,還明定法院、地檢署協助稽核跨區執業的法定義務。
這次律師法修法可謂相當艱鉅,除歷經兩次審查會審查、四次黨團協商外,民進黨更與各律師公會、專利師公會、地政士公會、記帳士公會及生技代表不下十次的溝通協調,如此修法的結果不僅受到各界的支持,更是民進黨勇於負責承擔的結果。
在審、檢、辯的三角關係下,律師制度的健全,是提升司法品質不可或缺的一環。所以這一次的修法,我們還重新檢討了發給律師證書的消極資格、律師懲戒制度,避免律師界蒙受司法回收桶之譏。
然而,身為立法者,能夠透過法律實踐的改革畢竟有其限制,尤其是在尊重律師自律自治的原則下,更是如此。由衷期盼,這一次的修法能夠催生出強大的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僅凝聚全體律師的向心力,更勇猛地承擔起國家法治發展及保障人權等公益任務。
律師法三讀通過了,這是一個歷史時刻,我國司法史儼然開啟新的篇章,接下來就是一個嶄新的開始!
最後要感謝周春米 立委,若非她專業、耐心主持協商,律師法是沒辦法通過的。
台北律師公會 律師證 在 阿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北律師公會對於12月23日勞基法修法遊行警方抓捕律師之聲明
12月23日,由於勞基法修法爭議,上萬民眾站上街頭抗議,表達對此修法之不滿心聲,行使憲法所賦予集會遊行之表意自由權,至夜間十一點許,約有五十名民眾在台北車站東三門遭警察層層警力包圍、阻擋、不准離去。警方並無說明限制人身自由之依據,亦無任何集遊法規定之舉牌、警告或命令解散行為,逕行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將近二小時,其中同時包括記者與數名在陳抗現場協助民眾的律師。
幾經僵持,於現場協助之丁穩勝律師出示律師證與身著律師袍之陳又新律師欲上前與現場指揮官溝通,嘗試解決僵局,使人群解散,避免衝突產生。詎料,警方指揮官即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下令抓捕現場律師,且悍然拒絕表明法律依據,將律師抓捕上警備車後丟至內湖郊區。
昨夜警方抓捕丁穩勝、陳又新等數名律師之行為,使律師無法在現場,提供人身自由遭限制之當事人適時法律協助,嚴重侵害律師之執業權利,本會表示嚴正抗議並聲明如下:
1. 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本是律師的天職
依我國律師法,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本是律師的天職,為確保集會遊行之權利得以落實,及民眾意見得以充分表達,律師在場係為提供法律協助,並敦促執法者自制。況於當日夜間,律師出面是為與警方協調放行民眾,使陳抗活動平息落幕,然竟發生無故「抓捕律師」之情事,這無疑是對民主人權的嚴重戕害,亦對於在野法曹之執業權利造成強烈侵害。
2. 政府對於律師保護人權之作為應給予最大程度的尊重
台灣從過去戒嚴時期至今,從未發生過在陳抗現場「抓捕律師」的現象。過去警方與在場律師之間,存在一種律師在場維權警方反而可以讓律師協助溝通的默契,著名的323行政院佔領事件,當時國民黨執政下的警察,尚不敢抓捕在場的顧立雄律師等人,甚至在暴力清場時還容許律師協助疏導陳抗民眾。然昨夜警方抓補律師,並未說明其抓捕行為之法律依據,抑且,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保護公民的基本政治人權,本是律師的基本職責之一,在此呼籲政府及警察執法單位,除應恪遵法律所規定之義務外,對於律師保護人權之作為應給予最大程度的尊重,勿讓執法體系輕易成為侵犯人權的工具。
3. 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權最大程度之保障
民主與自由一直是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要落實這些終極目標,國家是必要給予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權最大程度之保障。集會自由權為普世人權,具有公民意識的人民本得以團體形式,針對經濟、社會及政治議題積極參與、表達意見及相互交流,促進民主多元社會的健全發展。政府、司法機構皆應在制度設計、執法過程、法律適用上,使人民得以在毫無恐懼的狀態下行使集會權利,而非無任何法律依據,打壓、阻嚇人民行使集會、表達公共意見等基本人權。
4. 本會嚴正強烈譴責「抓捕律師」之違法行徑,侵害人權及律師執業權利
本會作為長期支持並關注人權、民主法治社會發展之律師團體,本會諸多會員曾在2014年太陽花運動等集會遊行案件中,提供遭到司法追訴之公民相關法律協助與刑事陪同偵訊、法庭辯護等協助,深刻理解到人民若喪失言論自由、集會遊行的權利,民主理念將再無永續存在的可能。
本會要求政府應調查此次抓捕過程、決策過程及執法手段,並應道歉、懲處現場指揮官(至少包括中正一分局局長、介壽派出所所長),且於兩週內公布執法過當之警察名單、懲戒名單!
新聞聯絡人: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陳孟秀律師(0952-276908)
台北律師公會 律師證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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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46 違法的GPS偵查
03:39 科技偵查法規定了什麼?
06:13 爭議最大的設備端通訊監察
08:16 科技偵查法的其他問題
09:30 我們的觀點——想上太空也要做好準備
10:43 我們的觀點——該怎麼做才好?
12:06 問題
12:30 結尾
#科技偵查法 #打擊犯罪 #保護隱私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公告周知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https://bit.ly/3b3kJiv
→最高法院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王育洋妨害秘密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b0eP1M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3b8ZxYu
→【投書】無視人權與民主參與的科偵法草案:https://bit.ly/3nforbg
→立法院-「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報告:https://bit.ly/389dq72
→科技偵查法草案評析 -- 提供於立法院民國109年10月8日公聽會意見與會後補充:https://bit.ly/2JHUbs3
→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上集:https://bit.ly/358fhaj
→「科技偵查法」GPS、空拍偵蒐規範寬鬆惹議 法界:偵辦效率不應犧牲隱私:https://bit.ly/35778mE
→廖伯威/科技偵查會不會成為極權的幫凶:https://bit.ly/3naj3Gr
→林俊宏/《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https://bit.ly/3o7L1nw
→林誠澤/還沒上太空就進場維修的《科技偵查法》?:https://bit.ly/3obNoWl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https://bit.ly/2KWnzew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聲明:https://bit.ly/3pLI6kN
→【法務部搞007】強推科技偵查法侵人權 App用戶恐無辜受「駭」:https://bit.ly/3rPzknK
→《科技偵查法》「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界反彈:法務部是沒事做了嗎:https://bit.ly/2Mqjq2R
→用LINE通話可被監聽 《科技偵查法》准植入程式搜證:https://bit.ly/2LhLjcW
→認識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的五種偵查方式:https://bit.ly/2X6YvE7
→《科技偵查法》草案嚴重侵犯隱私權 律師提醒有違憲疑慮:https://bit.ly/358x3KB
→科技偵查法恐威權再現?綠委:應保留法院核發監聽票以避免濫權:https://bit.ly/3nbgTGK
→科技偵查法 蔡清祥:待彙整研議各界意見後修正提出:https://bit.ly/2X9YqzM
【 延伸閱讀 】
→【開放文化觀點】數位身分證在台灣:被低估的隱私及資安風險:https://bit.ly/35apnaW
→GPS監控方式之偵查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https://bit.ly/2Mzxo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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