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渾沌描述——民族性與系統性種族歧視】
系統性種族歧視在學術界的實況更像是制度性暴力。第一是藉由簡化跟省略原住民族精神與價值觀獲得既得利益/學術credit的剝奪,再者透過學術研究成果滲透到學術市場去宰制沒有話語權的原住民族人;對天性/樂觀等善意族群歧視去營造兩面評價分化族人,同時在漢語中心/漢族中心影響下排斥原住民族地位。剝奪,滲透,分化,排斥,正是Johan Galtung提及制度性暴力/結構性暴力的四種表現。制度性暴力不一定是積極主動的,在由龐大權力與資源結構起來的學術市場,善意族群歧視成為常態代表這種論述的典範化已經形成,在關鍵字背後其實是眾多大學教授、期刊審查委員、學術補助計劃、升等壓力...等等被默許而不被撼動的結構,進而鞏固了這種歧視的詮釋與發展空間。
典範轉移往往是緩慢而艱難的過程;不過也就是因為這種緩慢推移的潛移默化,一旦善意族群歧視繼續不被重視,那麼它是否將跟著新理論與觀點的發明結合繼續殘害下一個原住民族世代呢?我想用這篇論文來舉例,大家應該也會更明白公開譴責並抵抗學術界系統性種族歧視的重要性:這篇論文是王雅玄在2008年於台東大學教育學報提交的〈進入情境與歷史:台灣原住民教師的多元文化素養及其實踐〉論文。我們摘要一下,這篇研究的目的是:
引導基層教師進入社會情境及其成長過程中族群經驗之歷史片段,從中瞭解在社會脈絡下,對多元文化素養內涵的理解與實踐策略。
研究目的如下:
一、 探討原住民中小學教師在認知、情意與技能面的多元文化素養內涵。
二、 瞭解原住民中小學教師在文化、族群與語言面如何實踐多元文化素養。
而它的研究立場是:
本研究從原住民教師及其文化背景來探索其所理解、所實踐的多元文化素養,並挪用人類學研究觀點,認為族群有其共通特性,可以在個別的個人身上找到屬於這族群的共通特性。假設個別的原住民身上有與其社群相類似的族群文化觀(Benedict, 1935),故不蒐集大量樣本進行調查,亦不預設研究對象的代表性,因為在每一個民族許多不盡相同的個人中總可找出所謂的民族性(李亦園,1992),所以應深入個別訪問原住民教師,以掌握教師觀點的多元文化素養內涵與實踐。
全文大家就自己去查詢,我們建議大家去找2005年發表在Science的論文〈National Character Does Not Reflect Mean Personality Trait Levels in 49 Cultures〉,針對49個文化進行調查,發現其文化人群並沒有所謂平均的人格特質。2005年的實證研究。而王雅玄在2008年,引用1935年及1992年的論述來做為立場,結果是甚麼?就是在結論的部分,持續用錯誤描述誤導大家:「但私底下面對不同族群學生則採取積極性差別待遇,例如在生活輔導方面依學生不同『民族性』與之相處」,所以是遇到布農族學生就找其他七個學生來唱「八部合音」嗎,還是遇到阿美族學生問他們今天怎麼不跳舞?這篇論文連同台東大學教育學報,收錄在TSSCI期刊(科技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中心,國家級人文社會科學期刊資料庫),你沒看錯,這就是一個種族歧視典範化的過程。研究者用過時/錯誤研究作為立場,一路進到國家級期刊的學術殿堂裡。我們閱讀論文好幾次,仍然想不通為何需要用民族性作為立場支撐自己的多元文化素養研究,難道不覺得矛盾嗎,這種充滿渾沌的描述過程,真的可以作為學術界、教育界的參考嗎?
是時候重新檢視學術界的陋習。雖然我們無法及時改變制度性暴力,但我們可以做的,就是現在開始學會辨認它們的面孔:一起關注原住民族相關研究,支持你所在的學術領域去進行尊重族群差異的批判性思考,支持從原住民族主體性出發的研究。
台東大學論文查詢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許淑華該做的是吃誠實豆沙包,而非魚目混珠想打烏賊戰脫身
關於許淑華回應其文章不可能抄襲黃中元碩論乙事
我在8月2日將許淑華碩論進行逐段人工比對,發現許碩論第一章緒論,「壹、健全地方經濟發展創造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創意產業」,從標題開始整整5大段(近2頁篇幅),全部抄襲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與政策研究所黃中元的碩論(〈公民社會與地方文化產業發展之研究—以南投縣茶葉文化產業為例〉,第3〜5頁),許的參考文獻也未載入。
網路上查詢到的黃中元文章,封面頁的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早於許淑華的碩論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經查,這是中原大學碩士生黃中元的文章,而非其碩士論文,極可能是他的學期報告,該文參考資料未列許淑華的碩論。這是我個人的疏忽和錯誤,這點我要向黃中元先生、引用我粉專貼文的媒體以及國人致上歉意。
黃中元先生確實在2011年才完成他的碩士論文, 題目是〈茶文化產業創新策略之研究:以天福集團為例〉。許淑華今天辯解說,她不可能搭時光機到未來看到黃中元的碩論,這句話倒是真的,因為,黃中元的碩士論文並未放入前揭的「健全地方經濟發展創造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創意產業」五大段落。
換言之,黃中元在他碩論第一章第三節〈相關文獻探討〉「三、從公部門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過程分析」,舉出了幾本論文,包括許淑華2009的「公部門結合地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研究—以南投市為例」(黃中元碩論的第17頁),以及在參考書目中列出許的碩論(黃中元碩論第210頁)。
黃中元的碩論未提及「健全地方經濟發展創造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創意產業」,很自然地,註腳上也看不出他引用了許淑華,請容我再強調:黃中元沒有「引用」許淑華的碩論。
許淑華辯稱未註明出處的部分已經向她的指導教授說明,但為何不願對外公開講清楚?許確實抄襲了五大段,能否請她誠實告知國人,她究竟是開了任意門去抄了誰的文章?
許淑華的碩論明顯涉嫌抄襲,從她第一時間的對外聲明即可驗證,她至今仍無悔意,妄砌詞狡辯。另其在南投市長任內,更涉及濫用權力,假公濟私,在市公所進行論文訪談,也未見悔意和歉意。
抄襲就是抄襲,碩論是許淑華自己寫的,那幾個段落非外人可植入,遑論栽贓(難不成許自認其碩論是贓物),奉勸許淑華委員,誠實為上策,別想打烏賊戰混淆視聽。也籲請逢甲大學進行許淑華論文審定的工作。
爭點一
許淑華指出,她未曾看黃中元的文章,她「引用」的「某人報考暨大博士班『研究計畫』中內容」,竟有五大段落與黃中元的文章一模一樣,意味著,她和黃中元看到的極可能是同一份資料?按常理,用於申請博士班的研究計畫,內容具有私隱性,除了可能是自己碩論(計畫)的一部分,或預計延伸成為博士研究的基礎,否則一般人不太會將它獨立出來另行「發表」(除非寫成專文)。
若許淑華所言屬實,該文章當時未發表,因疏忽未載明引用出處。請問那篇文章已經發表了嗎?刊於何處?
另外,將五大段落一字不改地複製貼上,不叫做引用,那叫作抄襲!
爭點二
許淑華說,「台東池上米」部分則是節錄自「地方研習中心研習論壇」內容,當時該網站參與討論人數相當踴躍,且在第2段中載明引用出處。請問許委員,整段、整段地「節錄」,難道這不算是「抄襲」嗎?妳究竟從該論壇抄了幾個段落?不查明出處而直接複製貼上,已經違反學術倫理。
目前國內的兩大比對軟體,不知道能否偵測出網站或公部門研習資料的內容來進行查核比對?這部分容我跟專家請教後,再向大家說明。
爭點三
許淑華的碩論,類似將丘昌泰的專書「圖1-1從公共行政轉變為公共管理圖示」整段複製貼上的情形並不少。而此態樣在比對軟體中能否被顯現,亦不得而知。以附圖為例,碩論第28至29頁,整整兩頁出現好幾個專有名詞(學術用語),僅有一個文中註和一個註腳,若全出自許淑華的「獨創」,那她絕對能成為國際間不世出的理論巨擘!
#省力女抄人
#愛抄又愛凹
#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