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司法院大法官發布釋字第799號解釋後,因為性犯罪強制治療相關法律條文被宣告部分違憲,大家都很擔心,會不會縱放狼群回歸社會?我身為召委的第一天議程,就排「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量刑、處遇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專題報告,從我長期婦幼保護的專業,希望檢警的執法能量和衛生行政的醫療專業能通力合作,保障人民免於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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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的高再犯率,很主要的原因是出於精神疾病問題等,需要醫療專業協助。在第一線的員警,如果碰到疑似精神病患,勤務安全和順利執勤要如何確保?我質詢警政署劉副署長,但上是去年109.7.13日衛福部開辦的「精神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服務」(call center),提供警消等職業隨時電話提供專業醫療諮詢、處置建議,劉副署長並不清楚,更不用說訓練員警,將call center的資源納入的勤務標準流程。另外,從109年7月16日至同年 10月8日,315通服務電話有65通來自警察,明顯是過低了,我也要求衛福部李次長要確實宣導,讓基層員警確實知道這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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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後續需要治療、教育等,政府機關之間無縫接軌,才能保護人民。性侵犯刑滿之後,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3條等規定,需要赴當地警局登記,並接受地方衛生局(所)治療或教育,但赴警局報到漏接的案例,光是110年2月仍有26件。台灣防疫成績傲視全球,使用手機基地台定位連上電子防疫追蹤系統,讓有關部門都可以第一時間接到訊息。科技既然可以運用在防疫上,在中、高再犯的性犯罪加害人追蹤,當然可以比照。我請教法務部蔡部長及衛福部李次長,兩個部會共同積極研擬性犯罪加害人追蹤,比照電子防疫追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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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衛福部雖有新設置了call center,但是判斷精神病患如何處置,還是現場協助最妥當,這也是歐美國家行之有年的危機處理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 CIT)。我希望衛福部辦理的call center逐步升級為CIT,也要求李次長能夠朝此方向研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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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精神病犯罪案例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台灣精神病犯罪案例 在 Tiffany Chen T妹 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你要殺一個人時,先吸毒再殺人!
法院認證 因為吸毒當下喪失判斷能力,所以無罪。
這根本是鼓勵吸毒後砍人,之後都要比照辦理!吸毒前應該三思後果,好比酒後開車就要負擔後果。
後天選擇是否精神障礙,或你真的是天生無法抗拒因素,兩者是不同的,不是一句精神障礙。
吸毒後殺死直系親屬人無罪,還把頭顱砍下來!真的是犯罪天堂無罪。
所以沒吸毒殺人的人,你們真的有夠白癡!每個至少被關個15年或無期,記得下次先吸毒再殺人!「因為台灣司法允許的」
台灣司法反而對微不足道的案子,總是把人假設壞人,沒罪、不小心、或出於自衛都須要被嚴辦!
在許多國家,不是當下有精神病就一定無罪!!多看看許多國家的案例,你會發現台灣的司法判決簡直笑話。
#吸毒後的行為就是要負責
#所以酒駕撞死人也應該判定當初喪失判斷能力
#怎麼雙重標準
#記得吸毒再砍人喔
台灣精神病犯罪案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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