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觸即發的危險關係:美國警方與黑人族群
Conflicts between African Americans and the Police
大約十幾年前,州警大人是位年輕的陸軍中尉,效力於美國陸軍主力部隊的步兵師之一。當時被派遣到伊拉克一年,才剛返回美國國門的州警大人,正駐守在堪薩斯州的陸軍基地萊利堡。州警大人向來不喜歡住在基地,所以找了基地附近的公寓。平日不是上班,就是窩在公寓打線上遊戲。州警大人平時喜歡改造舊車,返回美國後,他上網買了一部破爛的凱迪拉克,興致勃勃準備將這部舊車改造成他最喜歡的電影《魔鬼剋星》(Ghostbusters) 中的經典 Ecto-1 捉鬼車。
** 照片就是州警大人自己改造的抓鬼車。
有一天,州警大人下班回家打完電動,照例在半夜到停車場修車。才剛開始準備大顯身手,就看到閃著警燈的警車朝他駛來。警車的門打開後,瞬間好幾位警察手持手槍指著他。州警大人愣了幾秒才回過神來,想著應該是鄰居看到他半夜在停車場鬼鬼祟祟,誤以為他要偷車,就打了電話報警。看到警察警戒地盯著他,州警大人舉高雙手,配合警方一切調查。警察確認破車的確是州警大人所有後,道了歉紛紛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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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警大人沒有質問警察為什麼要拿槍指著他,他沒有跟警察嗆聲,也沒有態度惡劣不願配合。相反的,州警大人承認自己半夜修車的舉動的確有些可疑,也瞭解為什麼鄰居會報警,因此他完全配合警方調查,一一回答問題,也出示相關證件。
州警大人是為國效力的陸軍軍官,但他瞭解軍官的頭銜不是一枚護身符。他加入陸軍也並非是要獲得任何特殊待遇。為了避免一般民眾在商店為他付款(美國民眾對軍人十分敬重,常有在商店為軍人付款的習慣),州警大人幾乎不穿軍隊制服在基地外買東西。他甚至連軍人折扣都不願意使用。當然了,克萊兒身為一介家庭主婦,對於這一點頗有微詞。但是州警大人認為穿上陸軍軍服是一種榮耀,他加入軍隊從來不是為了折扣,更不是為了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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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遠了,克萊兒的重點是:在跟警方接觸時,「配合警方盤查」是十分重要的。在近幾起警民紛爭的案件中,嫌犯/民眾會被噴辣椒水、電擊、開槍射擊,幾乎都是因為他們不願配合、拒捕,甚至跟警方起衝突。不過,媒體不分青紅皂白,硬要把警察試圖制伏黑人嫌犯的所有案件,歸類為「種族歧視」。沒錯,在這些案件中,嫌犯都是黑人。但警方之所以會亮出武器,並非因為他們是黑人。說穿了,其實是因為他們有抗拒的動作。
為什麼非裔美人碰到警方盤查時總是有較高的機率不願配合?克萊兒之前有提過,出生在貧民區的非裔美人從小就被教導不能信任警方,他們認為:1. ACAB (All Cops Are Bastards) 「所有警察都是渾蛋」、2. No-snitch「不(向警方)打小報告。」正因為貧民區治安敗壞,執法人員與貧民區的關係向來劍拔弩張。加上不時傳出警方對非裔執法過當,媒體順勢推波助瀾,更加深了非裔族群對執法人員的誤解和仇恨。
非裔美人的犯罪率較高,這點應該不會有人有異議吧!我知道這麼說政治不正確,可能又要被臉書再關個一個月。可是就連 BLM 的發起人之一 Patrisse Cullors 都選擇在白人區買豪宅,一般人應該可以猜到黑人區的治安不會太好。
犯罪率較高,加上從小受到仇警文化根深蒂固的影響,以及美國蓄奴以來對非裔的不平等政策,非裔在面對公權力時,自然會產生不信任、敵視,甚至抗拒的心態:而這種態度又導致警方在與(已知有前科的)黑人嫌犯應對時,不自覺地提高警覺。雙方就在這種無解、無止盡的惡性循環中陷入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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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二天前,州警大人準備下班時,發生一起車禍。一部小客車與連結卡車發生擦撞。小客車的駕駛是一位黑人女子,她一下車就去追打卡車司機,然後跑到州警大人警車旁哭喊尖叫。州警大人查了證件,發現這位女駕駛的駕照已經被吊銷。不只違規駕車,她車上還有一個約六個月大的嬰兒,而且車上沒有嬰兒汽座。州警大人依法給了女駕駛罰單,她卻忿忿不平不斷咒罵。當然,駕照已被吊銷的她不能繼續開車,於是她打電話連絡友人來接她。
不久後,女友人開了車來到現場,準備帶著女駕駛和小嬰兒離開。州警大人看了一下,車裡依舊沒有汽座。州警大人提醒她們帶著小嬰兒出門應該要有汽座。女駕駛立刻崩潰:「你是在暗示什麼?」她吼叫:「你是不是在說我不是好媽媽?我告訴你,我是(消音)非常好的媽媽好嗎?」州警大人聞言,也只能搖搖頭讓她們離開。
當然,州警大人並沒有逮捕任何人的打算。但是,若當時女駕駛是酒駕、或犯有其他重罪。你認為她會好好配合警方,讓警察逮捕?還是會拒捕胡鬧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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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大家還記得單膝下跪 (Take a Knee) 的活動嗎?佛洛伊德事件發生後,下至全美警方,上至位高權重的政客,一群人跟風爭相單膝下跪。有人認為這是單純悼念死者的舉動;有人則沾沾自喜,覺得自己跪了就非常的 WOKE(左派用詞,代表人們對種族/性別/人權等問題的覺醒)。克萊兒認為這一舉動略有不妥,不管怎麼說,下跪就是有認錯、表示歉意的含意。全美警方下跪,是在承認自己真的有種族歧視不成?還是在執法的過程中犯過什麼錯?導致無辜民眾受害?
當時,州警大人就很明確的表示自己絕對不會 take a knee,不論是以個人或執法單位的名義都不成。以個人來說,他自認從州警校結業以來,對待民眾一視同仁。將近十年,他每天兢兢業業服務華盛頓州民,並將這份工作及責任視為無上的榮耀,從未對不起任何民眾。而以執法單位來說,他認為自己沒有那麼大的權力去代表每一個執法人員或執法機構。
民眾、警察、明星運動員、政客、甚至連現任美國總統都跪了。這麼一跪,就為未來定了調,從此不分青紅皂白,只要有非裔美人被警方傷亡的案例,黑人永遠會是受害者、警方則一律是種族歧視的加害者。你沒看現今媒體的頭版頭條,千篇一律是黑人遭警開槍,然後以下省略一千字,事發經過和前因後果似乎不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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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那以後就由黑人警察管黑人就好了嘛!」這真是克萊兒聽過最荒謬的理論。第一,美國早已過了種族隔離的階段,沒有理由愈活愈回去吧?第二,你真的傻傻以為黑人就會聽黑人警察的喔?錯!當黑人穿上象徵警界的藍色制服,他的個人色彩就被抹去了。他不再是一個跟黑人站在一起的黑人,而是黑人口中的「Uncle Tom(對白人曲意逢迎、或卑躬屈膝的黑人)」或「Officer Sellout(叛徒警官)」。而依今日 BLM 的標準來看:You are either with us or against us.(不支持我們的就是敵人。)不支持 BLM 的黑人警察根本就不能算是他們的一員,反而是最低賤的叛徒。
洋洋灑灑寫了一篇,再次強調克萊兒的重點是:當你碰到警察盤查,請務必好好配合。不要反抗、不要逃逸、更不要拒捕。若你覺得警察有言語或行為不當的地方,可以稍後再投訴或提告。相信我,若你沒有犯下重罪,沒有傷害人的意圖,也沒有讓警察感到自己生命受威脅,絕大多數的警察不會無故傷人,也不會無故拔槍。尤其是每當警員拔槍後,他們必須停職等待政風處調查。要是使用辣椒水、電擊槍,也會有一堆如山高的報告要寫。凡是頭腦清醒的警察都不會跟自己的工作過不去的。
《州警夫人FUN英文》
In a time of universal deceit - telling the truth is a revolutionary act.
在謊言遍地的時代,說出真相才是革命性的舉動。
-- George Orwell 喬治.歐威爾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大車蒟蒻 JURO,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從95年拿到駕照再考照一次有辦法一次通過嗎? 所以我跟果凍擔心過不了所以我特地準備雞腿,看看能不能用雞腿換駕照!? 影片內容純屬娛樂! 大發、高雄、潮州駕訓班 潮州報名專線📞08-7800111 潮州開課日期👉https://lihi1.com/siUyy 大發報名專線📞07-7195599 大發...
吊卡車駕照 在 報時光UDNtim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973:臺北.街頭.雨】 #聊聊你心中的臺北
黃燈亮起,你倉皇地奔過馬路。
中華路與衡陽路口的車輛擠成一塊,鳴笛聲不斷,兼有駕駛人探出車窗叫罵,你看著半濕的鞋和濺到髒汙的裙襬,深深地歎了口氣。
臺北是座潮濕的城市,你怎麼會忘記?
五光十色的霓虹,造型各異的招牌,彎彎繞繞的巷弄和混亂的交通,47年前的臺北彷彿就在眼前。那不是錢櫃KTV是建新百貨和新聲戲院,中華商場就在對街,一旁傳來火車駛過的聲音,是還未地下化的鐵路,西門少了灰灰紅紅的人行地磚,卻更加熱鬧擁擠,很多東西變了,可行走在這裡時你還是感覺一樣。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臺北,它就在那裡,不來不去,怎麼可能會忘記?
#天還是天雨還是雨
#只是多了一個冬季
#報時光UDNtime
日期:1973/3/12
圖說:台北市交通混亂情形。
攝影:高鍵助
歷史新聞
【1973-03-12/聯合報/07版/】
橫衝直撞‧製造噪音
違規違警‧花樣翻新
外賓同聲詬病北市交通太亂
加強行的安全培養良好習慣
【本報記者╱安強專訪】台北市交通的紊亂,可以說「聞名遐邇」,常聽許多華僑或外國觀光客說,此地風景美麗,氣候適宜,人情味濃,社會繁榮,進步而安寧,樣樣令人滿意,但唯有一樣不敢恭維,那便是文通秩序一塌糊塗。
仔細想一想,別人所說的一點不錯,本市交通的混亂,確實到了嚴重階段,如果不趕快設法改善,以後的狀況將日趨惡化。
久居本市的民眾,雖覺得馬路上的交通正日漸擁擠,然而在心理上,由於已司空見慣,故並不會大驚小怪,乍從其他縣市或國外來的人士,就會感到交通問題的嚴重,視交通為畏途,走出門後,使他們提心吊膽,十分緊張。
不久前,台北市長張豐緒,陪同關島地方的幾位官員,乘車逛台北市區,坐在張市長身邊的外賓,看到亂糟糟的交通情形,十分緊張,弄得張市長陪伴在旁,很是尷尬。
還有些在外國駕駛汽車有十幾廿年經驗的人,在台北市則表示不敢開車了,因為儘管自己坐在車裏,卻怎麼也不能鼓足勇氣,在人堆裏馳騁,或「旁若無事」的與其他車輛爭先恐後,相互鬥狠,所以如其因習慣於禮讓而落得無法正常在馬路上駕車通行,則不如純粹做個坐車人,把自己的駕駛執照收起來,等離開台北市以後再使用。
從一些外賓口中,我們知道本市尚有許多交通上的怪現象,譬如公共汽車不僅超載,簡直擠得乘客呼吸都感到困難,卻未見受到取締或處罰的,倒是遊覽車和一般計程車,常因超載被警察處罰。
各種車輛在其違反交通規則的方式上,就像各有千秋,獨出心裁,大型客車除擅長超載外,冒黑煙,快車道上停車上下客人,強行超車等,隨處可見,計程車則違規的花樣最出奇,會任意選擇對象,在慢車道上減速慢行,不管後面有多少慢車遭受阻擋,計程車司機認為他的生意最要緊,有時,一輛快速進行的計程車,遇見有客人向它招手,便立即來個緊急剎車,不管後面的車輛是否來得及躲避,然後更在快車道上開門讓客人上去,或者剎車不及,衝過了頭,它會由駕駛人迅速換擋,在快車道上表演快速倒退,恨不得一把將那位乘客捉進車內,生怕被別的計程車搶走生意。
通常,計程車在未載客時,總愛搖頭擺尾,緩行於慢車道上,不停的向道路兩旁人行道上尋覓客人,或為爭取客人,在狹窄的慢車道上彼此追逐,攪得慢車道上秩序大亂。
計程車並憑其體型小,速度快的條件,專門鑽空隙,只要發現交通警察不在附近,有的犯規已成習慣的駕駛,便會找時機闖過紅燈,或亂抄近路行駛。
台北市的計程車,在擅長亂衝亂停之餘,也是製造噪音最多的車輛,它們發出的噪音,皆出自任意按喇叭,通常是一邊橫衝直闖,一面不停的猛按喇叭,以便所到之處其他行人、車輛紛紛避讓。
要是那一輛計程車內,裝有雙音喇叭的設備,則氣勢更顯得不同,威風八面,在擁擠的道路上,鳴起刺耳的音響,這種裝雙音嗽叭的計程車,市警當局曾宣佈取締,並禁止廠商製造,迄今仍未見收效,而這種使人厭惡煩燥的噪音,仍不時迴盪在大街小巷之間。
急馳於市區的貨運卡車,其中包括大型小型等,而那股能征慣戰的潑辣勁兒,絕不輸於計程車。
此外,台北市的輕重型機車,數量特多,共計有十幾萬輛,且不斷的增加中,這批乙種車輛,儘管勇氣可嘉,不過無論如何不能與各型汽車抗衡,故凡與汽車直接衡突,總會棄甲曳兵,駕駛人員不死即傷。
在本市大街小巷裏,機車不守交通規則的情形又在各型汽車之上,不僅汽車所發生的違規、違警毛病它都有,並且還不時要出絕招,如反方向行駛單行道,利用紅磚人行道或騎樓下人行道,作為快馳超過接長龍慢行汽車的捷徑,反正只要附近沒有警察人員,機車駕駛常能就當時的交過狀況,隨機應變,不管違規或違警,凡能使自己超前,便抓緊機會迫不及待的向前鑽,快開車,放噪音,正好與外國駕駛人「慢一步比死好」的觀念相反。
要是有人問台北市到底那種車輛最具特權,可以公然在警察面前違規、違警,不受取締?其正確答案是唯腳踏車莫屬。
本市各型機動車輛,看見腳踏車蹣跚而來,只好緊急剎車避開它算了,因此腳踏車更有恃無恐,什麼紅燈、禁止左、右轉、或夜間應開燈等等,甚至順著馬路右邊,倒行逆駛,和所有前進的車輛迎面而來,交臂而過,置所有交通號誌與法規於腦外。
本市各快車道上,行人可以亂闖,安全島、分道欄柵,一翻就越過去,懶得走人行陸橋時,乾脆從橋下走過馬路,平交道欄桿放下了,看一看火車距離還遠,便掀起欄柵跑過去,危險地帶如此,其他道路上的行人橫行情形,更可想而知了,本市各幹道上,便經常發生行人硬過快車道,使急馳而至的車輛,因為剎車不及而肇事傷人,或由於閃避行人,撞上人行道、撞上安全島,造成車禍。
上述影響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情形,多屬人為的因素,只要政府長期執行違規、違警的嚴格取締與處罰,平時對民眾加強交通知識的灌輸,認真辦理各種車輛駕駛考驗駕照工作,一定很容易使人們遵守交通規則,久而久之,養成良好的交通習慣,交通秩序必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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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喝酒且車輛滑行還不是酒駕嗎?】
明明喝酒了,酒測值也超標,而且人也在駕駛座上,這不是酒駕什麼才是酒駕?係金ㄟ,日前台東地院確實有這樣的一個判決,大卡車駕駛即使酒測值達0.45,且車輛亦有滑行的狀況,但最後也被判不構成酒駕而無罪,那關鍵是什麼呢?
🎸酒駕的責任,法條怎麼說
關於酒駕,可能同時會有行政罰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可以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違者吊銷駕照,這部分較無爭議,刑事責任可以看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這也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
🎸車輛熄火時,是否屬於駕駛行為?應採否定見解
刑法第185條之3的適用上,須符合「駕駛行為」、「動力交通工具」、「酒測值等三款事由」等三項要件,才會成立酒駕的刑責。動力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引擎動力為主的交通工具,所以卡車當然包括在內;酒測值0.45也超過標準,也沒什麼好說的;所以重點就在如何定義「駕駛行為」?
就「駕駛行為」我們的看法是,只要車輛處於熄火狀態,就不會此處的駕駛行為,所以也不會成立酒駕的相關刑事上責任。但法院目前也有不同見解,下面舉些判決供大家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交上訴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認為:「然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應係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而為動作。準此,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未啟動引擎或馬達,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因均已在行為人可以控制或操控下,自屬駕駛行為。」所以在熄火的狀況下滑行,依然屬於本條的駕駛行為。
而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交上易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則認為:「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尚未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在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之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時,自均不得認為與本罪『駕駛』行為相符。」所以在未發動引擎的情況下,就不會符合駕駛行為。
🎸適用在本案
兩則判決相比之下,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交上易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對於駕駛行為的定義較為限縮,認為熄火未發動引擎的情況下就不會被認定為本罪的駕駛行為。而我們也是贊同這樣的見解,因為車輛熄火時對於交通安全的危害性,遠比引擎發動時的危害性來得小多了,所以車輛熄火時所發生的損害,刑法不應加以規範與處罰。本件當下卡車是未發動引擎的狀態沿著坡道下滑,所以即使酒測值高達0.45的駕駛坐在內,駕駛的行為不會被認定為駕駛行為,因此不會成立酒駕的刑事責任。但這也不代表駕駛不會有任何責任,他仍可能有刑法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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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95年拿到駕照再考照一次有辦法一次通過嗎?
所以我跟果凍擔心過不了所以我特地準備雞腿,看看能不能用雞腿換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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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輯軟體: Final cut pr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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