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絕配·歐美精品 聲明稿:
敬告各位配合廠商及往來客戶,本公司晚班人員馮X靜(小豬),已於2021年8月16日,因侵占公司財務收入,已被公司提告,此人對外言行及從事業務銷售行為均與本公司無關,亦不代表本公司,本公司不會要求客人直接轉帳或匯款給員工私人帳戶,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注意,如有訂單問題,請直接洽詢粉絲專頁或撥打來電:07-792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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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紓困補貼
◎期程:
依本須知申請本補貼,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或110年8月31日以前經費用罄為止。
◎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申請對象
依教育法規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或課照中心。
二、申請資格
(一)補習班或課照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課),停業(課)期間給付全職員工薪資有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者,且於110年5月至7月任1個月營業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於110年3月1日以後始設立者,以4月營業額為準)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者(以下簡稱申請資格一)。
(二)前款以外之補習班或課照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任1個月營業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於110年3月1日以後始設立者,以4月營業額為準)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者(以下簡稱申請資格二)。
◎補助措施:
一、補助期間
於110年5月至7月發生營運困難事實之期間。
二、補貼項目及金額
(一)申請資格一:
1.以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1萬元計算,提供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一次性停業(課)補助。
2.每位未達基本工資全職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3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1萬元,由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一併具領轉發員工。如未轉發,恐觸犯刑法侵占罪。
(二)申請資格二:以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4萬元計算,提供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一次性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助。
三、全職員工人數之認定,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全職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外國籍(取得永久居留證者不在此限)及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一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二)全職員工人數應依法於下列系統完成登錄:
1.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條之1規定,於「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登錄。
2.課照中心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於「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登錄。
◎申請方式(請以Google瀏覽器登入):
一、線上申請:自公告日起至110年8月31日前止或110年8月31日以前經費用罄為止,完成填寫相關資料及上傳相關文件。
(一)補習班請至「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址:https://bsb.kh.edu.tw/)申請。
(二)課照中心請至「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網址: https://afterschool.moe.gov.tw/)申請。
二、補件期限:應依本部通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聯繫窗口:
一、教育部教育紓困專線:(02)7752-3766
免付費專線:0809-098001
二、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承辦單位):
(一)高小姐(02) 3343-1156,電子郵件:lisakao@twaea.org.tw
(二)張小姐(02) 3343-1180,電子郵件:elodie@twaea.org.tw
三、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台南市政府教育局補習班業務:
06-2991111#8393/黃小姐
06-2991111#6130/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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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
李建勳(員工)
在外所欠之債務
一切與57直播台無關
本店將對李建勳採取業務侵占之告訴
特此聲明
#取貨營業正常
#敬請期待
#全館低價出清
聲明者:吳大霞
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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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法官都認為被告成立的是業務侵占罪,依法最輕就是6月以上有期徒刑, ... 物品是交給員工持有中,所以將持有中的物品據為己有叫做(業務)侵占,不會成立竊盜。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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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刑法320竊盜罪的認定標準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335侵佔罪的認定標準則是"易持有為所有"
剛剛突然想到一則新聞
7-11的員工把公司的貼紙還集點卡什麼的,有點忘了
因為客人沒拿,所以就自己暗槓下來然後被公司發現,接著被提出業務侵占告訴
就超商員工把公司東西拿回家
這個社會事實是要算竊盜還是業務侵占啊??
感覺上都合理,都符合竊盜和侵占的標準
而且刑法分則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的解釋是:
行為人持有的原因與本身的業務要有直接關係,否則不能論以業務侵占罪
那7-11店員把點數自己暗槓到底算不算業務侵占啊??
7-11店員的業務範圍應該蠻廣的,拖地補貨結帳等等全都是店員的業務範圍
那超商的點數或是贈品算是"與業務有直接關係"嗎???
此外,超商店員就點數或是贈品已經因為雇傭契約而有持有關係這樣的觀念是正確的吧
所以重點就是在於點數跟贈品到底和店員的業務有沒有直接關係??
有人能回答嗎
此外
如果對店員論以竊盜罪的話
我覺得也不無道理,畢竟點數或贈品如果客人不要的話,那公司還是有其所有權
既然如此的話,那店員的舉動不就是標準的竊盜罪嗎???
最後
如果客人不要的贈品或是點數算是無主物的話
畢竟那本來就是要給客人的,公司對於點數和贈品已經無法律上的"所有"原因
那公司無論是告業務侵占,普通侵占,還是竊盜
就應該都不會成立吧
以上有刑法達人能出來解釋一下嗎??
想的頭好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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