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教授談:
“一國兩制”與香港國安立法
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人權自由和高度自治的克減,不是香港內地化,而是“一國兩制”的新希望,是香港年輕人未來之所繫,是香港新生的契機!
一、關於“一國兩制”的謊言與真相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以國家立法形式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5.28決定”),明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大原則問題,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從國家層面開展立法,對近年來發生在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最嚴重、最突出、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四種行為和活動進行立法懲治,並從國家和特區兩個層面建構相關執行機制。香港很多市民用“期盼已久”、“早該如此”來表達對中央這一重大舉措的贊同和支持。但是,那些逢中必反的人及其背後的敵對勢力一如既往,顛倒黑白,混淆視聽,極盡造謠抹黑之能事,立即定性這是“一國兩制”的終結和“一國一制”的開始,是“香港的末日”。
對於這些謬論,大家是否耳熟能詳,似曾相識?香港回歸20多年來,類似謊言、謬論一直充斥香港社會,長期系統性地主導香港輿論。1997年香港回歸之時,有西方媒體預言香港將死;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行使憲制權力,“釋法”解決香港自身無法解決的居港權問題,他們說“香港完了”;從此以後,幾乎每次“人大釋法”,都有人聲稱香港又要完了,法治又要滅亡;2003年特區開展第23條立法,他們誤導廣大市民,聲稱如果立法就是末日來臨,很多人為此而上街;特區政府推行德育和國民教育科,糾正香港教科書對祖國歷史的人為歪曲和不客觀敘述,他們又把這樣的謊話再說一遍,很多人又被傳說中的“一國一制”嚇倒而上街;2014-2015年國家兌現承諾,嚴格按照當年制定基本法時已經設定好的法律框架推動他們“孜孜以求”的普選,結果他們說不符合“國際標準”,基本法定了也不算數,於是非法“佔中”長達79天;2017年香港西九龍高鐵站實行“一地兩檢”,那可不得了,“一國一制”入港,內地來執法,損害高度自治,末日又到了!國歌法本地立法千萬不能搞,這是“洗腦”、內地化,破壞“一國兩制”;一直到去年“修例風波”,他們對一個再正常不過的普通司法協助的污蔑、抹黑達到登峰造極、無以復加的程度,可以說創造了世界造謠撒謊紀錄,很多人真的相信這部法律一旦通過,所有港人都有可能被送到內地受審,由此發生震驚中外的香港“己亥之亂”。
二十多年來,香港就這麼一路被恐嚇欺騙,被各種無休無止的謊言和似是而非的謬論誤導,生活在各種各樣的歪理邪說之中。然而,事實一再證明,每一次香港不僅都沒死,從未實行“一國一制”,從沒內地化,相反都是“一國兩制”的鞏固、深化和細化。今日香港依然是世界上自治程度最高、自由程度最高的地方區域,遠遠高於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地方,當然也遠遠高於回歸以前的香港。這是不爭的事實和真相!儘管謊言最終不攻自破,真相終究大白天下,然而謊言給香港造成的損失有很多卻已無可挽回,特別可惜的是那些被蒙騙而誤入歧途的年輕人及其家庭!
這次從國家層面立法填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缺陷,按照他們的邏輯這更不得了,接下來的謊言、謠言、歪理、抹黑將更加“精彩紛呈”,大家拭目以待這次他們如何表演。只是這次我們是否還要上當受騙,“配合”他們表演嗎?
二、什麼是“一國一制”
既然有人動輒說中央要搞“一國一制”,那我們看看如果真的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實行“一國一制”,情況又會是怎麼樣?“一國一制”的情景如何?
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世界各國實行“一國一制”是慣例和常態,實行“一國兩制”只是例外,用“絕無僅有”來形容一點都不為過。無論聯邦制或者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國家事務,屬于聯邦或者中央事權,由聯邦或者中央直接負責,地方配合執行。在實行聯邦制國家,例如美國,聯邦直接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直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屬於典型的國家安全“一國一制”。美國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就有30多部,全都由美國國會制定、在全美實施,各州無權制定國家安全的法律。國家安全案件管轄權歸聯邦,執法機關是聯邦國土安全部、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等;負責提起國家安全公訴的是聯邦檢察官;負責審判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是聯邦法院。州和地方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只能配合協助。
在單一制國家更是如此,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權力職責,有關案件由中央管轄,地方只能配合。例如,英國不僅在本土,而且在其海外殖民地以及佔領他國的領土上,維護國家安全也全都實行“一國一制”,由英國中央政府主導負責。當年港英政府維護英國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政治部就直接隸屬於英國國家安全機關。
有人說,在處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我們為什麼不“學習”美英等國的“一國一制”,向他們“看齊”?的確,我們有權在國家安全領域實行“一國一制”,這符合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合情合理。假設我們真的實行“一國一制”,情況會變得非常簡單:國家安全事務既然是中央事權,那就由中央直接負責,有關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反分裂國家法》、《外商投資法》、《密碼法》、《宗教事務條例》等等全部適用於香港;中央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有權在香港執行這些法律,直接辦理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只需配合即可。
然而,中央有權但沒有這樣做,而是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在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破天荒也實行“一國兩制”。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要“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在構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上同樣堅持“一國兩制”方針不動搖。建議大家一字一句認真閱讀全國人大“5.28決定”和王晨副委員長的說明,從中體會中央的良苦用心和堅決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和恒心,分清楚什麼才是“一國一制”,什麼是“一國兩制”,不要聽信那些歪理、謠言和抹黑。
試問,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美英等國何曾授權一個地方政權“一國兩制”,讓一個地區自行立法、執法、司法維護國家安全?自己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從來沒有實行過“一國兩制”,有什麼資格給中國香港的“一國兩制”下定義,指責我們不符合“高度自治”的標準?
三、“一國兩制”方針的運用
從當年基本法起草制定到這次全國人大“5.28決定”,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持、中央的邏輯思路一以貫之、清晰明確。
第一,必須體現“一國”原則,滿足“一國”的底線要求。無論美英等國的“一國一制”或者我們的“一國兩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中央(聯邦)事權,包括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這一點沒有分別。因此,中央具有無可置疑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權力,承擔維護國家安全最高和最終的責任,這是“一國”原則的基本要求。基本法第23條的有限授權立法,絕對不能無限解讀為中央把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立法、執法和司法以及相關管理責任都交給了香港特區。在憲法和基本法上,中央從來沒有喪失或者放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不會回避自己最高的憲制責任,有權直接行使相關權力。從當年起草制定基本法到今天,這一點從未改變,也不會改變。
第二,中央享有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並進行有關立法的權力。憲法第31條和第62(14)條明確由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這裡的“制度”當然包括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從中國憲法來看,基本法首先是一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捍衛“一國”的法律,這是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這次全國人大“決定”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也是國家行使最高立法權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建章立制的範例。
第三,中央有權直接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事務。這包括根據基本法中央直接負責涉及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和防務,還有涉及台灣的事務。如果留意中央公布實施的香港中聯辦“三定”方案,其中第四項明確香港中聯辦負責“處理有關涉台事務”,說明“有關涉台事務”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這些當然都屬於國家安全事項,由中央直接負責,特區支持配合。
第四,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甚至把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賦予香港特區。這包括中央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在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七個領域開展立法;20多年來國家安全案件交由特區負責辦理;中央允許香港通過自己不同的法律制度即普通法來維護國家安全,只要能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用什麼樣的法律制度都可以,不管白貓黑貓,能夠逮到耗子就是好貓。儘管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兄弟省區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使命一樣,目標任務相同,但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方法維護國家安全,達到同樣的目的。這些都是“兩制”原則的體現。當然,由於國家安全的極端特殊性,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時,應該接受中央的指導監督。
按照上述“一國兩制”的邏輯思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要處理什麼問題,不處理什麼問題就非常清楚了。
首先,要明確這次香港國安立法不處理什麼問題。我認為,這次香港國安立法不處理基本法已經明確解決了的問題,比如高度自治的問題、涉港外交、防務問題等都已經有十分明確的規定,那就繼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基本法賦予香港所有高度自治權都不受國安立法影響,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對所有居民的平等保護不變,香港繼續是全世界最自由、最開放的經濟體,對全世界開放不變,與各國共享香港國際化營商平台不變。基本法關於人權保障、居民權利自由的所有條款繼續有效。普通法不變,法治和司法獨立不變,香港對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所有案件仍然享有完全的管轄權包括終審權,繼續按照普通法處理所有這些案件。國安立法也不涉及普通刑事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現在怎麼辦還怎麼辦,不受國安立法影響。因此,國安立法與廣大香港居民真的很遠,一個普通居民、普通商人真的很難觸及國家安全問題,更不要說國家安全犯罪,香港廣大居民盡可放心。最終受影響的真的是極少數,少而又少。在任何國家任何地方,法律對國家安全都有非常嚴格的定義,不可以隨意擴大。這次國安立法更不會例外。
那麼,國安立法要處理或者解決什麼問題呢?我認為,全國人大“決定”及其常委會立法要處理當年制定基本法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即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包括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基本法裡邊確實找不到“國家安全”這四個字,但國家安全的內容是有的,大的原則方向也有,但具體事權劃分沒有明確。根據全國人大“5.28決定”,這次立法還是按照“一國兩制”的邏輯思路,明確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最大、最終的責任,要兜底,但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還是賦予香港特區,繼續發揮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作用,繼續完成第23條立法,用好現有法律資源,完善香港有關法律的執行機制。歸根結底,中央還是信任自己的香港,香港也要對得起中央這份沉甸甸的信任、重托和厚愛。
至於中央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權特別是管轄權如何界定,案件辦理如何分工,相關機制如何運行,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來具體規定。
上述這些內容基本法本來就沒有明確規定,甚至是完全空白,況且整個立法又是由制定基本法的同一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其授權共同完成的,因此香港國安立法不違反基本法,是對基本法的必要補充和發展完善,不僅不會取代基本法,反而是堅持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貫徹實施基本法的重大舉措。基本法仍然是國家憲法之下中央和特區兩個層面都要堅決貫徹實施的香港最重要的憲制性法律。
四、香港國安立法必要而緊迫
必須指出,現在全世界只有香港一地還沒有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個課早晚要補。如果三十年前制定基本法時沒有明確解決的話,這次立法(“決定”+“立法”)必須解決,不能再拖。
如果我們把世界各國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的話,美英等西方國家屬於高等級,特別是美國追求絕對安全,標準最高。我相信,香港國家安全法是最溫和、最基本、最低程度、最低標準的國家安全法律。即便這樣的國安立法,還有人擔心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試問紐約頂格適用全球最高標準的國安法律,倫敦、新加坡也要嚴格得多,這影響三地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了嗎?恰恰相反,正是因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大大削弱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功能的發揮。還有人擔心從國家層面為香港制定國安法律導致香港內地化,這也完全不能成立,“一國兩制”沒有變,基本法沒有動,高度自治依然存在,香港怎麼內地化?正是因為長期沒有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才導致“一國兩制”走樣變形,國安立法絕對有利於促進“一國兩制”恢復常態、行穩致遠。
回歸23年以來,中央把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委托”給了特區,很少就此立法、釋法,但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長期殘缺不全,本地現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也沒有得到很好執行,使得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長期處於“不設防”狀態,不僅把自己逼到“萬丈深淵”的邊緣,而且成為全國安全巨大的漏洞和短板,風險不斷,危害日深,不僅亂了自己,害了自己,也嚴重危害全國安全。在可預見的未來,靠香港自身力量也很難改變這種狀況。況且,國家安全往往超出任何地方政權的權能範圍,地方很難把握,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完全由香港特區自己負責,不現實,不科學,也不公平。
在香港“一國兩制”實踐遭遇嚴重困境、窒礙難行之際,在我國家安全遭遇重大、清晰、現實威脅並已經造成嚴重損害情況下,30年前制定基本法的同一機構——全國人大再次出手通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5.28決定”,並授權其常委會具體立法填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和執行機制漏洞,既有無可置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具有堅實、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據。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香港居民人權自由的克減,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減損,不是香港內地化,而是“一國兩制”的新希望,是香港年輕人未來之所繫,是香港新生的契機!
有了20多年與謊言做鬥爭的經驗,特別是去年“修例風波”慘痛的教訓,這次我們一定會擦亮眼睛,運用智慧,不再被謠言煽惑,不再被歪理誤導,不再被恐嚇嚇倒!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為了香港年輕人的明天和廣大居民安居樂業,為了自己國家的安全和民族偉大復興,全力支持中央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作者係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轉載自香港《紫荊》雜誌
2020年7月號
單一職責原則 範例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告別臉書粉絲團
明天(4/1)即將從政大教授轉換職務為台北市副市長,將面臨很多挑戰與適應學習。在上任公職前夕,想藉此表達感謝各位臉書好友,對我這近二年來的支持與鼓勵,從完全不會打中文到在臉書上逐字親自撰寫,雖然花了我不少時間,但收獲很多。然而因為角色轉換,加上公務繁忙,我將無法也沒時間繼續撰寫經營此臉書,很是不捨!但請大家多予體諒,希望未來在完成公職之後,能再和大家在此暢談心得!
另外,也想藉此機會向媒體的好朋友說明,我未來可能無法向過去般接受個別採訪,除因官方角色必須謹言慎行外,更因為公務繁重,不容易一一個別接受採訪(最近因不斷接受訪問,喉嚨沙啞,體力透支),希望儘量透過市府發言人安排,統一接受採訪(也避免獨厚某媒體的不公平),希望媒體好友能夠諒解。
在人生最美好的階段,決定將自己全力投入台北市政,也期盼能凝聚社會各界的力量,屏除虛耗的現象,而讓作事的意念能夠沒有旁騖的往前進行,得到些許成果。
在上任前夕,想和大家分享一些未來工作的想法,希望各位給予批評指正,更希望能提供寶貴的建議。當然這些想法尚未成熟,未來還需要和市府團隊共同討論,更需要議會民意代表的指教與支持,共同為台北市開創美好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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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長的角色/責任/理想
張金鶚
一、 願景
打造台北市成為一個環境友善、景觀優美、充分保障弱勢、具文化品味、且可以合理負擔的宜居城市。
二、 基本態度
(一) 讓自己的專業與觀點,與市府同仁的專業與能量相融合,不是為我 做事,而是一起為市民、為台北市做事。
(二) 將市府政策、推動方式與資源配置,朝公益與長期的方向多靠進一步,可以的話再多一步。
(三) 市政的規劃、形塑與執行,要讓更多專業者、公民意見、民間能量,有更具體的參與平台與能量整合機制。
(四) 多做一些讓市民高興的事,多做一些為市民分憂解勞的事,多做一些市民願意討論與參與的事。
三、 五大目標方向
(一) 都市更新:加速都市更新,創造社會共贏
1. 都更是長期且普遍需要的事,相關制度應該要朝更容易、更單純、沒有太多不當遐想(或套利空間)的方向調整。
2. 讓更多社區有能力自己來推動更新,民眾不懂與擔心的事,要有具公信力的專業者(組織)來協助。(只給少數人大餅,不如讓更多人有餅吃)
3. 都市更新不應再被想像或認為是一種暴利的投資活動,應是要花費成本,但可以大幅改善居住品質的行為。(更新帶來新生活而非暴利)
4. 都市更新處與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要建立相關機制,扮演好公平效率的審議工作及整體更新資源的調控中心,以協助與發動社會上相關能量為核心職能。
(二) 居住正義:健全房市機制,保障弱勢居住
1. 保障弱勢是住宅政策的基本職責。
2. 發展與健全租屋市場是重要住宅政策,幫房客與房東解除各種困擾,讓房東能合法、無憂、有專業支援;房客能安居、無恐、有政府協助。
3. 公營住宅普及化與多元化亦是住宅政策極重要的一環,相關興辦、融資、稅賦、管理維護、社區經營的專業法人與機構,要積極推動,並尋求中央政府在法制上的配合。
4. 不動產市場資訊要透明、即時、正確。對民間發布的市場資訊應有管理與規範。
5. 實價課稅是一定要走的路,是健全地方政府財政與房市很重要的基礎工作。市政府對土地與建物價格全面重新評估的準備工作要做好,相關配套措施要準備好。也要清楚讓市民了解,實價課稅不是全面加稅,自用不動產要輕稅是基本原則,出租住宅也應該輕稅,其餘的才是該被賦予較重稅賦責任。目前中央政府僅從單一角度要求縣市政府將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調高,這樣的做法才會造成全面加稅的結果。這點必須向市民清楚說明。
(三) NGO公民社會:社區與專業參與,公共利益優先
1. 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都市環境與品味提升等政策的推動,都是全面且要普遍落實到個別社區的事務,這不是市府單純的在辦公室規劃就可以有效推動的工作,而是需要民間更多專業者、社會團體與社區民眾共同參與的。
2. 台北市是匯聚最多專業人才的城市,建築師、社區規劃師、財務分析師、相關科系師生,相關領域業者中也有很多人具有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這都是台北市重要的資源。我們要建立平台與制度,讓各類專業者接受相關講習與建立團隊,並建立各項事務的種子團隊,在彼此具備相當的共識基礎與了解作業模式下,一起參與推動台北市的再發展工作。
3. 社區是都市的發展單元,是市民生活最直接感受的空間。在1年9個月有限的時間裡,我們要嘗試推動社區參與公共事務的範例,無論是更新、社區環境、社區特色、在地文化,我們會建立制度讓社區提案,並要求要結合專業規劃,讓台北市像維基百科一樣,在個各社區與空間建立自己的主題與具體的環境改善工作。
(四) 專業評估-- 建立財務、經濟、社會益本分析評估制度
1. 我不敢說大話,可以在這段時間為台北市造成多大多具體的改變。市府的財務與人力資源仍有其限制,但我希望在負責的領域中,能將各項資源盡量用在刀口上,具體的說,是要讓各項建設與政策能夠發揮多元的效果。建立專業評估機制,並使其公開透明,是我在任期內想推動的。
2. 我希望市府推動的政策能夠先提出較多的替選方案,例如該多興建社會住宅還是該從募集民間既有空餘屋著手;或者目前都市更新以建設公司為主要實施者的模式好,還是要以協助屋主推動自力更新的方式較佳。這些政策與制度方向的定位問題,都會在經由財務、經濟、社會的益本分析來評估,讓市府在推動各項工作中,能夠更清楚掌握各種方案的優缺點,以及後續調整的方向。我相信,經由這樣的過程一方面會讓市府同仁更加專業,更重要的是讓同仁們與市民都能逐漸清楚市政推動的方向與原因,知道為何而戰。
(五) 都市品味:塑造都市文化品味,提升國際競爭力
1. 各局處相關政策與設施應加強文化內涵,各項公共工程、大眾運輸系統都要成為傳遞台北市文化品味的窗口。
2. 讓鄰里公園變好玩,讓都市空間與公共環境搞點笑,讓鄰里環境改造有更活潑的參與模式(大學建築系、規劃科系實習參與,加強社區參與)。
3. 推動街道家具文化,提升街景活潑感與幽默感。
4. 整合各相關局處,共同推動都市文化品味想法與作法。
四、 結語
1. 擔任副市長,有限的21個月,我還是希望能發揮「解決問題,開創新局」的功效。
2. 學者從政有其限制,也有其自由。雖然換了位置,但我仍會「堅持理想」;也因為換了位置,我有責任要讓「作法務實」。更因為在這個位置上,我更必須「尊重專業」,強化市府的專業。
3. 擔任副市長,我還有很多必須學習的事務,其實台北市也還有很多要學習的事務。我很榮幸有此機會,與台北市密切融合。我有心,有想法,郝市長願意信任我。雖然任重道遠,但我相信台北是會繼續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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