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中國正式提出申請加入 CPTPP 後,我國也在昨天正式宣布,將循 WTO 模式,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為名申請加入 CPTPP 。
相信大家也都非常好奇,「 CPTPP 」到底是什麼?對台灣來說,加入的優缺點為何呢?
實際上「 CPTPP 」是「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的簡稱,前身是「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 TPP ),是一個綜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
隨著全球化的浪潮之後,促進貿易自由化和降低關稅壁壘,一直是世界各國致力的方向。而除了雙邊簽訂的 FTA ,區域性的多邊協定和經濟整合也陸續出現,歐盟更成為了其中的典範。透過這樣的協定,不僅能夠強化貿易連結,更可以提高本國產品競爭力及國際投資。
也因此,整個泛太平洋地區,早在 2002 年就從 APEC 會員發起,希望以泛太平洋的夥伴為主體,重組一個新的多邊貿易協定。並且在 2010 年後,由美、日主導下成立了 TPP ,並且展開逐步談判,當時更有專家認為,這會是對中國的一種經濟圍堵策略。
然而,到了 2017 年,川普為保護本國產業,正式宣佈退出 TPP 。隔年,完成改組的 CPTPP 正式簽署協定,成員包含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汶萊、墨西哥、智利以及秘魯等 11 個國家。
這 11 個國家,多為我國重要貿易夥伴,更占我國國際貿易總額超過 24 %。加入 CPTPP 對我國來說,確實有高度的重要性。作為以國際貿易為基礎的台灣,尤其面對中國所參與的 RCEP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威脅,讓我們加入 CPTPP 的急迫性提高。
然而任何的貿易協定,一旦要推動市場開放,就勢必會對本國內產生衝擊,從目前的觀點來看,我認為大致會有以下三者:
🔎 名稱問題
台灣這次循 WTO 模式,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為名申請加入,行政院政委鄧振中也表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有自己的名字,但是在參加經貿協定,我國長年使用「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也是爭議最小的,所以就選擇這名字,這是思考過的決定,也是大家最習慣的名稱。
然而過去也多有民進黨委員批評過馬政府,各國皆是以主權國家名義參與協定,我國這樣的做法是否有自我矮化之虞,確實需要討論。尤其在中國也爭取加入的現況下,如何顧及經濟發展及主權捍衛,勢必會成為一個討論焦點。
🔎 核食問題
早在 2018 年,台灣通過禁止進口日本核災區食品公投後,當時日本外務大臣河野太郎就曾表態,台灣若想加入 CPTPP ,將不太可能。目前兩年過去了,到底公投的效力如何?政府將如何因應?都會成為未來談判的焦點。執政黨目前僅表示,會在國民健康,科學根據、國際規範三個原則下進行討論。
我認為,食品健康始終是一個科學問題,延續先前美豬的討論,我仍然認為必須要在「加強邊境檢疫能量」、「明確科學檢測」、「完整標示」的前提下進行對話,才能夠讓民眾保證安心。
🔎 產業衝擊
事實上, CPTPP 有別於 WTO (世界貿易組織), WTO 相關規範範圍是貨品、服務業、檢驗檢疫、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等傳統經貿項目,但 CPTPP 涵蓋事項包含電子商務、競爭政策、勞工、環境保護及中小企業等,規範算是相當廣泛。
也因此,台灣在談判過程中,也應持續檢視國內的相關法規是否已經修正到位。根據經濟部今年的 CPTPP 專案報告中也提到,包含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數位通訊傳播法都待修正。我也希望院版能儘速送至立院排審、討論,才能夠一併推動國內制度完善。
另外,倘若未來真的加入,包含農業部門,以及汽車、汽車零組件相關產業都可能會受到衝擊,農委會更盤點 20 項敏感農產品爭取關稅配額,以避免農民受損慘重。這些產業的後續配套也必須要優先考量。
今年初的時候,甫才脫歐的英國也正式宣布申請加入 CPTPP ,代表這個泛太平洋國家所組成的貿易協定,確實具有高度的區域經濟影響力。而今年 5 月也有加拿大朝野共計 102 位聯邦參眾議員,跨黨派連署支持台灣加入 CPTPP ,代表我國持續成長的經濟實力,也獲得一定肯定。
總歸而言,對於加入 CPTPP ,我們當然樂見其成,然而我也要呼籲,執政黨必須要正視「台灣正名」、「核食問題」、「產業衝擊」等等隨之而來的議題,積極推動國內理性的討論和對話,進而提出相關具體配套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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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缺點 在 謝長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正式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了。這次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讓外界意外。
中國日前才申請加入,外界好奇這和台灣的行動有沒有關連?政府的正式說法:台灣是為自己行長遠的經濟利益而申請加入,與中國沒有直接關係。
CPTPP要求高標準的貿易自由,中國的國營事業等體制還有差距,但不能忽視其經濟體市場規模大,也具吸引力,有幾個會員國將持續為其發聲。日本輿論界分析其申請動機,一般認為是在牽制台灣。
因為中國加入成功,台灣就沒有機會。
然而,中國媒體卻指台灣的申請是「搗亂」,台灣求生存求發展的嚴肅問題,竟被當成只是搗亂。
今後的可能發展:
一、台灣堂堂和中國平等的接受會員國品頭論足式的自由貿易規範審查,讓彼此優缺點公開於世界,都會相對放大,缺點多的比較難堪。
二、中國會不會氣卜卜撤回申請,表示不玩了?正常是不會,因為這等於進退失據,騰笑國際。
三、結果會不會准一個參加,另一個不通過。CPTPP採共識決。雙方都有朋友,這種可能性不大。
四、二者都加入。如果妥協結果如此就跟WTO一樣,台灣多了一個生存發展的空間。
五、會不會二者都不加入?這也可能是會員國妥協的可能選項,但中國的面子可能丟不起。可能也不大。
六、雙方角力,勢力均衡的話,時間一直往後延,結論遙遙無期,大家都受傷害。
七、會不會引起美國重新考慮參加?目前看不出,如果如此,那變數更多了,值得觀察分析。
我們有告知今年主席國日本,在美國的茂木外相今天已經公開表達歡迎。基本上日本維持政府「歡迎」、議員「支持」的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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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國際法規範的形成與運作方式
起源於十七世紀出現的《西發里亞和約》(英語:Peace of Westphalia),標誌著基於西發里亞主權概念的現代國際系統的開始,也代表歐洲一系列宗教戰爭的結束。#西發利亞主權體系,是國際法的建立基礎,即每個主權國家對其領土和國內事務擁有主權,排除所有外部勢力侵擾,不干涉別國內政的原則,每個國家(無論如何大或小)在國際法中是平等的。
該學說體系以1648年簽署的西發利亞和約命名(該和約的簽署象徵著三十年戰爭的結束)。歐洲當時主要的幾個參戰國家,包括神聖羅馬帝國、西班牙、法國、瑞典、荷蘭共和國,同意尊重彼此的領土完整。隨著歐洲的影響力傳遍全球,西發利亞體系的原則,特別是主權國家的概念,成為國際法和當前世界秩序的核心。
國際間看起來是大國在制定規範,關鍵在於這個比較大的國家對領土主權、海洋權的運用,跟進出口貿易事務比較多,看起來似乎是比較大的國家說了算,但是,由於各國都是平等的,沒有一個世界政府,所以國際規範變成各國互動討論所形成的規範,國與國的條約具有「契約相對性原則」。國家之間針對一件事情討論原本只拘束於兩個當事國,但是同樣類型事情都會在不同國家中發生,所以就會參考他國處理的前例,便會提出來討論。
所以國際法源自國際之間形成的慣例,當別國質疑你做法不同時,你就會需要論述你的主張,因此國際法就是各國透過實踐,以及對共同認知的是非對錯所形成的運作規則;通常慣例形成需要十年起跳,一旦形成後也不容易改變。
[實踐->習慣->慣例+法之確信->成為國際法規範]
大多數人不知道國際法其實是國際政治的天花板,但我們必須意識到國際法的規則怎麼形成,還有框架之下的運作模式是什麼,才有辦法運用國際法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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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聯合國憲章是不是就是國際法?
聯合國是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的法人格。
透過制定《聯合國憲章》成立聯合國這個國際組織,其涉及到的國際法規範為:國家之間可以簽條約;也可以透過簽條約來成立具有國際法法人格的國際組織。
《聯合國憲章》不是國際法,《聯合國憲章》是依據國際法規範制定出來的一個條約,這個條約理面可能有依國際慣例而明文化的條文;換句話說,《聯合國憲章》是依照國際法訂定的,內容可能有國際法相關規範的內容,但《聯合國憲章》本身不等於國際法。
所以《聯合國憲章》是相關國家為了成立一個國際組織而簽署的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展現,就像是組成公司法人,會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而定,內容可能有公司法相關規範的內容,但公司章程本身不等於公司法。
就像是加入政黨,有黨章宗旨,你認同才會加入,《聯合國憲章》只代表加入聯合國的國家共同遵守這個原則與規範,而這些規範不等於國際法,不會因為寫入《聯合國憲章》就一定具有國際法效力,除非聯合國把前面提到的國際法規範寫入憲章,這部分的條文才會具有國際法效力;換句話說,是把本來就已經存在的國際法規範,寫入《聯合國憲章》,才會具有國際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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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法與國際政治、外交之間的關係?
世界各國對利益的追求都不盡相同,因此短時間要形成共識不容易,但世界大戰過後,武力擴張已變成國際法中非法的行為,這是國際間大家普遍認同的。
很重要的一點,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的取得、移轉規則在二十世紀有非常大的轉變。法律規則必須與時俱進,但為了避免破壞法律狀態的安定,所以除非有非常正當的理由,否則嚴禁以今是論昨非。換句話說,即使過去所發生的事情在今天看來並不正確,但過去那些事情既然依據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合法正當而有效的,就不能輕易否定過去發生的事情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同理,也不能昨是論今非。
以中華民國政權在台澎運作的模式思考,立法院有立法委員,立委透過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制定過程就是需要政治折衝、協商妥協,但是一旦立法大家就必須遵守,因此盡可能要是最大公約數可接受的。從這個例子來看,政治之間的討論、手段,在立法過程是必要的,要討論出大家都有共識的結果,才變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文。
那如果已經是條文、也已經生效了,還會有人說法律不存在,不需要遵守嗎?沒有人會這麼幽默。
法律的內容是透過協商而制定,政治的作用就是讓大家可以進行討論,有共識、有結論才會立法。法律跟政治的差別在於,政治必須能因應變化而快速反應,所以必須有彈性,但缺點就是為了維持彈性,而難以形成穩定的規則;法律是行為規範規則,要發揮作用就必須穩定,不能輕易變動,不能朝令夕改,由此衍生出法之安定性原則。
法律跟政治是互補的,當社會發生許多類似事件時,就會討論是否要有規範,才會進入立法的過程。
通常法律是優先於政治手段,那什麼情況會相反?碰到法律規則無法處理的時候,才會變成用政治手段來解決。
國際政治就是各國在討論事情要怎麼處理,找到共識以避免武力衝突。就像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有議事規則,不會因為你聲音大、拳頭大就有話語權,但是如果遇到有人透過手段,讓你無法完成程序,例如霸佔主席台,那也是因為有議事規則,才可以透過阻止議事規則程序,來阻止通過不認同的議案;換句話說,沒有議事規則,不會知道怎麼進行、怎麼反對。
如果國際政治、外交時你不先確認國際社會的框架、依循什麼國際法法理,怎麼跟他國來溝通?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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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國出兵伊拉克有無依據國際法規範來運作?
美國會打伊拉克,不就是因為伊拉克資助恐怖組織在世界各地進行恐怖行動嗎?所以是誰先破壞國際秩序的呢?
美國在遭遇911事件後,出於自衛權,才做出反擊的行動。美國攻打伊拉克,主張對方持有毀滅性武器只不過是其中一個理由而已,美國是基於反恐出兵,並沒有違反國際法規範的問題。而聯合國沒同意只不過是「安理會沒同意出兵」,不代表禁止美國出兵。
海珊會被美國制裁,是因為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破壞國際和平秩序開始,再來是違反核子擴散協議發展核武、併發展生化武器,最後是讓伊拉克成為恐怖主義蓋達組織存續、在世界各地製造恐怖行動的溫床,更別說伊拉克政府在海珊執政之下對人權的踐踏,真要說起來,海珊就是國際社會的麻煩製造者,而且還造成許多無辜的人死亡。
國際法在二戰結束後,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將「無正當理由行使武力」變成非法行為,一旦出現這種非法行為,國際社會就可以強力制裁,而領土被侵犯就是行使自衛權最正當的理由。因此,是否具有領土主權,跟遭侵犯時是否能行使自衛權有直接關係。至於其他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則會採取外交、政治或經濟的手段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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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Q1: 中國還是五常之一,立刻否決反擊的提案
皮:
聯合國憲章明訂安理會永久會員國若是紛爭當事國不得投票,所以無法行使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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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可是我不相信中國會吃這一條,特別是假如那個時候的主席剛好又是中國代理人的時候...欸,我是以「聯合聲明只是歷史文件」來推論的...
峰:
中英聯合聲明當作歷史文件又如何?大家應該要了解中英聯合聲明是什麼。
這聲明最大的作用是將香港島、九龍領土主權移交給中國,新界則是移交管理權限,香港也因此成為中國領土,其他國家基於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自然難以介入。
所以台澎人民必須知道台澎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無論是PRC/ROC政權代表的中國),即便《馬關條約》歷史文件廢止,也不代表領土主權可以回歸,因割讓條約便是完成割讓領土主權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成為歷史文件又怎樣。
至於香港領土主權就算中英聯合聲明廢止、成為歷史文件也沒差,因為移轉領土主權已經完成,中國是香港領土主權擁有國。還有香港五十年不變,如果是維持一國兩制,但五十年後終究會變一國一制,中間一定會有過程,不會永遠不變,這個承諾就只是騙局,中國要如何控制一國兩制變一制都是中國內部的事,他國不能干預,即便違反人權,但國際上不會因為你獨裁體制就喪失主權國家資格,也不會因為你不民主,他國就可以干預你的內政或著出兵打你。
我們可以客觀的看待不人道的行為提出譴責,但我們若因為不滿他國對內獨裁而就對他出兵,那國際標準在哪?如果他國可以隨意干預他國內政就出兵,就根本是對國界跟領土產生的外在干涉排他的效力不了解。
這個五十年時間其實就是給予時間讓香港調適,也可讓中國其他地區把香港當作典範,但不論如何,1997年的香港情況假設是光譜一邊,而中國獨裁是光譜另一邊,在經過時間的轉變,光譜界線的程度也會走到中間,至於中間偏向哪邊就是程度的拉鋸。
這份歷史文件根源就是國際法,因為國界排他性跟不干涉內政原則,各國只能間接譴責,不能直接伸手進去,除非中國會變成像海珊政權那樣有明確的違反國際規範,成為世界大患,聯合國安理會才會決議,而中國雖然是永久會員國但因為是當事國所以不能行使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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