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預算動支有瑕疵,莉敏強力監督!】
市府百分百捐助成立的「台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雖通過3000萬,但基金會今年7月19日才正式掛牌,按預算法第41條規定,這個市府捐助成立的基金會,須再正式提年度預算書及工作報告送議會審議,才算真正完成法定程序。
簡單來說,去年議會通過的3000萬是同意成立該基金會,但基金會正式運用預算還是要等基金會成立後,送年度預算工作報告到議會審議通過,才算程序完備!
#程序未完備即動用預算
但該基金會7月19日掛牌成立後,期間支付人事費用、辦公室裝修、設備採買、辦公室租金、汽車租金、辦理影視活動等,統計到9月底前共花了475.6萬元,這4百多萬元未經議會審議年度預算及工作報告,就逕行動支,明顯程序不完備,不僅有瑕疵,也毫不尊重議會的審議權。
新聞局事後對外回應說,依據「財團法人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之執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一切符合規定覈實動支。但這法條是「預算審議未通過」時才適用,並沒有辦法解釋為何基金會「在議會尚未審議」就逕行動支預算!
#邏輯不通仍強詞奪理
既然新聞局覺得預算符合規定可以動支,為何本會期又要再提年度預算送議會「審議」呢?就是因為程序沒有完備才要再送審!市府還堅持符合規定沒有瑕疵?
「財團法人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之執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以政府補(捐)助收入為財源指定辦理之工作(業務)計畫,配合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收入,暨業務實際需要,覈實支出。政府補(捐)助預算須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者,應俟該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內容有關支出部分:『(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預算動支有爭議有瑕疵
所謂覈實動支就是要根據「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如實動支,影視發展基金會的工作計畫不但「仍在本會審議」中,且影視發展基金會今年剛成立,根本「沒有上年度執行數」,所有的支出都「屬新興資本及新增計畫」,都需要議會完成審議程序才能動支,本會期還沒審議通過,也沒上年度執行數,請問新聞局成立的基金會如何覈實動支?
莉敏於議會上強烈質疑基金會動用預算有明顯瑕疵,獲得諸多議員同仁的附議支持,市長遂宣布改由其「市長第二預備金」墊付這有瑕疵的4百多萬,莉敏並同時要求106年的基金會預算也應同時刪減這4百多萬,以符合預算總額,市府預算動支怎可如此隨便!
#市府成立基金會挪用預算逃避監督?
#基金會動支預算程序有明顯瑕疵!
#民意機關之監督與專業不容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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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媒體朋友的相關報導***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018003430-260407
http://udn.com/news/story/3/203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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