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新聞自由之外 #媒體的公共責任
除了追求新聞自由,媒體的事實查核責任很重要,因為新聞言論具有公共性且影響層面大,若新聞媒體藉由本身的影響力,任意扭曲事實,很容易造成民眾誤信,有的影響民生健康,增加社會成本、引起社會恐慌,有些嚴重的,干擾介入民主政治,甚至破壞我們的自由與下一代的未來,再加上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恐怕將是國安問題。因此,身為媒體的影響力,與一般個人的言論自由,比如你我在餐廳、家裡、公司裡談論政治大大不同,所被課予的公共責任當然也不能類比。若以言論自由之名,卻讓媒體逃避應負起的公共責任,這樣的論點很容易好心做壞事,成為危害民主的推手。
#中天的重大缺失
針對中天換照一事,我在今年5月14日以及本月7日,分別質詢NCC主委,提出中天的幾項重大缺失: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大量假訊息)、獨立審查人設置狀況,以及其中我最關心的 #境外勢力對我們新聞台的影響力,如今隨著聽證會召開,與蔡衍明的微信群組對話被公開,更多了一項不予換照的新證據,那就是 #蔡衍明介入媒體壟斷行為。
在 NCC 於 2009 年許可蔡衍明併購中視和中天、形成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時,曾針對該許可案附加附款,要求中視與中天的廣告、業務、節目部門都必須獨立,也就是「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攝影棚,並不得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另外,當時NCC的另個附加條款要求「上訴人中天電視法人股東榮麗公司指派於上訴人中天電視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視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 3 個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此附款的理由是「要求上訴人中天電視的經營階層與中視的經營階層不得相同。」
其中,邱佳瑜在同年 9 月 28 日上任中視董事長,在10/26聽證會上,根據沃草報導,中天總經理林柏川在被王維菁追問時,#首度公開承認 邱佳瑜在 2018、2019 年間,擔任旺中媒體集團電子媒體副總裁兼中視董事長時,能夠決定中天新聞部人事、督導新聞部、參與新聞製播。在被問及中天內部是否沒有制度可以保障人事安排自主,蔡衍明仍然有權讓邱佳瑜介入督導中天新聞時,林柏川也沒有否認,僅說邱佳瑜再度介入的「可能性不大」,證實邱佳瑜對中天新聞部的涉入。
#媒體壟斷
隨後,在蔡衍明被公開的微信群組對話截圖中(成員蔡衍明、中天董事長廖麗生、中視董事長邱佳瑜、中時新聞網董事長賴岳謙、中國時報董事長王丰、中國時報社長王綽中、中國時報暨旺報總主筆戎撫天、中時電子報總編輯楊維敏),顯示中天一再以同一企業集團跨媒體造成的言論集中化情形。
NCC應該參照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以聽證會上蔡衍明讓邱佳瑜介入督導中天新聞的陳述,以及隨後被公開的蔡衍明等人微信群組對話截圖,加強說明其造成言論集中化、阻礙言論多元性的情形,已經 #妨害新聞自由,而不予中天換照。
#試圖利用民主自由混亂國人的是非認知
我要再次強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層次不同;新聞自由在於肯定媒體業者第四權的公共性,需要有制度保障該公共性得以彰顯,這些制度包括新聞記者獲得事實資訊的自由,以及防止媒體壟斷的法律。中天一再聲稱如果NCC這次不給換照就是箝制言論自由,根本錯把媒體的新聞自由及相關的媒體法律保障新聞自由的公共性,當成是中天個人的言論自由來主張,試圖利用台灣的民主自由來混亂國人對是非判別的認知,以達到施壓NCC的目的。
#真正的新聞專業要承擔公共責任
中天的四項重大缺失就擺在我們眼前: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大量假訊息)、無效用的獨立審查人機制、境外敵對勢力的介入、違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所肯認的附加條款,以媒體壟斷破壞新聞自由。希望NCC務必要硬起來!這一次,我們要讓中天走入歷史,台灣才能真正擁有新聞專業與自由。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在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說出『主張統一等於叛國』,引發巨大爭議,被批評說:『難道主張兩岸和平也是叛國?』林靜儀也『被辭去』發言人的身分。因為統獨在台灣是個很敏感的議題,像最近剛三讀通過的反滲透法,有很多人怕被中國併吞,也有很多人擔心言論自由受到侵害,所以這樣的發言更容易被放大檢視。...
境外勢力對我們新聞台的影響力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在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說出『主張統一等於叛國』,引發巨大爭議,被批評說:『難道主張兩岸和平也是叛國?』林靜儀也『被辭去』發言人的身分。因為統獨在台灣是個很敏感的議題,像最近剛三讀通過的反滲透法,有很多人怕被中國併吞,也有很多人擔心言論自由受到侵害,所以這樣的發言更容易被放大檢視。
說到《反滲透法》最重要的宗旨,就是要防止對台灣有敵意的『境外敵對勢力』,意圖透過我們的民主,來侵蝕、傷害我們的民主。」
在這個《反滲透法》裡面,它總共設定一個前提跟五個行為,所謂一個共同前提就是所有要被處罰的事情,都有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資助跟委託,所謂『境外敵對勢力』就是跟我國交戰、或是宣稱他要以非和平的手段侵犯我國主權的人,五個行為包括 (1)違法捐贈政治獻金(2)為特定人士助選 (3)針對政府機關、政府官員、或是民意代表去做游說(4)暴力滋事、妨害集會遊行(5)妨害選舉、妨害公投,以上前提跟行為都符合,你才會落入《反滲透法》要管理的範圍內。
白話一點就是說,要有人給你錢,還要給你指示,叫你去給台灣哪個候選人,然後你還做了!這才有可能違反反滲透法,但其實《反滲透法》中所謂『侵害我國主權』的『境外敵對勢力』,跟現行憲法規範主權範圍是牴觸的,如果要把對岸定義為『境外敵對勢力』,就牽涉『宣告敵對』及『改變主權』的問題,所以這是一個很複雜的議題。而且一般可能滲透的行為像是成立網軍、收買基層、海外資金、贊助媒體、進軍政治,很難找到證據,證據應該都在中國那方。
所以一開始討論滿兩極的,一方覺得形同虛設,很難積極入人於罪;一方覺得立得太寬鬆太籠統,很容易把人抹紅,或是誣陷某人是一隻共蝶。還有一些人擔心會傷害言論自由,不過現在前提跟條件都很明確了,只要你沒有受到委託而收錢,愛怎麼講都是你的言論自由。
大家也可以放心,因為《反滲透法》是反滲透,不是反交流,不影響正常的經貿交流,像是媽祖去中國遶境,收到中國的香油錢,或是我們學生去中國唸書,拿了中國獎學金,基本上都不會構成《反滲透法》的行為!
其實現在很多民主國家也開始透過立法或行政措施、政策,有一些《反滲透法》的制定,美國在 2016 年制定反外國宣傳與造謠法,另外也修訂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反間諜法;澳洲的國家安全立法修正外國影響力透明化,以及限制外國捐贈政治獻金;紐西蘭甚至一天內完成立法,防止外國干預大選;英國國會發布《在專制時代保衛民主報告》,新內閣也準備修改叛國法,防堵中俄間諜。
不過現在一直有輿論出現『《反滲透法》等於反統一』的論調,把焦點放在『統一』跟『獨立』,這完全是模糊焦點,因為《反滲透法》重點是『外力滲入』的嚴重性。
《反滲透法》的制定,為保護我們台灣免於被任意侵門踏戶的危險,補足目前國安上的許多漏洞,如果不制定《反滲透法》,對國家安全又能怎麼做呢?你對《反滲透法》有什麼看法?快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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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勢力對我們新聞台的影響力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有個自稱中國間諜的男子王立強,向澳洲媒體自爆說,他透過『中國創新投資公司』滲入台灣,介入去年九合一大選,而且每天都有新進展,像是在追劇一樣。
但這起案件也有很多疑點還沒被釐清,光是最基本的如何生產內容?如何配合指揮?這些都是可以被驗證的關鍵,但卻都交代不清。
反而台灣現在是在第一線去面對中國的威脅,現在當下更適合討論台灣目前『中共代理人法案』。
為什麼會有這種法案出現呢?其實呢,主要是近年來有部分國家積極擴張影響力來影響各國相關政策,其中又以中國的作法和影響最受關注,像是常見的買媒體、社群媒體資訊戰、投資企業等手段,來滲透、分化民主社會,所以我們也希望透過法制規範,來管制在台灣的外國代理人。」
雖然聽起來很合理,可是仔細想想卻有超多問題的欸!因為怎麼判定是中國代理人?這不僅舉證不容易,事實認定也有一定難度!光是『代理』的定義怎麼界定?台美友好算嗎?中天說中國好棒棒,柯 P 説兩岸一家親算嗎?退伍將領去中國聽習近平演説是代理行為嗎?有拿錢就算嗎?變成網紅算嗎?沒拿錢但心甘情願擁抱中國宣傳中國好棒棒就可以嗎?
台灣有言論結社自由,對兩岸主張有表達自由,但如果威脅到國安,甚至動搖主權,就要謹慎以對。不過代理人的對象跟行為如果定義不清楚,很容易有思想犯的爭議。這也是國民黨、親民黨反對的理由,他們認為,已修正的《國安五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問題已經有完整規範,代理人法推出後,是不是只要被政府懷疑是中共代理人,就可以通知到場說明,這是不是把兩岸往來交流的人都當成賊了?到底是在補國安漏洞?還是政治迫害?
今年在立法院通過的《國安五法》,包含《刑法》的修法,把中國、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外患罪》的適用範圍,還有《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中,也補齊過去無法重懲共諜的法規缺漏,可以說是已經完成最後一塊國防拼圖。但現在也卡在說,中國對台滲透嚴重,修法應該『事前預防』?還是『事後懲處』?或者要怎麼樣才能同時做到『事前預防』跟『事後懲處』的效果。」
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代理人法》不是台灣獨有,美國也有,像是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就要求其他政界勢力有關的個人與機構,必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公開跟外國方面包含活動、款項關係。2017 年,美國司法部依此法要求《今日俄羅斯》與《俄羅斯衛星網》等媒體註冊為外國代理人;2018 年 9 月也命令中共兩大官媒《新華社》與《中國環球電視網》,將在美國的分支機構登記為外國代理人;澳洲在去年實施《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畫法》,也要求公布外國勢力對澳洲的政治影響,包括外國人有義務登記政治遊說,把活動種類、目的這些內容透明化。
『事前預防』也不是一開始就全部『禁止』,如果想要一次到位,這樣爭議性會很大,我國遊說法裡面已經有不允許中共聘請代理人進行遊說行為的規範,這不是新的法律,是現行法,但荒謬的地方在於沒有法律制裁效果,只是寫好玩而已,因此針對『事後懲處』要有更明確規範。
國際化就是你要跟外國來往,但這個外國的影響有可能是好的也有可能是壞的,現在這些法律就是希望把這些壞的擋住,但大家要小心不要把好的也全殺光了,你對民進黨新提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有什麼想法嗎?快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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