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5
📝特別權力關係整理📝
一、特別權力關係的特徵
(一)義務不確定性(概括支配關係)
(二)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三)國家對之有懲戒權
(四)無救濟權或僅能透過行政體系內部救濟
二、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之實務見解整理
🚹對象🚹:公務員
📚釋字📚:187、201、243、298、312、323、338、491
🔍內容🔍: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身分上重大影響可行政爭訟
🚹對象🚹:大學生
📚釋字📚:382、684
🔍內容🔍: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皆可(大學以外僅限退學或類似處分)
🚹對象🚹:軍人
📚釋字📚:430、459
🔍內容🔍:申請續服役遭駁回、體位判定不服
🚹對象🚹:受羈押之被告
📚釋字📚:653、654、720
🔍內容🔍: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律見知受監聽、錄音違反比例原則
🚹對象🚹:受刑人
📚釋字📚:681、691、755
🔍內容🔍:假釋被撤銷、駁回
🚹對象🚹:會計師
📚釋字📚:295
🔍內容🔍:覆審相當於訴願,可提行政訴訟
🚹對象🚹:老師
📚釋字📚:462
🔍內容🔍:教師升等
三、考題觀摩
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50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15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第28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則第15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⑴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1/3時執行扣考;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⑶不執行扣考。」第28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一)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二)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主張?(105司法官節錄)
📌解題關鍵📌
私立大學、J684、課予義務訴願(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特別權力關係
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在 Campus TV, HKUSU 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第二次評議會常務會議重點摘要】
一、學生會會長黃政鍀就「學生發展及資源中心兼併通識教育部」一事作出回應
普選評議員二陳嘉皓於第二次評議會常務會議中就「學生發展及資源中心兼併通識教育部」一事向學生會會長黃政鍀提出質詢 [1],問及黃對於此事有何回應,以及有何措施確保同學就此事有高程度的參與。
黃指校方就合併一事所提出的原因未能説服同學,期望於四月十八日舉行的論壇能向同學解釋清楚。對於論壇改期以及副校長(教學)兼通識教育部總監何立仁能夠出席是次論壇,黃表示歡迎。黃指關注合併後會否令通識教育部失去自主性,會繼續跟進事態發展。
註 1:【會長質詢|Question to the President】
(陳嘉皓|Chan Ka Ho)
https://www.facebook.com/…/a.239911032831…/810258475796482/…
參考資料:
[1]:20170331 【CEDARS 將於 4 月 10 日舉辦論壇 討論有關與通識教育部合併事宜】
https://www.facebook.com/…/pb.2799268220…/1322325634502796/…
二、大學管治委員會學生代表之提名結果
- 學生事務委員會(3席):梁晃維 陳嘉皓 方寶樂
- 大學保健服務委員會(2席):林澤江 陳采欣
- 學生輔導委員會(2席):鄭子豪 (一空缺席位)
- 安全、健康及環境委員會(1席):馮紀立
- 就業輔導委員會(3席):黃政鍀 林澤江 李卓倫
- 學業指導委員會(4席):陳子熙 鄧慧雯
- 平等機會委員會(1席):黃政鍀
- 膳務事務委員會(4席):陳希朗 馮紀立 姚家生 黃程鋒
- 首年學習體驗委員會(2席):王竹影 玲笙
- 圖書館委員會(2席):陳芷唯 胡震邦
- 學生文娛委員會(3席):王竹影 梁諾恩 趙嘉怡
- 紀律委員會(20席):
黃政鍀 陳希朗 林澤江 馮紀立 王曉瑋 梁晃維 胡肇婷 陳芷唯 鄭子豪 王竹影 區彣鍱 黃程鋒 李冠澤 李冠諮 袁源隆 張恩浩 張佩怡 呂俊賢 陳晉康 黃家威
- 歧視申訴委員會(1席):黃政鍀
- 電腦事務委員會(1席):陳希朗
- 學生資助委員會(2席):王曉瑋 杜朗晴
- 舍監及舍堂導師遴選委員會(1席):陳希朗
三、處理社科幹事會補選結果無效投訴
於香港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 2017 年度幹事會及評議會普選評議員第二次補選中,選舉主任裁定補選結果無效,原因為總票數多於已記錄投票人數。其後,評議會主席收到一封投訴信,内容為反對選舉主任之決定。以下為投訴信内容撮要:
- 多出的票並不會影響是次補選結果,認爲是次失誤無關緊要
- 是次補選沒有懷疑的舞弊行爲,選舉主任不應只因爲總票數和投票人數不同而裁定補選結果無效
- 選舉主任是次的決定立下了壞先例,認爲選舉難以避免任何失誤
- 現時沒有指引或條例限制選舉主任的權力,職責和行爲,建議評議會設立指引𨤳清選舉主任的權力
評議會第二次常務會議就投訴一事進行討論。投訴人基本會員譚俊駒同學認為選舉難以避免微小的人為操作錯誤,強調要看錯誤會否有關鍵性的影響,能足以改變選舉結果。譚指是次的錯誤無關緊要,亦沒有懷疑選舉舞弊情況的出現,不應輕易作廢選舉結果。譚亦認為現時的準則過份嚴苛,無法令民主機制運作。
其中一名補選選舉主任兼普選評議員五方熙揚同學指是次失誤有機會令某些選民投多於一票,造成不公平的情況,故裁定選舉結果無效。有評議員認為票數與投票人數需要吻合一致,否則選舉會失去其公信力和認受性。亦有評議員擔心會開設壞先例,及難劃下是否無關緊要的準則。2014 年度學生會會長梁麗幗指假如現在訂立了嚴謹標準,日後的選舉也需要跟從這個要求,不能出錯。
經過一番討論,有評議員建議以意向表態形式決定是否接受這次投訴。休會過後,學生會內務副會長陳希朗認為作出的決定會帶來深遠影響,評議員需考慮清楚。評議會主席決定於下次評議會緊急會議討論此事,而評議員需要於會議前寫下書面回應。
四、處理舍堂疑發生欺凌事件之投訴
評議會主席收到有關舍堂欺凌事件的投訴信,並於是次評議會進行討論。投訴信主要表達對欺凌事件的關注,並希望評議會能就此事作出討論及調查。普選評議員二陳嘉皓就聖約翰學院學生學生會疑遭欺凌一事作出回應。陳表示聖約翰學院已舉辦論壇討論善後工作,並會於星期六舉行緊急會議討論應對方法,和發出對外聲明。陳希望評議會給予空間讓聖約翰學院自行解決事件。
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方寳樂同學亦就李國賢堂宿生疑遭欺凌一事作出回應。方指該事件仍然在調查當中,會於今天内發出聲明,説明後續工作。方認爲此事不應在評議會上討論,而是同樣自行解決。評議會主席決定留待有關舍堂發出聲明後才作出進一步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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