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爭產,是二房來投訴大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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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二房法律 在 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買不起房想租社宅的年輕人,是對國家具有未來性的年輕人。希望柯市長應該認識這樣的事實,不要再汙名標籤化。
今天柯市長說:明倫社宅4萬元大房型重要目的是要防止標籤化,因過去社宅常被認為是低社經地位,住進去都窮人,逐漸變貧民窟,因此混居是重要的概念,增加坪數提高租金,不希望整棟社宅裡面都住窮人。
我認為:
1.台北市房價所得比世界排名非常高,甚至比紐約還高,導致在台北買不起房成為常態。而社會住宅的基礎用途,我已經在過去質詢中都跟柯市長討論非常多次,除了法律規範三成給弱勢外,其他基本上應是提供給在台北買不起房子的居民,讓大家即便買不起房,也可以安居樂業。當時柯市長也認同這樣的價值。
2.因應不同單身或年輕小家庭需求,社會住宅空間設計不同房型,本是合理。可是目的絕對不是為了「不希望整棟社宅裡面都住窮人」才設置了四萬元的三人房型。若真如此,豈不是直指住一房二房的一般人都是窮人?其次,若四萬元房型只是如市長所說,為了「看起來社宅不像是貧民窟」而設,這完全是本末倒置。
3.回到根本問題,「過去社宅常被認為是低社經地位,住進去都窮人,逐漸變貧民窟」,基本上這命題就是汙名本身,待政府大刀闊斧洗刷清白。今天怎麼會有政策是以肯認汙名為基礎來衍生制定?
我認為,一個政策的制定需要先有基礎問題確立,才能依照邏輯解決,一旦汙名加深就很難撕除,更會造成族群的傷害,也破壞了社宅興建的美意。
請市長去看看Goffman的著作《Stigma》,好好了解汙名是怎麼回事吧。
大房二房法律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新聞上常常看到繼承人為了避免兒女們或者家人們之間遺產之紛爭,往往於生前預立遺囑。然而,我國現行有關遺囑之訂立方式,法定方式相當嚴格,也往往成為兒女或繼承人間爭執遺囑是否有效之工具。
此篇即以長榮張榮發之遺囑所引發大房二房之子張國煒、張國政法庭之爭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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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ldzLi (老庄)》之銘言:
: 法律怎麼規定的﹖
: 能否賜教。
日據時期初期與中期基本上是沒有法令管理一夫多妻的問題
後期雖然准用日本本土法令,但一來重婚無刑責,二來沒有人想管
王永慶的合法一夫多妻就是這樣來的..
雖然中華民國民法中的重婚罪在民國24年已經制定
但是台灣到民國36年才光復
所以任何日據時期遺留的後果,都是一律概括承受
沒有適法性問題。
唯一問題就是現在正在吵的分遺產的問題,一夫多妻,
財產該怎麼分怎麼算還有得吵
在民國36年後,在台灣重婚就有刑責了
但是...採舉所謂「告訴乃論」原則,而且處罰的是重婚者
也就是說,如果原配不提起告訴,老公也就不會有刑責
二房三房頂多就是沒有名分,無法寫在配偶欄
分不到遺產,但也不會有刑責問題
如果老婆要告的是二房三房,那就要提起妨礙家庭告訴(俗稱通姦罪)
不過近年來通姦除罪化聲浪強烈,法官多半輕判得以易科罰金或緩刑
如果大房不吭聲...那...外人還能說什麼?
法律是定了,但不是公訴罪阿。@@
所以說,如果本事高強,可以安撫得了配偶們
不要說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也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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