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港澳條例廢止後於港澳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處理
作者:陳威達律師
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稱「港澳條例」)之規定,港澳情況發生變化,致該條例施行有危害臺灣安全之虞時,得經法定程序停止港澳條例之適用。而前於2020年6月30日,中國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中,決議通過俗稱「香港國安法」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政府並於同日公布實施。
然而,香港國安法之實施,倘符合港澳條例中之上述規定,而致港澳條例因而停止適用時,港澳條例另規定,台灣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將進一步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以下就港澳條例停止適用後,台灣人在港澳或大陸來源所得之稅務影響,進行扼要說明。
原依照港澳條例之規定,台灣自然人於港澳地區之來源所得,免申報綜合所得稅,惟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部分,將計入所得基本稅額,而所得基本稅額之總額逾670萬之部分,將按20%課稅。倘港澳條例停止適用,而逕依兩岸條例之規定,則台灣自然人於港澳地區之來源所得,將併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按5%至40%之稅率,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至於台灣法人於港澳及大陸地區之來源所得之處理,則不因港澳條例停止適用而有所影響,亦即,台灣法人於該等港澳及大陸地區之所得,本即均併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按20%之稅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於該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扣抵,且無所得稅基本稅額之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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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鮭魚回台?淺談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作者:李叡迪律師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與三個主要子法(以下合稱「專法」)已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施行生效.專法生效前,個人境外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所稅(稅率為5%-40%),大陸地區以外(含港澳地區)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超過新台幣(以下同)100萬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如課稅,稅率為20%).至於盈利事業境外所得則一概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營所稅(稅率為20%).專法施行後,個人境外所得與營利事業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臺灣時,申請適用專法課稅經核准後,即免依既有制度課稅.惟須特別注意者係,依專法課稅時,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繳納之所得稅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專法施行後第一年內匯回資金所適用稅率為8%,第二年匯回資金之稅率為10%.又匯回資金完成實際投資後,則可申請退還繳納稅款之50%(相當於適用稅率4%或5%)。惟違反後述資金運用限制時,稽徵機關將就匯回資金20%課稅.簡言之,匯回資金之運用合於專法規定時,專法稅率將低於於前述既有制度之稅率,以吸引資金回台。
匯回資金雖享有前開租稅優惠,然其運用受一定限制.首先,除經濟部核准購置實質投資所需之建築物外,匯回資金不得購置不動產或不動產受益憑證.其次,匯回資金中得提取自由運用者至多為資金總額之5%,可用於金融投資者至多為資金總額之25%。此外,除從事投資與得自由提取運用之部分外,其餘資金於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屆滿五年後始能提取3分之1,屆滿六年後得再提取3分之1,屆滿7年後方能全部提取.最後,用於金融投資之資金受有以下限制:
1.投資標的限於國內有價證券、國內期貨或選擇權交易與國內保險商品.
2.於國內有價證券之投資應符合一定分散比率規定,包括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之10%、投資單一公司之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20%等。
3.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之ETF或ETN。
4.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且國內保險商品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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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爆稅,傻傻分不清楚?】
五月應該是所有上班族最討厭的季節,因為報稅季又到啦~~~為了避免繳了冤枉錢,還沒有報稅的朋友快看過來,看看有沒有什麼地方,可以幫助你節稅喔!
一、 在了解如何節稅之前,我們需來看看究竟應繳稅額是怎麼計算的呢?
所得淨額=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特別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應納稅額=所得淨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應繳稅額=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
*目前網路報稅的系統其實會自動帶入,所以上面的公式,不懂也沒關係XD
二、 各類減項是什麼意思呢?
從前面的計算公式就可以知道,如果我們要節稅,做的方式就是增加上列算是中的減項,減項的數額越多當然我們的應繳稅額就會降低!因此,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各類的減項分別是什麼。
1. 免稅額:
免稅額與「扶養」有關,人民「生存」上必要的開支是不必納稅的,包含自己與自己所扶養的親人。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受扶養的親屬必須要以無謀生能力為前提!
(1) 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如無謀生能力,則106年度綜所稅的免稅額為每人88,000元。
(2) 如果納稅人本人年滿70歲,或是配偶及納稅人需要扶養的直系尊親屬(爸媽、阿公阿婆、阿苔)有年滿70歲者,免稅額則是每人132,000元。
2. 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1) 如果說免稅額是人民生存上必要的開支,那麼扣除額就是人民「生活」上的必要花費。一般來說,政府認定每人每年生活上的必要花費是9萬元(標準扣除額),當然如果你有保存相關單據,可以向政府說明其實你的花費更高,那就可以列舉出來(列舉扣除額),這是節稅上最大的途徑。
(2) 這部分國稅局會直接採最有利納稅人的計算方式去計算扣除額,一般來說,通常會直接以標準扣除額去計算,也就是單身者為90,000元、夫妻則為180,000元。如果有符合特殊的身分,那麼要記得採列舉扣除額,將各種生活上的花費列舉出來,會比較有利,這部分在後面會再作說明。
3. 特別扣除額:
(1) 這個減項是「生存」及「生活必要」以外,一般人可能有的其他花費,政府所列舉出的各個項目,就是認為這些項目的費用是可以不必納入繳稅的基準,請大家也一定要務必去確認自己有沒有這些支出。
(2) 納稅人所扶養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的,也可以納入特別扣除額,但僅限於薪資所得,而且每人上限128,000元。
4. 可扣抵稅額: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7848450042090975217?tagCode=)。
*上班族的小確幸---扣繳稅額
很多公司,在發薪水給員工的時候,因為在106年實領的所得中,可能已經事先扣住部分稅款,或是有政府提供的優惠抵扣稅額。所以當然要先把這些已繳過的稅款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可以用來確定還要繳多少稅或可以退回多少稅,避免重複課稅的情形!而這時候除了報稅的心痛外,如果因此有退稅的話,大家應該很開心吧XD
三、 嘿嘿!那我應該怎麼做才不用繳那麼多錢給政府呢?
要開始進入重點啦,究竟有什麼方式可以節稅呢?如前面的說明,所得淨額越高,則累計稅率越高,所以若能增加免稅額、扣除額便能達到節稅效果。所得稅申報中的扣除額包含「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但是只能二擇一,而「列舉扣除額」基本上無上限,因此如果能善用列舉扣除額,就能夠妥當的節稅哦。
1. 妥當分配受扶養親屬:
每增加扶養一名親屬,則可增加免稅額8.5萬~12.75萬,不過增加扶養親屬有相當多的規定,務必要小心了解是否符合規定。例如我就曾聽聞前同事很開心的把爸媽阿公阿嬤都納入扶養,結果因為長輩利息收入太高,反而要多繳稅….
2. 提高列舉扣除額:
(1) 人身保險部分:每位被保險人能扣除2萬4千元,可列舉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注意!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須為同一申報戶哦),也別漏掉全民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哦!
(2) 醫療部分:醫藥生育費可核實認列,平時收集的收據,例如醫生診斷書、看病收據與保險費收據等,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可能包括醫藥生育費、保險費、房貸利息、災害損失與捐贈等,其中,醫藥費與災害損失可以核實扣除。但必須注意,只有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所支付的費用才能申報,而像是醫美整形、坐月子、照護費都不能列報。
(3) 購屋部分:買房子辦貸款的朋友,房貸利息可以享有30萬元扣除額,所以採列舉扣除額就可省下很多錢哦。
(4) 租屋部分:租屋族一年可以享12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需要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租賃契約、付款證明與設籍或切結書。不過,房租扣除與房貸扣除只能擇一申報,納稅義務人得自行衡量何者較節稅哦。另外,有很多房東可能也會為了不想被發現有租金收入,所以會要求房客不能報稅QAQ這部分也是可以和房東溝通協調一下!
(5) 災害損失部分:去年曾遭受天災損失者,如果當初有向稅捐機關申報勘查,並取得證明,就可以申報天災損失,但要注意,如果其中已經領取保險理賠或災害救濟金,必須先將這部分扣除哦。
(6) 各種捐贈(包括對「議員參選人的捐贈」):相信許多人在發揮自己愛心的時候,都會拿到一張捐款收據(沒有的話,可能就是被騙了…),而這張捐款收據呢,也可以放進列舉扣除額裡面的!!當然選舉期間,捐贈給你喜愛的候選人的金錢或實物,也是可以抵稅的!!
賀,這麼多的列舉扣除額,到底何時應該使用標準的扣除額,何時應該用列舉扣除額呢?讓我來舉例一下:
*假設單身的朋友,今年捐了10萬元給新竹縣竹北市縣議員擬參選人連郁婷律師,並且取得捐款收據,那麼明年在報所得稅的時候,當然要使用列舉扣除額,因為可以把這筆10萬元捐款列入扣除額,如此就已經高過單身者的標準扣除額90,000元,此外其他的保險費、醫療費也可以繼續列舉扣除,是不是可以省更多呢!!
詳細的列舉扣除額項目,可以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5140077482396615285)
3. 增列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
這部分如上面所提到的有三個部分,這裡就比較常用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來說明。
買賣房子不論賺賠都可抵稅,而且不論賺賠都能享扣抵優惠。如果是賠錢,可以扣抵「財產交易損失」,將買賣契約書、各項稅費與規費收據、收付款記錄證明等文件附上。至於賺錢者,如果在賣出房子兩年內再買房子,就可享「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附上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狀,就可以申報扣抵之前已經繳過的財產交易所得。
以上都是簡單的說明哦,如果還想了解詳細的節稅方式、申報時所需文件,不如就來黨部聊聊吧!
**小小後記:如果有定期追蹤我的朋友不難發現,每個禮拜我們都會整理一個法律便利貼出來,但每週這樣的一篇文章和懶人包,花費我和幕僚們很多心血去整理,只是希望可以增加大家對法律的理解,也可以保護自己。
如果有朋友發現我們哪裡有誤,或有什麼眉角是我們沒發現的,基於正確的資訊才是我們所堅持的精神,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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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當志工者:
https://www.surveycake.com/s/ZVAM7
*願意捐贈物資者:
https://www.surveycake.com/s/g1qnL
*願意捐獻政治獻金者:
戶名:107年新竹縣議員擬參選人連郁婷政治獻金專戶
帳號:164001011329(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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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使用線上版時,在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那頁有非零金額出現,但我並沒有前往中國工作或是領取中國來源收入。 問過總區服務科小姐他說他也有遇到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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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VEN (InThEsKy)》之銘言:
: 網誌好讀版:【https://goo.gl/0F5FEV】
: 最近在幫大陸子公司台籍同仁辦大陸已納所得在台灣扣抵,
: 一開始打去國稅局扣繳詢問,
: 窗口說把大陸稅局蓋章的【完稅證明】拿至台灣海基會做驗證蓋關防後,
: 就可以在五月申報台灣綜合所得稅時扣抵大陸已納所得稅部分。
: 他講的結果沒錯,
我覺得這邊有個關鍵您沒弄清楚或是沒講清楚
大陸所得申報後,會產生"多出來的所得稅"
而因為大陸的稅率比較高,因此"大陸已經繳的稅"都比較多
這時候雖然已經在大陸多繳了一些稅
但是這個稅,不能折抵台灣所得產生的台灣所得稅喔
: 但是漏了好大一段:
: 要先在大陸將完稅證明拿到涉台的【公證處】公證後,才能將正本拿回台灣的海基會做驗
: 證,驗證後的已納稅額才能扣抵!
: 果然事情不是這麼簡單的!
: 後來打去海基會詳細詢問,窗口說在當地公證完成後,公證處會把正本還你,另外將副本
: 飄洋過海寄回海基會。海基會並不會主動通知副本已經到達,
: 要拿當初公證時的公號到官網查詢或是打電話去問,確定抵達後再攜帶正本到海基會驗證
: 蓋關防。
: 這一切當然都要收費,不管是公證處或是海基會。在公證處的費用,就看你是要快遞或是
: 一般寄送,上海同仁詢問分別為RMB400及199(左右),依件數收費。
據我所知
所有兩岸所有文件公證,都是這樣的手續喔
: 而公證要準備的資料如下:
: 1. 台灣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 台胞證正本
: 3. 大陸2016年完稅證明
: 4. 委託書(非本人辦理才需要)
: 5. 上海稅務平台註冊後的帳號及密碼
: PS:第五點是上海市的公正處所要求,其他地方不一定需要。
: 這就是中國民國稅法莫名的地方,明明是大陸所得卻要視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因為很
: 多人薪資都會兩地發放,所以還是必須辦理;不然最後沒扣抵成功,相信很多人一定會哇
: 哇叫的。
五月妳們會發現根本沒有人抵減了台灣所得稅
我想那個時候哇哇叫的人會更多。。。
==
我又查了一下,目前的法令還是如此
妳自己Google一下就知道了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
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
,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
下:
(A)、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D)、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註:(E)採(C)與(D)較低者填報。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
、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
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稽徵機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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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75.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rkinChina/M.1490020884.A.0CC.html
※ 編輯: isaacc (118.160.175.92), 03/20/2017 22:48:58
這是國稅局的原文。。。
※ 編輯: isaacc (118.160.175.92), 03/21/2017 2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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