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崩潰的人大喊:「通姦除罪了,那我要隨便找人妻上床啦!」
呵呵,去啊!
記得要兩情相悅嘿,不然...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違背被害人的意思,使其不能抗拒,達到性交或猥褻的目的。如果以這些方法對被害人為性交,就觸犯了「強制性交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這種方法對被害人猥褻,就觸犯了「強制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除罪又不是無罪...
單純讓很難判刑的通姦罪單純歸納到民法去判,這麼簡單的道理,為什麼會以為除罪就是無罪?
還有人說這樣要出門前,都要強制幫老婆穿上貞操帶以防小王...
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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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好多人不把伴侶當人,難怪會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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