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癡漢、偷拍要告什麼罪?
北市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指出,利用大數據分析近5年偷拍或性騷擾案件,顯示事件最多的站體依序
為忠孝復興站、臺北車站、忠孝新生站,均為旅運量較高捷運站,性騷染案以車廂、電扶梯發生率
最高,妨害秘密案則以電扶梯、站體進出口最多;依時段分析,性騷擾案以早上6至10時最多、妨
礙秘密案以晚間6至10時最多。
捷警表示,依照大數據分析資料,規畫16個重點站體守望及車廂巡邏勤務、加強累犯建檔辨識、建
立捷運站務人員緊急影像調閱窗口等,有效即時保全證據順利偵破。
像是今年3月大直站發生女學生遭襲胸案,站務人員提供影像及辨識犯罪通報,讓警方得以將犯嫌攔
查到案;另捷運警察隊也與北捷、婦幼警察隊等單位合作,共同辦理反偷拍拒絕性騷擾宣導,提醒
民眾防範,保護自身安全。
捷警提醒,民眾在尖峰時刻或上下車廂宇電扶梯時,應隨時保持警覺並適度以隨身物品與他人隔絕
,既可自保也能免於爭議,倘若感覺遭到侵犯,最好即刻出聲制止,並尋求周遭旅客協助,或是直
按壓車廂門邊緊急按鈕通報站務人員,捷警將即刻到場協助,確保旅客人身安全。(聯合報報導)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若行為人使用強制力,則亦可能成立強制猥褻罪。
長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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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秘密罪錄音」的推薦目錄:
妨礙秘密罪錄音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看到一些網友在罵邱顯智
酸時力要『起底吹哨者』『人權大退步』......那個,就我的理解,所謂的『保護吹哨者』,應該是指對 #公益相關 或者 #打擊不法 的揭發者為適用對象。
如果你錄音與公益無關,對方也沒犯法行為 ( 至少黃國昌被錄音的內容沒有涉及不法,黃國昌也沒有影響公益能力的職權 ),這本質上是『妨礙秘密罪』,怎麼會適用 『保護吹哨者』 ??
我舉個例子
假設今天有人把去年初選階段,民進黨內部批評賴清德的錄音放出去,民進黨也一定會清查內部。我相信那種狀況不會有人說要 『保護吹哨者』 ,因為那純粹是在製造雙方不合。而批評賴清德這件事,不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都不算犯法行為。萬一發生那種事,有人拿 『應該保護吹哨者』 去幫那個人說話,大家不會覺得很奇怪嗎 ??
妨礙秘密罪錄音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嚇阻「n號房」事件在台發生,提高性暴力竊錄刑責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韓國n號房事件沸騰,嫌犯在被害者性虐待、性剝削時以拍攝影片的方式,脅迫、控制被害者並分享以收取高額會費,不僅造成韓國全國譁然,為防止n號房事件在台發生,且避免智慧型手機成為加害的工具,孟楷將提出強制性交罪「過程竊錄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期以重罰來嚇阻類似案件在台發生。
所謂「刑法222條加重修正草案」,是將「過程竊錄犯之者」內容,增列受認定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一併受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規範。
這項法令內容上次修正為民國88年,然當時智慧型手機等工具並未普及,如今人手一機的情況下,在犯案過程中如有錄音、錄影或拍攝照片等,等同讓被害者有一生難以抹滅的陰影,無論散播與否,當下惡意竊錄即有多重傷害的可能,因此修法是對於竊錄行為的禁止,也避免類似的犯罪行為在台發生。
過往國內無論是李宗瑞案,或相關私密影、照片外流,都引起社會大眾關注,然使用「妨礙秘密」罪行做處罰,較無直接針對犯行當下竊錄做規範;今日提出要針對強制性交罪時過程惡意竊錄加重刑責,就是避免被害者有多重傷害,且過程中的竊錄,其影響比之持兇器犯罪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因而儘速提出修正,以補齊現行法令之不足。
最後,其餘相關法令,也應思考因應網路、智慧型手機發展而衍生的新型犯罪傷害,來加重刑責。而法務單位在執行層面上是否有不同考量,能夠共同討論,但目的是不讓犯罪過程的影像,成為被害者永遠的夢魘,這也是本提案所修正的初衷。
我們期望台灣永遠不會有這樣變態的犯行發生,而如果真有不幸,那就一定要用最嚴格的罰則讓其受到應有的制裁,甚至罪行惡劣嚴重者,處以死刑也不為過。法律應當是保護好人、懲罰壞人,這才是我所認知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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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則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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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聞雲
防台版N號房事件 洪孟楷提案修法:「竊錄者」加重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24/1675675.htm#ixzz6HgQYs3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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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防止台版N號房事件 立委提案修法「竊錄者」加重罰則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14/4440326
「南韓N號房」案情始末一次看!26萬人付費看「淫魔博士」性虐74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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