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專欄(3)-婚姻關係消滅與父母子女關係】
💍 繼上次提到 #跨國婚姻 存續中的效力以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原則上均是以雙方共同本國法、住所地法或是最適切地之國家法,就算夫妻雙方書面合意,亦僅能從其中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來做選擇。
❓ 那關於離婚等婚姻消滅事由的法律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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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消滅 在 聯合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界人士指出,以外界報導江宏傑與福原愛的收入狀況,福原愛的財產應多於江宏傑,一旦江啟用「剩餘財產請求分配」程序,福原愛可能會大失血!
江宏傑與福原愛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類型,就適用法定財產制,只要兩人婚姻關係消滅,一方就可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請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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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消滅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劉北元老師談時事》
立法院在跨年前送禮!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1條修正案,重點在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夫妻婚姻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原則有了例外的規定。
過去法院在處理夫妻因為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原因,需要分配剩餘財產時,通常都會用平均分配的基本原則判決,法條上雖然有規定,均分顯失公平時,法官可以斟酌情形不必均分,但斟酌的標準為何,一直都沒有清楚的依據。因此,這次修正將法規可以斟酌的因素明列出來,認為如果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而且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也就是說,在家遊手好閒的先生、在家當貴婦的太太,於離婚時都可能無法再平分另一半的財產,尤其是有想找個有錢的人結婚,然後離婚平分財產計畫的人,可能平時要勤快一點做家事了。
對於保險從業人員而言,這次修法將會影響保單價值分配的標準,請留意更新自己的資料,跟客戶解說時才不會出錯喔。
最後,2020就要結束了,今年大家表現的如何呢?預祝大家明年都能平安喜樂,心想事成,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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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消滅 在 乙之離婚,如為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甲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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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消滅 在 Re: [問題] 民法姻親關係-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Zynx (Zynx)》之銘言:
: 第一次在這邊發文 請多指教
: 是這樣的
: 我想請問
: 如果配偶死亡後又再婚
: 跟原本配偶那邊家族的姻親關係如何
: 我是認為依據民法971條
: 姻親關係依然存在
: 講誇張點如果一個人剋死n個配偶
: 剋死後又一直再婚
: 那麼他可以同時存在n+1段姻親關係
: 記得補習班老師是說依然存在
: 可是在職訓練的老師卻看法不一致
: 以上
: 拜託大家幫我解惑
: 謝謝m(_ _)m
配偶死亡後再婚,再婚配偶與死亡配偶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是否消滅,的確是有爭議的。
採否定說學者認為,74年修正前舊法971條文:「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
,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經修正後,將後段部分刪除,顯見立法者的價值判斷是
再婚不消滅姻親關係;且按現行法反面解釋,也得到相同結論。此外,民間於夫死妻再婚
時,妻仍與前夫家保持姻親情誼者在所多有,故認定姻親關係消滅有違民間習俗。
另一方面,採肯定說學者則認為應考慮配偶一方死亡後,應有機會消滅與死亡配偶間之
姻親關係,較符合個人主義式的民法理念;且既已成立新婚姻關係,已有建立了新的姻親
關係,與死亡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也尚無必要,為了避免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複雜化,
而認為應消滅姻親關係。
個人其實是贊同肯定說啦。
因為姻親關係留著也是一種累贅,人家既然都想要再婚了,何不給他(她)一個開展新生活
的機會?何苦非得要他(她)永遠被死亡配偶給羈絆。即便仍與死亡配偶親屬保持情誼,亦
屬個人自由,不應一概而論,不讓配偶死亡者有消滅姻親關係的機會。
至於否定說學者的解釋論,其實修法前的條文更大的問題是男女不平等,無論如何都應該
被刪除,故尚難說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寧可承認是漏未規定,得類推適用。
以上拙見,願受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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