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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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相信大家都知道大法官已經作出解釋,將 #通姦除罪化,而且是自解釋公布日起 #立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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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後續會帶來什麼影響呢?
目前已經在地檢署偵查中的通姦案件,將會 #不起訴;已經在法院審理中的,則會受 #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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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通姦都不會有任何責任了嗎?
1. 還是會有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 還是構成 #離婚事由 ,白話一點,有可能「 被 離 婚 」。
3. 被法院判准離婚後,只要婚後剩餘財產比另一半多,還是會被請求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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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為什麼認為通姦罪違憲?
因為 #性自主權 被認為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且和個人的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所以對性自主權限制的規定,在 #比例原則 的評估上,要受到比較嚴格的審查。
而通姦這個行為,雖然損害了婚姻的忠臣義務,但利用 #刑罰手段 制裁的對象,原則上應該要限於針對侵害 #公益 的行為。但通姦的行為並非明顯損及公益,而是偏向私人間權利義務的爭議行為。
尤其通姦罪不僅干預了性自主權,因為追訴的過程也會直驅人民的私密領域,也嚴重 #干預個人隱私。種種原因下,通姦罪被認為造成的侵害顯然大於所欲維護的利益,不符比例原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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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1號
#法律庭看聽
#張庭律師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可以未經配偶同意將財產全部贈與給小孩嗎?
律師娘今天來跟大家聊聊,如果夫妻的其中一方把身上所有的財產都贈與給小孩,另一方能不能有意見呢?
首先,有常常收看律師娘粉絲團的就知道,夫妻間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是採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是各自清償的。可以參照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如果照這麼說的話,夫或妻就可以隨自己的意思把所有的財產都贈與給小孩了嗎?
我們先從如果沒有這個贈與出現的話,正常的程序,如果夫妻離婚或者是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的話,會產生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婚後賺的錢剩比較少的人,可以跟剩比較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這裡可以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也就是說如果夫身上剩的錢比較多的話,為了防止之後離婚時會被分走一半的差額,或甚至夫先一步死亡時妻可以先分走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外,還可以繼續跟繼承人(通常是兒女)平分剩下的遺產。舉例來說,如果夫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剩900萬,妻剩0萬,小孩有兩個,那夫先走一步,妻可以先拿(900萬-0萬)/2=450萬,剩下的遺產450萬再跟小孩每人平均分配150萬,等於太太這邊拿走600萬(450萬+150萬),所以如果夫妻感情不睦,其中一方要把錢先贈與出去防止對方分走多數的財產其實是相當有動機的。
不過,真的可以這樣嗎?
我們得再看看民法的另外幾個規定:
第1030條之3、第1020條-1、第1020條-2
(嗶........)
因為法條太艱深,我們用人話講來聽,法條附在後面有興趣的自己看。
這幾條規定白話一點可以這麼說:
1.夫或妻為了不讓對方分財產為目的,故意把財產處分掉,那麼在死亡或離婚前五年處分掉的財產價值應該追加回來計算,但如果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就不用。
2.如果追加回來不夠分,可以向受利益的第三人在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3.夫或妻因為對方贈與他人的行為,導致以後剩餘財產分配會受到損害的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贈與行為。
因此,真的要認真講起來,也不是你愛把財產怎麼給就怎麼給,為了不想讓對方分財產,而把財產都過戶給小孩,其實對方在超過履行道德義務的範圍之外的贈與,是可以請求撤銷的。
至於履行道德義務的範圍到底有多廣,就個案認定,但我想如果把五間房子都送給同一個小孩,大概很難認定為這是道德贈與了。
很有趣的議題吧!
歡迎大家分享出去,我知道看完一定會有一堆人有問題,律師娘實在無法一一回覆,怕看漏了,有相關問題可以加入可道律師事務所的LINE帳號,由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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