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感想寫在前面(怕大家不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呢?
就是打電話去問也不一定可靠(誤
小編本人以前也曾經跟前公司同事爭執過類似的事情,是關於遞狀截止日遇到假日怎麼辦?
明明我就翻出法條看著法條告知日期,前同事卻爭執說打電話去問就不是這樣。
當時小編心想,什麼意思?電話另一頭是立法者還是總統嗎還是誰?有這麼大權力可以不顧法規隨意訂定?
最後是我本人打電話去問,逼對方轉接給真正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承辦人員,才結束這一回合(煩
想當然,依照法規的日期才是對的(就是我的答案才是對的)。
電話另一頭的也是普通人,大家還是要獨立思考,不要隨便被帶著走然後怪別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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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衝擊觀光產業大家都知道,交通部觀光局因應疫情也有推出民宿業者的相關紓困補助,去年就有民宿業者向觀光局申請民宿紓困補貼,並順利成功領到民宿紓困補貼10萬元。
但是領完錢也花了之後,被觀光局發現,民宿其實有申請暫停營業,和紓困補貼的條件不符,因此要求民宿業者繳還申領的補貼10萬元。
民宿業者覺得莫名其妙,因為當初他也對補貼資格是否符合有疑問,所以在申請補貼前有打電話去觀光局詢問,也有說民宿從109年3月1日就暫時休息,而觀光局專員告訴他只要申請復業就能夠申請啦,這分明是政府機關的疏失!如果要追回補貼那也應該承擔民宿復業後的成本支出才對!
訴訟當然就是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我們就直接來看看結果。
🔻法院怎麼說🔻
本案民宿原來申請暫停營業的期間為「109年3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在109年4月20日才復業,這樣當然不是《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所規定的「109年3月31日前仍營業中的民宿」,不符合補貼規定,觀光局本來就不應該受理申請。
但是民宿業者申請補貼時,隱匿民宿暫停營業的資料,讓觀光局沒有發現有暫停營業而核撥補貼款項,按照《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已經撥款的要追回款項,所以觀光局叫你還款沒有問題。
雖然你說你有打電話去問,這應該是觀光局的疏失違法不是你,不應該讓你承擔損失,但是根據法規,J個信賴不值得保護,讓我來解釋給你聽:
🔹什麼是信賴保護?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如果是撤銷授益處分(給人民什麼東西的處分),會導致受益人原享有的利益溯及消滅,而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不過信賴保護這種問題,在《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有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由此可以知道信賴保護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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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利益保護要件 ❚
㊀信賴基礎
➥必須有一表示國家意思的行政行為存在
㊁信賴表現
➥當事人因為信賴國家意思表示的而展開具體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
㊂信賴值得保護
➥當事人的信賴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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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民宿業者明知道民宿在109年3月31日前是停業狀態,不符合申領補貼的規定,而且在申請紓困補貼時又隱匿停業相關事項,這狀況就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的「#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而且撤銷這個違法處分,也#沒有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觀光局撤銷處分追回款項沒有問題。
簡言之,法規公布在那規定也很明確,你不要在那邊說什麼誰跟你說怎樣,我們就照法規走阿,又不是說法規沒公布你要問人才會知道,違法處分就是違法處分,把錢繳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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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件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空谷足音
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林三欽教授,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中天假處分的裁定,提出了三點批評:
1. #誤認每6年換照審查機制的意義:「聲請人於取得原執照時,對其在6年期限屆滿後,未必即可獲准換發執照一節,明確知悉,並得據此預估其為經營上述事業所應投注之人事及建置設備等成本。」六年換照審查並非如全新申請一般,可由主管機關全盤考量發照與否,而是:若無重大營運瑕疵,原則可以取得換照許可。究竟中天有無重大營運瑕疵,本人不予置評,但面對換照駁回,吾人不能一派輕鬆道:當初就只給六年,所有可能後果早應有心理準備。道理很簡單,拿不到換照是極少數特例、是營運有重大瑕疵時才會發生,這難道不是重大衝擊?
2. #未洞察真正受危害的重要法益:「且營業收入之減少或商譽損害,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復,是尚難認原處分對聲請人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本案裁定評估當事人損害時,只盤算營業收入的營業利益;而 #明顯忽視媒體經營自由、#媒體報導及言論自由與自主空間等等更重要的法益。
3. #誤認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的功能(本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形同聲請人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之規範,除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6年定期換照之制度設計形同具文,並影響相對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的作用,在使人民面對公權力措施的侵害時,得於中終局爭訟結果揭曉前,由法院介入,使其暫時保有權利不受侵害的狀態。法院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決定是否准予此類請求:(1)本案實體訴求勝訴之機率;(2)當事人是否面臨重大權利危害且具急迫性;(3)若不同意當事人暫時性權利保護請求,待未來勝訴後,當事人所受損害是否將難以回復?本人對本案是否符合此要件,不擬表示意見。但法院一旦認可當事人請求,是在訴訟法的基礎上,提供當事人暫時避風港,這是各國法律制度皆有的合理機制。法院儘可依前述標準審查,准或不准都各有所本,豈可被說是:「若予准許,形同聲請人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之規範」?這種論調,帶有從根本否定「暫時性權利保護請求」的味道;好像,來申請的,都在企圖拖時間。法院不宜出此言。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件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本週六(12/12)中天 52 台關定了!法院駁回中天聲請假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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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裁定駁回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讓中天新聞取得暫時執照、保住 52 頻道的假處分案,意即本週五(12/11)中天執照到期日就是中天新聞播出的最後一天,中天新聞將於本週六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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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列出四大理由解釋為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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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天未能清楚解釋為何認為本案在行政訴訟有高機率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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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律師在法庭辯論時一再宣稱 NCC 駁回換照申請的處分違法,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中天的主張尚待行政訴訟確認,且 NCC 是就《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換照審查辦法》相關規定進行換照審查,中天聲稱的爭議與自認有高機率勝訴的「蓋然性」無法由中天或 NCC 在目前狀態論斷,所以認為中天「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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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處分並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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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假處分的情況是原處分會造成聲請人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但是行政法院認為,中天的執照本來就有 6 年期限,期限到了未必能夠通過換照,這是中天本來就知道的事情,因此換照不過、無法經營,也是可以預見的情況,並不是 NCC 對中天造成的損害,中天仍然可以繼續用中天新聞原本的工作人員繼續經營節目製作,而且中天還有綜合台、娛樂台執照可以營運,金錢和商譽損害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回復,「是尚難認原處分對 聲請人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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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利益衡量原則,本件尚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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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對社會影響重大,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形同中天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之規範,除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 6 年定期換照制度設計形同具文,還會影響 NCC 有效管理秩序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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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無論NCC許可中天換照或不換照,許可內容都不包含 52 頻道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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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衛星頻道事業於有線電視系統上的頻位,是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頻道代理商之間的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NCC 無從主動介入,因此中天要求保留 52 頻道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中天無從對 NCC 提起相關的行政訴訟,也因此,中天就此部分聲請假處分,與《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所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要件不符,亦應予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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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阿草一起回顧中天律師和NCC律師在法院上的精彩攻防吧!
👉 中天力保 52 台聲請假處分開庭 中天律師:NCC 侵害蔡衍明的言論自由
https://waa.tw/cxrh7h
👉 觀點/下架中天,然後呢?我們想在 52 台看到什麼樣的新聞? https://waa.tw/dzTl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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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 #中天換照 在沃草 https://watchout.tw/tags/CTi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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