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實務判決改編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擬真模考–子雲自己出題]
近期有同學請我出模考考題給同學們練習,於是我依最近的實務判決改編了兩個題目,也放在這邊給其他同學練習看看,有練習的同學歡迎拍照給我:
一、A機關辦理「電腦設備更新」採購案,甲公司、乙公司均參與投標,經開標評選後,A機關決定決標予甲公司,並與甲公司簽訂「110年度電腦設備更新採購契約」,嗣後,乙公司發現甲公司於投標過程中有違反採購法之行為,試問:
(一)乙公司希望A機關決標予乙,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12分)
(二)甲公司嗣後與A機關發生履約爭議,A機關隨即沒收甲公司之履約保證金,甲公司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13分)
二、甲公司承攬臺北市立美術館民國104年度「展覽場管理服務案」標案,履約起迄日期為104年2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派遣勞工至美術館提供勞務,惟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7名勞工在職期間勞工退休金,勞保局遂以甲公司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規定以A函裁罰甲公司罰鍰2萬元並命限期改善,因甲公司仍未改善,復以B函,處甲公司罰鍰3萬元,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17名勞工均為臨時代班人員,與甲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係,故B函違法,試問: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8條……未辦理申報提繳……,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題目難度比高考三級再難一點同學自行斟酌是否要練習
#解題方向三天後放上來
#爭點打到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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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判決改編 在 [贈送] 刑事訴訟法實務見解彙整(自己整理的)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原本在心得文中,後來想說乾脆開一篇來分享。
刑事訴訟實務見解彙整:https://tinyurl.com/z2vwrol
當初是用W2003打的 用不同的程式開啟排版可能有點亂掉(換行不正確) 可自行修正
這些實務見解的來源有三:
(1)林鈺雄教授《刑事訴訟法》上下冊
(2)曰旦裁判時報 (台北市立木柵圖書館的主題是"法律" 訂了最多的法律雜誌)
(3)司法院網站 (主要是去看釋字理由書)
全部經過我自己整理,留下我覺得是精華的部份,所以並非判決原文照打。
使用方式...
不少考題其實都改編自重要的實務判決判例
例如 103高考 法廉 刑訴第四題
(1)檢察官訊問證人或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如仍錄音或錄影是否為刑訴法所禁止?
(2)承上,倘遇有檢察官、司法警察訊(詢)問證人筆錄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時,
該不符部份之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因為我幾乎背下了自己整理的判決判例,所以馬上知道考題重點是
99台上2017 → 訊問證人時錄音錄影非法所不許,倘遇證人筆錄與錄音錄影不符,
應參刑訴 §100-1第2項相同之法理而予排除。
接著自己擴寫 (1)強調錄音錄影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筆錄正確性並防止不正訊問....等
(2)除判決所強調的類推法條而無證據能力外,也可能由詢問規則切入,
評價不符....等
又如碰到考"傳聞證據"的題目 可以自己組合丟上
(1)用 93台非117 介紹傳聞證據的要件
(2)用 NO582 強調傳聞例外,並非對質詰問權的例外
(3)所以 100台上2169 除客觀不能接受詰問外,於審判中仍應接受詰問始得作為證據
(4)再用 100台上1708 強調要用傳聞,裁判中應具體說明其如何符合傳聞例外,可信性、
必要性,及心證理由
(5)丟上 100台上4889 及 101台上1561 介紹何謂可信性、何謂必要性
然後...就會發現內容多到時間來不及寫了XDDD
P.S. 德派教授的立場多半認為傳聞法則無必要(林鈺雄、何賴傑、楊雲驊...等)
雖然我自己非常推崇林鈺雄教授(所以我也覺得傳聞法則是多此一舉)
但法條既然有、考試又會考,所以傳聞法則這部份就得參考陳運財教授、
出家的王兆鵬教授等美、日派學者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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