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周福原愛與江宏傑婚姻失和的新聞瘋狂洗版大眾,除了惋惜雙方恩愛不在、關注後續的走向外,大家應該也很想知道,福原愛與江宏傑在名氣與收入上的巨大差異,會不會讓福原愛在法院判決離婚下付出驚人的金錢代價呢?🤔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小編知道大家應該看不懂條文內容😅,所以直接幫大家翻譯好了:我們的法院在夫妻沒有財產協議下,訂立了一個財產制度,劃分夫妻雙方婚前與婚後的財產。婚前財產基本上沒有分配的問題,就是各自歸各自所有;而在婚後財產的部分,為了肯定夫妻經營婚姻所付出的辛苦,雙方可以平分所得財產與負債,由夫妻婚後的收入扣除婚後負債之後,再平均分配。但因為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是夫妻共同努力下所得到的,因此不在財產計算範圍內。
例如小愛與小傑結婚後,因小愛的爸爸過世,小愛得到了一筆五百萬的遺產,後來雙方一起參加實境節目,獲得一千萬的演出收入,再加上雙方相當恩愛的畫面吸引了廣告商的注意,代言了家電廣告並得到五百萬的廣告收入,而先前他們花了六百萬裝潢家裡,這時雙方突然感情生變,決定離婚,雙方共同的收入一千五百萬(出演收入加上廣告收入)扣去債務六百萬後,剩下九百萬小愛與小傑可以各自拿走一半,至於小愛得到的五百萬遺產並不是雙方共同付出下所創造的收入,小傑只能摸摸鼻子走人了。
但是大家可能會想,如果夫妻中只有一個人苦苦地付出,另一個人什麼事也不做,法院還是判雙方一人一半,這樣不是太不公平了嗎!?沒錯,真的很不公平!🥺所以當初立法時也有考量到這一點,另外也規定了,如果有一方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或有其他像是外遇啊、家暴等等情況,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可以依據雙方的付出決定財產如何分配,懲罰不付出卻想得到收穫的人。
瑩真律師也聽到大家的心聲了!最近很多人敲碗的江宏傑與福原愛的婚姻狀況,在法律上應該怎麼看呢?兩人一旦離婚,到底誰才是吃虧的那一方呢?今晚八點,請鎖定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曾筠婷實習律師合撰〉
實習律師 注意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網紅及youtuber對勞基法不熟悉導致在徵才或是僱用員工的時候發生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
前有阿滴 現在有金魚腦
金魚腦在自己的臉書專頁貼出徵才文
第一次貼文在薪資的部份記載「薪資面議」
不過這種寫法其實很有問題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
徵才的經常性薪資如果未達 #4萬元
必須揭示薪資範圍,違反規定者最高可罰6-30萬元。
被網友質疑後金魚腦馬上修改了內文
將薪資改為NT$24,000 - NT$35,000
但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8年3月21日發佈的指導原則:
企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
如果是用「區間」方式呈現
月薪中間的級距,以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為宜。
也就是要嘛就是24000-29000 不然就是30000-35000
不能寫24000-35000
至於很多網友攻擊的要員工自備電腦
老實說現在很多律師事務所徵新律師或是實習律師也都會要求要自備電腦
雖然我自己是有幫受雇律師跟助理裝新電腦啦
不過我覺得這個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如果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大可不要去上班就好了
並沒有違法之虞
跟要求有工作經驗結果薪水給最低薪資24000一樣都沒有違法
剩下的就是觀感問題了
金魚腦最後也將徵才文修改成符合勞動法規的版本
不過還是希望各位網紅 youtuber還是在徵才或是僱用勞工之前多注意一點勞動法令
才不會炎上淪為話柄啊
啊如果想找片師剪片 又想要跟片師殺價
我覺得最合理的作法就是跟我一樣拐騙一個長得可愛的片師來面試然後再拐騙他跟自己交往
我484好聰明
實習律師 注意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都知道性關係應該要你情我願,違反對方意願發生性行為會犯下強制性交罪,刑度可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過,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進一步,就算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只要一方未成年也會有罪喔😡
跟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會因為對方年紀的不同,刑度也不一樣!要注意以下所說的都是兩方你情我願的狀況喔👇!
首先是16~18歲,這個年紀其實快要成年了,所以刑法並沒有規定,發生性行為是合法的。但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的規定,如果跟這個年紀的人進行👉性交易,還是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來是14~16歲,按照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一跟這個年紀的人發生👉性行為可以處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著是7~14歲,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跟7~14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就算對方心甘情願,最低的刑度可是「三年起跳」喔。
最後是7歲以下,看到這裡可能會想說刑法第227條第1項明明只規定14歲以下,為什麼還要特別列出7歲的門檻呢?那是因為在現實中法院對於跟7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行為,會成立刑法第222條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法院實務認為7歲以下的兒童根本不知道什麼是性,根本沒有同意可言,所以一律認為是加重強制性交,刑度最低就是「七年起跳」。
法律之所以區分出這麼多層次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與年紀越小的人發生性行為,處罰的嚴厲程度就越重😇。而關於性的議題,社會往往都有很大的反應,而最近在台北西門町出現公開徵求乾爹乾媽,跟性有關嗎?有可能成立性交易嗎?想知道答案今晚8點請看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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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主旨: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將學習律師錢○○君移送本會調查乙節提出聲明事, ... 所屬實習律師(應為「學習律師」之誤載,下均稱「學習律師」)錢○○似有違反律師 ... ... <看更多>
實習律師 注意 在 Re: [閒聊] 竟然有人叫別人的實習律師幫自己代庭! - 看板Lawyer 的推薦與評價
這個是不是可以區分啊,
這次事件發生後,
發現道長們各自心中的標準不一。
考量的重點也不一樣(例如考慮不要讓實習過度被當免洗),
陳君瑋律師在這個事件的作法,
看起來是認為實習律師不需經過指導同意,
可以幫別的律師代庭。
不知道大家的線畫在哪邊?
如果只有陳君瑋律師的見解那樣,
其實以後大家執業時就注意陳律師作法就好
(例如未來略為提醒實習)。
可能的標準如下(依我心中的寬嚴次序):
1.實習律師不當訴訟(複)代理人出庭,只能坐旁聽席(我所知道的多數事務所作法)。
2.實習律師能當訴訟(複)代理人,但指導需親自在旁邊一起開庭。
3.實習律師能當訴訟(複)代理人,但指導需知情,旁邊有正式律師一起開庭。
4.實習律師能當訴訟(複)代理人,但指導需知情,可獨立開庭。
5.實習律師能當訴訟(複)代理人,指導不需知情,但需旁邊有正式律師一起開庭。
6.實習律師能當訴訟(複)代理人,指導不需知情,可獨立開庭(本件陳君瑋律師作法)
不知道大家覺得1-6線畫到哪邊比較好?
※ 引述《APUDOOR (APUDOOR)》之銘言:
: 我想討論一下為何實習律師不能開庭這件事情
: 1.既然都律師高考及格 為何不能獨立或練習獨立開庭?只要當事人跟指導律師沒意見。有何不可?
: 誰天生下來就會開庭?
: 2.法院一堆毫無法律專業的也在做訴訟代理,為何實習律師不能代庭 非常莫名其妙
: 3.如果實習期滿。不走傳統訴訟。那這樣是不是完全不知道開庭是什麼?不是很可笑嗎?有律師牌卻無「獨立」開庭經驗
: 4.即便訴訟經驗豐富的人也會錯誤百出,為何不能讓實習律師開庭?
: 最近在簡易庭常常看到銀行法務對債務人提告時候,完全忽略掉今年央行升息而使用錯誤的利率去計算。即便這些幾乎每天跑法院的人也常錯誤百出
: 很多法官都給包容度 為何不能給實習律師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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