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4.24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提案說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併案審查本席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進行提案說
明。
為落實本計畫政策目標,本席擬具本計畫草案,計16條,要點說明如下:
1.草案第8條,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10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俾避免綁標情事。
2.草案第9條,本計畫未作財務可行性分析(如財務計畫自償性),為防止相關預算追加,爰增訂不得辦理追加預算,俾避免預算一再膨脹。
3.草案第12條,審計機關審查各項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此部分以往特別預算條例皆有此規定,係為避免本計畫於8年無法執行完畢,爰增訂控管機制。
4.草案第15條,因計畫未做可行性分析及綜合規畫,爰援引審計法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若計畫執行未產生計畫效益,且有重大浪費情事,須究責各執行機關人員財務責任, 避免造成更多蚊子館,浪費國家公帑。
5.若建設計畫經審慎評估,可以解決當前「缺水」、「缺電」、「缺工」「缺地」及「缺人才」等5缺問題,並可以促進產業發展,本席非常贊成,但程序上須經過財務可行性分析、成本效分析及綜合規劃。這些都是人民血汗錢,一定要用在刀口上,但本計畫未經詳細評估,作業粗糙,建議退回重議。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產業5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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