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登記的漏洞
#買來的寵物若晶片空白未做任何登記的都不合法
#看來獸醫師可以拒絕幫違法業者收拾善後的
#飼主自己要檢舉啊
#是個產銷履歷的概念
其實有觀察到一些現象
有不少飼主在帶購買來的狗狗
初次看診評估身體時
常有帶著空白晶片來
要獸醫師幫忙做寵物登記的事
哈囉~~~~~~🙄🙄🙄🙄🙄
不對喔
現在法規有多嚴
嚴到在打晶片這步驟
繁殖業者在狗狗一出生就該植入了
但是!也要業者自己上網登記啊!
叫飼主帶來獸醫院做寵登是哪招?😤
什麼意思呢?
就是當你們有去寵物店買狗時
就要拿到「寵物登記證」
賣的店家「必須」要做轉讓
把從它手上賣給你的狗狗
把晶片所有人的名字從犬舍或寵物店移轉給飼主
那沒有這樣做的商家
代表什麼呢?
就是寵物來源不明啊~
麻煩請自行撥打電話檢舉
因為沒有這樣做的不法業者
可以即刻「廢止許可證」
白話就是準備關店了~
以上報告完畢
覺得很莫名其妙
為什麼會要幫寵物店空白晶片做寵登的獸醫師
—
補充條文: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 10 條
經營特定寵物業,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四、繁殖業及買賣業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寵物晶片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登記機構為之,並照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第 12 條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啊又⋯這一條如果民眾檢舉起來
可能過半的法鬥有脊椎畸形的
或是一些惡霸犬髖關節先天沒發育好的
跟一些少腎少子宮卵巢的美短、布偶貓⋯
會少非常多不當繁殖者吧
第 13 條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第 14 條
特定寵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
二、特定寵物業有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或前條規定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堆條文看完以後
覺得要當飼主的民眾
一定要多了解這些跟寵物相關的法規
不然只會讓不良的商人持續充斥在這個產業裡
原文出處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82211/
完整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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