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個元件到海外是否構成美國海外引誘侵權:
2014年Promega Corp. v. Life Technologies Corp.案
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打破專利屬地主義,擴大專利法保護,針對出口到海外的行為,亦認為構成美國的專利侵權。專利法第271條(f)(1),可稱為海外之引誘侵權規定。不過,這一條文所禁止的海外引誘侵權,最近在美國2014年的Promega Corp. v. Life Technologies Corp.案中,引起適用要件上的爭議。爭議點有二:首先是所謂的「引誘」,是否指輸出到海外必須有一個第三方存在?其次是所謂的實質部分元件,是否必須包含二個以上元件?
#美國專利法 #侵權訴訟
專利屬地主義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美國專利引誘侵權之明知要件與海外侵權
- 2011年Global-Tech v. SEB S.A.案
美國專利法除了直接侵權規定外,在美國專利法第271條中,還規定了專利之間接侵權,包括「輔助侵權」和「引誘侵權」。而在我國專利法中,雖然對於間接侵權沒有明確規範,但在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了所謂的「幫助侵權」與「造意侵權」,相當於美國的輔助侵權與引誘侵權。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引誘侵權並沒有侷限在「美國境內」,所以只要海外的代工廠在美國境內有資產,仍有可能被控告引誘侵權。此一作法,對於謹守專利屬地主義之我國,也許值得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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