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1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就業服務、勞工行政、活動計畫書撰寫及籌劃辦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全職工作經驗者(務必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屬相關經驗類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2、 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3、 工作積極認真擅溝通,勇於接受挑戰者。
4、 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職稱:業務輔導員(職代)。
二、名額: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現缺期間約1年)。
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銀髮勞動相關課程活動規劃、推動銀髮勞動政策相關作法規劃及管理檢討執行績效、銀髮個案及企業服務輔導。
2、 各項報表製作、執行中心營運相關事宜。
3、 辦理與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mail@email.email
聯絡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2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許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職代)」 (報名表word或odt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九、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
1、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視情況採遠距面試或現場面試2種方式擇一進行。
2、 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0年7月14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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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10)下午,徐耀昌縣長在苗栗縣政府疫情說明會上公開發表針對移工朋友的爭議性言論,有網友問品安的看法,品安只能再次向縣長強調,#移工不是防疫工作的敵人,病毒才是。
在此先和大家說明,縣府最近惹出人權爭議的移工禁足令,經滾動式檢討已經修正如下:
一開始,縣府發佈的「移工禁足令」實施對象是全縣移工,但因這次大部分染疫的移工都是產業類移工,其他社福類移工(機構看護移工、家庭看護移工等),目前判斷較無染疫風險,因此 #社福類移工回歸三級警戒,非必要不得外出,#產業類移工則維持禁足令。縣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彭處長特別強調,此禁足令是要求雇主及仲介公司應善盡管理移工管理的責任,若有移工違反,縣府將依《就業服務法》對雇主及仲介開罰。
雖然縣府針對社福類移工已經恢復三級警戒措施,目前僅針對產業類移工實施禁足令,但縣府本週突然 #發布的移工禁足令自始就太過倉促,#缺乏相關的指引和配套措施,造成各界許多的疑義和困擾。
舉例而言,一句「#上下班由事業單位或仲介公司負責接送」,就讓許多企業手足無措。今天有位工廠老闆特別打電話給品安陳情,他提到本來移工上下班想請台灣籍的員工幫忙,以一台自用車載四名移工朋友的方式協助通勤。可是,既然要避免群聚,就不應許多人又擠在同一輛車內,否則如果出現 #類似五月底採茶工群聚 的情形,一旦其中一人染疫,恐怕全車都被傳染。
這位老闆還說,他看見 #隔壁工廠的老闆用貨車載運移工,大家想像一下,十幾個移工朋友擠在貨車車斗裡上路,難道不危險嗎?由此可見,縣府這項未考慮週到的禁足令,已經造成企業實務上遵循的困難,為了避免罰則,反而選擇用更危險的方式載送移工朋友,又增加群聚機會,對防疫其實沒有助益。
品安也聽說,許多台中的企業及仲介業者已開始效法苗栗縣政府的禁足令,要求移工簽訂「禁足切結」,除要求移工不得在上下班時間外外出,違者罰錢以外,甚至還將對雇主和仲介的罰則轉嫁到移工身上,更是對移工權益重大的侵害。
既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經明確表示, #三級警戒措施對全體國人和移工都應一致適用,則縣府應該整體檢討移工禁足令的必要性,並非僅排除社福類移工而已。
品安和徐縣長一樣對苗栗的疫情感到焦急,不過,單純限制移工的人身自由,除了造成爭議外,恐怕無助於整體防疫工作的推動。
目前縣府針對移工族群的防疫工作重點,應是 #確實督促企業和仲介業者將移工宿舍降載,並 #確保讓移工能夠迅速獲得正確的防疫知識、 #提供足夠的防疫資源,並儘速協助企業對不分國籍的「所有員工」實施快篩等。
其實,疾病本身並不可怕,資訊的不足和人們對彼此的不信任、不理解,才是造成民眾恐懼的來源。 我知道徐縣長及縣府團隊處理防疫工作真的都很辛苦,但把移工當成防疫工作的戰犯,真的無助於團結防疫。希望徐縣長可以 #把移工當成自己的家人,好好地照顧他們,就如同他們細心照顧我們的長輩一樣,這一切並沒有那麼難。
品安期盼縣府盡快撤回這項對防疫工作沒有幫助的禁足令,請平等對待所有國籍、職業的縣民,也要更仔細地訂定有效的防疫策略,才能如徐縣長所說保障全體縣民的健康。
#團結防疫
#苗栗縣議員陳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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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苗栗國禁止移工外出,是超前部署還是逆向超車?
——
苗栗縣某科技廠爆發群聚事件,苗栗縣政府在前幾天宣布,縣內移工除了上下班時間之外,禁止外出;生活採買由本國籍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此外,上下班統一由工作單位或仲介公司接送。
消息一出,也引起質疑,相關措施已經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那麼法源依據為何?為什麼只限制「整個縣的移工」呢?
難道武漢肺炎病毒到了苗栗國,也會認國籍了嗎?
——
根據苗栗縣政府的新聞稿,相關措施的法源依據如下,我們一條一條來看:
1⃣️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
這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的時候,不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依據就服法發布的命令。
2⃣️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
這條列舉了一些私人就業服務機構(和機構的從業人員)不能做的事,其中第 15 款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一旦有移工外出,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以違反以上兩條規定為由,對雇主、仲介處 6-30 萬元的罰鍰(處罰的對象並非移工本人)。
苗栗縣政府的這個「命令」在法律上就有問題了。首先,他應該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命令,而不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的命令,也就是說從根本上,《就業服務法》並沒有適用的空間。
即便我們忽略這個問題不談,勞動法規並沒有允許老闆管到員工下班之後的行為,即使《就業服務法》規定了雇主或仲介對於移工的生活上有一些管理措施,但絕對沒有規定讓雇主或仲介可以「把移工關起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援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實務上大部分的狀況是「仲介」搞到「雇主」,導致雇主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所以苗栗縣政府預想的情況可能是,仲介可能一時疏忽,使得雇主沒管好移工,讓移工「違反命令」出門,因而違反了「苗栗縣政府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禁止移工外出」的命令。
但這個處罰的邏輯也是一個問題,縣政府顯然是想把防疫責任的鍋甩到雇主或仲介身上,這就像是你下班後開車超速,然後罰單開給公司一樣荒謬。
——
而根據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苗栗縣政府的措施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是「超前部署」的防疫措施。
真的是這樣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留驗」疑似被傳染人或與病人接觸過的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作出像是到指定處所檢查、指定區域管制或隔離的處置。
第 2 項則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高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並制定相關辦法。而根據中央主管機關頒布的移工指引,則是建議「降載」、「減少外出需求」等措施,而非「完全禁止外出」。
這個命令弔詭的是,只限制了「移工外出」,但沒有停止上班,按照苗栗縣府的邏輯,那麼「工廠內的其他員工」也會因此暴露在感染的高風險中,不禁令人好奇,難道工廠內有病毒進不去的結界嗎?
我們換一個角度想,假設今天政府下令「全台灣在萬華區、板橋區出生的人」,禁止外出,除了繼續貼標籤之外,對防疫有任何作用嗎?
你的膝蓋這時候應該已經給你一個問號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則是針對隔離、檢疫的相關規定,恐怕也很難從中找到「只要是移工一律不得出門」的依據。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時採行的防疫措施,必須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
然而,根據指揮中心的回應,則是希望苗栗縣政府回歸三級警戒的相關措施。
苗栗縣政府的作為於法無據、甚至錯誤引用法條之外,更暴露了縣政府的作為不只無助於防疫,反而強化了對移工族群的歧視。病毒並不會認國籍,而歧視性的政策比病毒更可怕。
縣府所謂的「超前部署」,更像是雙黃線超車然後一路逆向到底,實則是赤裸裸的不當人權侵害。
——
#法律白話文運動 #苗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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