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博搞啥鬼⁉
⚠花博門票代售案廠商自爆「共同投標並共同執行」
「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門票代售暨入口驗票委託服務案」投標須知明確規範「不得共同投標」,
廠商發聲明書表示自己「共同投標並共同執行」,
依照採購法第50條應解約並求償!
⚠量身定做的契約?
行政院工程會投標範本中第71條「廠商自行履行部分」,
台中市政府竟可以把這部分剔除,疑似規避特定規範,
難怪得標廠商可以如此張揚他們是「共同投標」。
⚠王義川說「廠商寫錯了」打臉廣傳聲明書的林佳龍
市長林佳龍在各大Line群組轉傳此份聲明書,
表示林佳龍市長非常認同廠商聲明書的內容!
而且臺中市政府也從未針對該份聲明稿要求更正!
🔥這樣的市府,這樣的標案!沒有最扯,只有更扯!🔥
工程會投標須知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行105.3決(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授權是否明確?)
【法律問題】
甲廠商於民國 93 年 8 月間因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與乙機關辦 理工程採購案之投標,觸犯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增訂之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之罪經刑事判決確定,乙機關乃於 103 年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規定(經投標須知加以引用), 並援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下稱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對於「廠商或其人 員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之意旨,通知甲廠商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下稱原處分),是否適法?
【決議文】(採肯定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下稱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就「廠商或其人員涉有犯政府 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 之授權,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係就涉犯該法第 87 條之罪為概括認定,而非就其規定之犯罪行為類型為個別認定。從而 ,解釋該條文所規定之行為類型如有增修時,增修之行為類型與既有之行 為類型之本質如無明顯之不同者,於增修之規定生效時,亦為該函經授權 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尚無違法律授權之明確性。 91 年 2 月 6 日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新增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行為類型,與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發布 時該條文規定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行為類型之本質 相類似。故廠商或其人員如於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後,涉犯新增之「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依首揭說明,並未逸出工程 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是本 件乙機關通知甲廠商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乃適法之處分。
短評:
這問題比較複雜,比較適合考在律師司法官的題目,涉及的議題是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特別可以注意最後林文舟法官提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