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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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門】#議事篇
阿彬今天向捷運局提出有關北高雄重大建設捷運岡山路竹延伸線施工情況。
♦️ #高捷岡山路竹延伸線
捷運岡山路竹延伸線分為兩個階段施工,原先預計111年5月完工的第一階段,因故工期延宕至明年7月份才有可能完工,阿彬上次會期也提出相關問題向捷運局長討論(https://m.facebook.com/444837882635125/posts/1100455940406646/?d=n)。
因為工程施工期間會造成店家與市民的困擾,所以緊盯局長就是期望捷運局能盡快如期完工,盡快還給市民正常生活環境,接著也緊盯第二階段的工程期限,阿彬鄭重要求捷運局應規劃提出岡山路竹延伸線整體確切完工與正式通車的時間,要求盡早順利完工,不僅是為了附近緊鄰施工路段的住家與店家長期需忍受噪音和交通不便外,更是為了早點完成北高雄的交通繁榮的發展。
阿彬再次要求捷運局應確實掌握工程進度,更要確實了解因工程而造成鄰損的店住家是否有完成補修,以及上次會期提出應協助在地商家因工程而無法營業的相關補助,並建議捷運局主動協助店家向國稅局、稅捐處來申請減免房屋等稅金,讓店住家感受到市府關心,更應嚴格督促施工廠商在交安維護和交通動線的問題,尤其中山南路半年來比起往年同期暴增一倍,將近80件的車禍事故件數,捷運局長當下承諾以上交通安全問題將於一個月內儘速改善。
#第三屆第5次定期大會 #交通部門質詢 #市民安全阿彬顧 #建設發展阿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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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前夕,我才乘普悠瑪號到花東跑一個行程,當天早上看到悲劇,覺得十分可怕之外,也耽誤了回桃園的交通計畫。
這幾年,台鐵出意外頻率很高,改進卻有限,「今天公祭、明天忘記」為什麼總是忘記?因為魔鬼藏在細節裡,每年數千億的「政府採購」,上至百億捷運工程,小到十多萬學校購置教學設備,都需要走招標流程。
為了「防弊」,政府採購法規定了一大堆繁瑣的流程,在較大規模的工程中,還把專案管理、設計監造、和實際施工分開處理,卻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本案的「便宜行事」不是只有亂停車而已,這個1.2億的案子,小工程社可以「借牌投標」、「違法兼任工地主任」是怎麼回事?
要「借牌」才能得標,就表示以自身明明沒有能力如期做好,但又可以申請「工期展延」爭取時間,變相鑽漏洞,這難道不也是「便宜行事」?
監造單位和業主完全沒有發現這樣的問題嗎?為什麼沒意見?是沒能力注意?是輕忽大意?還是根本就沆瀣一氣「有關係就沒關係」?
我身為一個會去抓標案問題的民意代表,我的判斷是,業主絕對不會沒能力處理,不是隨便,就是有「潛規則」!台灣的政府採購,重視的根本不是廠商競爭力,而是千絲萬縷的政商關係!
如果您有心看到這裡,然後發現這一篇有點難懂,專有名詞太多。這就是問題的所在了,政府採購的門檻很高,一般人沒什麼精力去理解,這也是政府採購中充滿關係、潛規則、和便宜行事的原因!
一般市民沒什麼必要去了解到這麼細,但是民意代表可不能隨便,不過我們可曾以這樣的專業能力,作為選擇民意代表的依據?
我必須很遺憾、也很直白的說,台灣社會的認知就是還沒有到足以顛覆這些系統性問題的程度,因此,這種悲劇,絕對不會是最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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