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7月起,包含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大類共8000家業者不得提供內用者一次用塑膠吸管。
若吸管材質屬於使用「生物可分解塑膠」 ,或以紙類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塑膠成分低於10%且可用物理方式分離,則不在此限。吸管為商品出廠時就附上的,公開陳列供選購的,也不在此限。
環保署指出,歷年淨灘活動統計結果發現一次用塑膠吸管為海灘常見廢棄物,考量塑膠吸管質輕、容易取得、體積小,使用後隨意棄置,而於環境中流布,未分解即被生物攝食納入體內,或分解為塑膠碎片,吸附有害物質,而被海洋浮游生物或貝類誤食,再經由食物鏈,毒素放大並累積在中高階掠食者的體內,將衍生更多嚴重的生態與環境污染問題。
因此,環保署參考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草擬「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 草案。
草案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公部門(含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立學校與公立醫療院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若違反規定,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開罰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草案指出,在2021年6月30日前屬初期推動階段,將針對首次違規者予以勸導,不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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