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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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年初一,到我們台南佳里最重要的古廟金唐殿上香,與鄉親合影互道恭喜,並按習俗過七星平安橋解厄消災。 今年歲次正逢子年,依傳統金唐殿每逢子、午、卯、酉每三年啟建五朝王醮香科,年前已先擇日取老榕樹幹為「舟參」作王船建材,廟前搭起熱鬧醮壇,今年的七星橋也比往年規模更大。 為我「制解」災星的紅頭法師,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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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砂崙萬福宮庚子科五朝王醮親善大使 邱怡澍///
Hello everyone打給厚 哇喜萬福宮ㄟ親善大使
啾舞意思ㄟJoyce 914 (希望大家對這句開頭不陌生 😃)
我是茄萣崎漏人 (大概很多人不知道 😛 )
這次萬福宮睽違18年再次建醮
感謝主委和校長的邀請
家鄉有盛事 當然義不容辭的義務成為親善大使
在建醮之前 我大概去萬福宮的次數屈指可數 (也有可能是0)
想不到現在一天不到廟裡走走看看居然覺得渾身不自在
我常在想 親善大使的任務到底是什麼? 該要做些什麼?
我想著這麼豐富精采的建醮活動蘊含著如此深刻的文化底蘊
必須讓更多人知道! 甚至是讓外國人知道
(抱歉我後來因為出片來不及沒辦法雙聲道)
因此開始了紀錄這場盛事的旅程
從炎熱大家穿著短袖的夏天紀錄到寒流凍骨的冬天
不知道自己算不算是個盡責的親善大使
我沒辦法每個活動全部出席
但只要我有空的時間我一定會到場記錄
我希望用更簡單容易明瞭的方式讓大家了解
如果我這個門外漢也聽得懂 那大家肯定也能吸收的吧
抱持著希望大家對這樣珍貴文化能夠有更多理解這樣的心情去拍影片的
我是個愛看熱鬧的小孩
但看熱鬧跟今天要站在鏡頭面前跟大家介紹這是兩回事
所以我也非常糾結 很怕講錯
感謝大家總是無私教會我很多事情
為了呈現給大家最正確的訊息我也會上網查文獻
每次剪完片我總覺得 我又學到了好多
心中是踏實的
-
藉著親善大使的任務我也認識了好多陣頭和新朋友
我都感受得出來
大家從一開始看到我的疑惑 親善大使?
變成總是熱情笑咪咪的向我打招呼
從一開始看到我記錄中的鏡頭很害羞
到現在大家總是熱情的擠到鏡頭前揮手
還常常跟我分享 我都有看你的影片
我覺得這次建醮最難能可貴的是它凝聚了茄萣人的情誼
我主持過寶島神很大 也看過不少廟會
那些陣頭的確絢麗 專業
不過我們的陣頭來自村民自發性組成
很多甚至流傳了好幾代
這才是讓人最感動的
感謝你們讓我成為最快樂親善大使
你們每個熱情的招呼 跟笑臉 都是我最大的動力
因為偷偷說 我偶爾也會累
過程中一個人拍攝 為了鏡位豐富性 總是要跑來跑去
活動結束後大家休息的時候正是我要開始剪片之時
相信大家都想看到熱騰騰的紀錄
所以我也總是逼著自己趕快完成
我曾經問過一些陣頭
凌晨四五點就要集合 遶境遶到晚上真的不累嗎?
他們的回答是 為了王爺公我們都很樂意很開心 不會累
感謝我所遇到的每個人事物
我想除了是王爺公凝聚了大家
也是因為每個熱情的你讓我成為一個快樂的親善大使
-
其實看著王船還是捨不得的
王船動起來的那刻真的是很感動
送王結束後看著空蕩蕩的廟埕 總覺得有些空虛
但也很開心我們這科建醮圓滿了
在一年多前建醮委員會就開始啟動
這是他們忙了一整年的心血
我一個小小親善大使才紀錄了幾個月就淚珠打轉了
他們心中大概更是五味雜陳
或許是當時建醮我還小
又或者是沒有身在其中真的不知道辛苦與感動
建醮期間全村總動員利用放學下班後的時間辛苦練習陣頭
這是我看過小朋友參與度最高的一場盛事
文化融合教育 我相信這是他們一輩子的回憶
這次建醮也結合了文化聯展和各式各樣的活動
這都是遠超過湊熱鬧看熱鬧的文化重現與教育意涵
每天晚上的廟埕都是熱鬧的
夜走活動 白砂崙生態小旅行 周末手工藝小教室…
我看到大家玩的不亦樂乎
也一步步地用有趣的方式認識自己的家鄉
全村居民自主妝點家裡
居然把整個白砂崙點綴得堪比耶誕城
豎燈篙 謝燈篙
大人小孩一齊參與的樣子
我心中是非常震驚的!
如果沒有村民的配合
這科建醮我相信也會失色很多
我想這就是大家齊心團結才能呈現出的結果
當大家團結起來的那刻 是會讓人感動的!
我也常在想 天阿 這些委員主事們各個年過半百
他們怎麼可以每天都從一大早忙到快半夜
把廟務搞得像事業
除了圓滿每一項科儀
我想這個團隊真的做了超越一科建醮該做的事情
-
最後非常感謝大家對於youtube影片的支持
或許很多影片的鏡頭記錄並不是那麼到位
畢竟在傳統文化中女生還是沒辦法靠太近
像我就從來沒進過王船廠
但是很感謝大家一直支持著我拍的影片
我承認剪片偶爾很厭世:D
常常有叔叔阿姨說 我都傳給我朋友看
讓他知道我們茄萣真的好酷
也有人說他們對於身邊朋友總是講不清
就直接丟影片給大家看 大家就了解了
也有小朋友跑來跟我說
我知道鯉魚公 我知道王船上的圖騰
都讓我覺得天阿 我做這件事好值得!
作夢都會笑!
下次建醮不知道是什麼時候
江山代有人才出肯定又有更年輕的妹子出現
但我還是願意當親善婆婆
一個完全沒有想要下台一鞠躬的老頑固
還是想東奔西跑的紀錄下這些一直想記住的東西 😃
-
Ps.相信大家都很想念建醮時的熱鬧
我也有一些影片尚未剪輯完成
大家可以期待之後的影片 尚可回味 😃
但請稍待不只片刻 😛
Ps.照片整理半天 發現真的太多了 😃
之後再開相簿跟大家分享 每張照片都有滿滿的故事
感謝大家讓我有那麼多的工作照
那就先放工作照吧 🙂
-
這次紀錄的任務感謝有好多專家時時被我騷擾幫我解答
這邊就特別感謝這些專家還有小幫手們吧
祭神組組長 李昆龍 昆龍老大啥都知道 😃
金車壇扛霸子 aka我老爸 邱金源 24小時被我騷擾
聖智委員 年齡與文化廟宇知識大成反比的反差型人物
田都府宋江獅陣的小夥伴 也是宛如百科全書般的存在
被交通指揮耽誤的攝影師兼地圖手繪師 雄哥
無時無刻絕對都在而且講到拍攝跑得比我快的表叔
跑來跑去直播超辛苦 花招百出 活動豐富的小編
隱藏版小幫手是我媽 不是我自拍的畫面都是她幫忙的
@Jack CHiu @李昆龍 林聖智 鄭育州 吳昭雄 @Richie Chen
郭志源 @陳瑞玉 @李天財
粉專tag人真難 :D 找不到ㄟ 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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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砂崙萬福宮庚子科五朝王醮
#茄萣 #白砂崙 #萬福宮 #五朝王醮 #建醮 #五府千歲 #王船 #燒王船 #送王 #代天巡狩 #親善大使 #愛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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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冬(國曆11月7或8日)(今年是11月7日)
「立冬」是冬天的開始,冬令進補是台灣盛行的立冬食俗,俗諺云:「補冬補嘴空」,大家依俗會進補一番,以迎接冬天的到來,別忘了和家人一起補冬,暖暖身也暖暖心!
立冬古意:「冬者終也,立冬之時,萬物終成,故名立冬也。」「冬」不僅是指冬天,也代表「終」的意思,意謂作物收成,邁入「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收藏時節,許多動物也準備藏匿冬眠,以度過嚴寒的冬天到來。
立冬與立春、立夏、立秋合稱四立,在古代社會中是個重要的節日,這一天皇帝會率領文武百官到京城的北郊設壇祭祀。早期農業社會,一進入冬令農閒時節,民間會舉行「謝平安」的祭典,也就是「建醮」,感恩上天賜與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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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醮意思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大年初一,到我們台南佳里最重要的古廟金唐殿上香,與鄉親合影互道恭喜,並按習俗過七星平安橋解厄消災。
今年歲次正逢子年,依傳統金唐殿每逢子、午、卯、酉每三年啟建五朝王醮香科,年前已先擇日取老榕樹幹為「舟參」作王船建材,廟前搭起熱鬧醮壇,今年的七星橋也比往年規模更大。
為我「制解」災星的紅頭法師,從過去幾年的老法師換了一位年輕人,也是傳統道教科儀的傳承。我也和三年前一樣,應義工阿姨之邀登記王船平安燈,讓寫上名字的平安燈隨王船一起焚化「游天河」,滿載眾人與佳裡全境十七角頭、廿四村莊的災禍病疫,通通由千歲爺帶離人間。
和大家分享在地文化傳承的民俗,也就是我們臺灣先民從「唐山」(閩粵先民稱祖國大陸)過臺灣帶來的王爺信仰。在台閩習俗中,送王船本身就有送走瘟疫的意思,希望看到影片的朋友,大家都能健康平安。大年初一,先不多談南鯤鯓代天府二度抽出的「漢李廣父子陣亡」下下簽,明天再與朋友們分享關於「國運簽」的背景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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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圖解台灣民俗工藝」介紹
訪問作者: 謝宗榮
內容簡介:
130種民俗工藝、涵蓋技藝類型五大面向,
最佳工藝絕活鑑賞圖鑑
台灣傳統民俗工藝的技藝的類型十分多元豐富,常見有彩繪、泥塑、交趾陶、剪黏、木雕、石雕、磚雕、刺繡、糊紙、米雕(捏麵)等,本書挑選130種傳統工藝項目,以「生命禮俗」、「歲時節慶」、「廟會祭典」、「寺廟裝飾」、「信仰習俗」等五大面向分類,進行完整詳盡的圖文介紹,呈現彌足珍貴的民俗工藝絕活與文化資產。
◎130種台灣傳統民俗工藝項目,完整詳盡介紹
輯錄台灣民俗工藝有關彩繪、泥塑、交趾陶、剪黏、木雕、石雕、磚雕、刺繡、糊紙、米雕(捏麵)、木造、版印、竹藝、花藝、飲食料理等介紹,堪稱台灣民俗工藝圖鑑大全。
◎豐富多元的台灣民俗工藝大觀,涵蓋五大面向
[生命禮俗工藝]——生育與成年禮俗、結婚與做壽禮俗、喪葬禮俗、墓葬禮俗;[歲時節慶工藝]——春令節慶、夏令節慶(端午)、秋令節慶、冬令節慶;[廟會祭典工藝]——神祇鑾駕、迎神排場、迎神陣頭、建醮法會、祭典祀宴;[寺廟裝飾工藝]——屋頂裝飾、牆面裝飾、屋架裝飾、外檐裝修與台基裝飾;[信仰習俗工藝]——祭祀器具、祭祀紙錢、民宅辟邪、護身辟邪、聚落辟邪
◎精湛展現工藝技法的細部流程,迅速理解工法
採圖解方式解說各民俗工藝,遇重要的傳統技藝與職人,即以step by step的流程安排一目了然的步驟過程,留存傳統技藝與職人最重要的文化資產紀錄。
作者簡介:謝宗榮
謝宗榮(1960~)
◆出生於南投,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所碩士。
◆曾任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所研究助理、私立大葉大學兼任講師、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傳統工藝系兼任講師。
◆現職宗教與民俗研究者,輔仁大學進修部宗教系兼任講師。
◆著有《神像與信仰》(台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台灣傳統宗教文化》(晨星出版)、《台灣傳統宗教藝術》(晨星出版)、《臺灣的信仰文化與裝飾藝術》(博揚文化)、《台灣的王爺廟》(遠足文化)、《臺灣的廟會文化與信仰變遷》(博揚文化)、《臺灣的道教文化與祭典儀式》(博揚文化)、《臺灣的民俗信仰與文化資產》(博揚文化)等書。
作者簡介:李秀娥(1962~)
◆出生於雲林,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
◆曾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中國文哲研究所等研究助理、私立真理大學宗教系兼任講師、私立大葉大學兼任講師。
◆現職民俗信仰研究者。
◆著有《蘇府大二三王爺開基祖廟鹿港奉天宮志》、《祀天祭地—現代祭拜禮俗》(博揚文化)、《台灣傳統生命禮儀》(晨星出版)、《台灣民俗節慶》(晨星出版)、《鹿港的信仰與曲館研究》(博揚文化)、《台灣的生命禮俗—漢人篇》(遠足文化)、《圖解台灣生命禮儀》(晨星出版)、《圖解台灣民俗節慶》(晨星出版)、《圖解台灣喪禮小百科》(晨星出版)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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