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債務人脫產的實戰技巧> <歡迎分享>
說到債權回收,我最常被問:「拿著確定判決去查財產,對方明明還有錢,執行時卻都脫產光了,該怎麼辦?」,這是實務上很常見又令人頭痛的問題,但倒也不是除了拿債權憑證外,完全無法可解,今天就來分享一下可能的處理方向。
第1️⃣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釐清債務人可能的財產情況,判斷有無脫產嫌疑
當發現無財產可扣押時,第一步應該先比對債務人近年來的所得財產清單與目前實際扣押財產的情況,查核當中是否有財產隱匿的情形。
舉例來說,A公司應賠償小明30萬元已經判決確定,小明持確定判決查得A公司107年度所得清單,發現當中有存款利息收入1萬元,但執行時銀行卻回報戶頭只有5萬元。此時,可先從既有資料來推測,107年A公司存款利息收入有1萬元,以年息1%來推算,可知A公司存款至少有100萬元,如果銀行存款是在訴訟過程中全數移轉予他人,就有可能是藏匿財產(移轉的資料有待銀行提供,詳第二步)。再者,如果A公司還有在網路上徵才,或是刊登廣告,代表公司仍在營運,而一個營運中的公司總資產只有5萬元,明顯有違常情,藏匿財產的可能性很高。
第2️⃣步:請求法院命第三方單位報告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提供資料
在第一步如果發現債務人有脫產的嫌疑,此時可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請求第三人報告債務人財產狀況。在上面小明案例中,便可聲請法院命存款銀行報告A公司帳戶近期的交易紀錄,來了解A公司是不是在訴訟過程中移轉存款,進而判斷有無藏匿財產的情事。
第3️⃣步:以上述事證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一年內的財產狀況,如債務人不配合,則請求法院進行拘提、管收、限制住居等強制手段
在整理好上述事證後,債權人便可提出相關資料合理質疑債務人有脫產之可能,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0條以下,請求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並限期履行,並在債務人不配合時,由法院施用拘提、管收、限制住居等強制手段,來讓債務人老實地償還債務。
債務人脫產的處理是一門難解的課題,以上只能提供初步心得分享,因為程序較為複雜,如有相關問題,請直接私訊我詳談,以便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強制執行第三人債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法律小常識是
《強制執行要留下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1.2倍讓他生活》
那天有粉絲問我~
拿到了判決書或是跟對方調解成立,對方卻不願意照判決或調解筆錄的內容履行時,該怎麼辦呢?聽說現在還得留下對方的生活必須費用不能查封,真的嗎?
法律上的程序是拿判決或裁定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包括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名下的不動產、工作的收入,都可以成為執行的標的。
以前我們事務所辦理的強制執行案件,法官依往例多數都是固定扣走債務人三分之一的收入。不過,前一陣子,強制執行法修正了,特別在第122條增訂了第三到五項,由於算是新條文,特地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喔!
一、要留下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1.2倍讓他生活。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二、要留下債務人的扶養親屬生活所必須的費用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三、法官還是有斟酌的空間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此外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原有條文也規定了:
一、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例如薪資),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我記得,條文修正通過後,有個朋友對我哀哀叫說,這樣他每個月被扣走的薪水變多了。沒錯,如果薪水較高的債務人,適用新的條文,的確有可能被扣走的薪水會變多,所以這個新修正的條文,並不是特別在保護債務人或債權人,而是對債務人「生活所必須的費用」設立一個基準。
話說回來,我倒覺得這個新修正的條文有個好處,對於不付扶養費的一方,如果屬於高收入者,就可以扣到比較多的薪水,當然,對於故意領現金讓法院無法強制執行的人,還是沒辦法啦!
可道律師事務所Line上法律諮詢點這裡
https://line.me/R/ti/p/%40taipei_lawyer
全台各縣市免費諮詢從這邊預約
→https://lihi1.cc/8KVPg
可道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法律顧問方案快來了解一下吧!
https://0920340500.com/consultant.php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娘子軍下周末有親子共學活動~歡迎親子來跟律師娘一起從實用的科學小常識到一起手作跳跳鋼蛋玩具喔!
報名連結
https://www.surveycake.com/s/9nXLP
強制執行第三人債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法律小常識是
《強制執行要留下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1.2倍讓他生活》
那天有粉絲問我~
拿到了判決書或是跟對方調解成立,對方卻不願意照判決或調解筆錄的內容履行時,該怎麼辦呢?聽說現在還得留下對方的生活必須費用不能查封,真的嗎?
法律上的程序是拿判決或裁定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包括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名下的不動產、工作的收入,都可以成為執行的標的。
以前我們事務所辦理的強制執行案件,法官依往例多數都是固定扣走債務人三分之一的收入。不過,前一陣子,強制執行法修正了,特別在第122條增訂了第三到五項,由於算是新條文,特地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喔!
一、要留下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1.2倍讓他生活。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二、要留下債務人的扶養親屬生活所必須的費用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三、法官還是有斟酌的空間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此外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原有條文也規定了:
一、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例如薪資),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我記得,條文修正通過後,有個朋友對我哀哀叫說,這樣他每個月被扣走的薪水變多了。沒錯,如果薪水較高的債務人,適用新的條文,的確有可能被扣走的薪水會變多,所以這個新修正的條文,並不是特別在保護債務人或債權人,而是對債務人「生活所必須的費用」設立一個基準。
話說回來,我倒覺得這個新修正的條文有個好處,對於不付扶養費的一方,如果屬於高收入者,就可以扣到比較多的薪水,當然,對於故意領現金讓法院無法強制執行的人,還是沒辦法啦!
可道律師事務所Line上法律諮詢點這裡
https://line.me/R/ti/p/%40taipei_lawyer
全台各縣市免費諮詢從這邊預約
→https://lihi1.cc/8KVPg
可道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法律顧問方案快來了解一下吧!
https://0920340500.com/consultant.php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娘子軍下周末有親子共學活動~歡迎親子來跟律師娘一起從實用的科學小常識到一起手作跳跳鋼蛋玩具喔!
報名連結
https://www.surveycake.com/s/9nXLP
強制執行第三人債權 在 [國考大補帖]強制執行法名詞解釋/影音有聲書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抵押權設定:為確保 債權 的履行,由債權人與債務人或 第三人 訂立書面契約, ... 參與分配:"債權人依據金錢 債權 的執行名義,就債務人的財產聲請 強制執行 ... ... <看更多>
強制執行第三人債權 在 執行署拍賣進帳2453萬元李慶華豪宅3度流標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執行署表示,前立委李慶華涉詐領助理費遭起訴,因未返還立法院助理費被移送士林分署強制執行名下房產,歷經二度流標,今天進行第三次拍賣,底價 ... ... <看更多>
強制執行第三人債權 在 林明勳律師- 看得到吃不到的強制執行,最令人憤怒!... 的推薦與評價
所謂的「債務人的薪資債權」,就是債務人與第三人有僱傭關係,債務人每月 ... 無其他財產,那債權人就可能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的薪資債權強制執行。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