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打我的小孩,關你什麼事】
兒童虐待近來在我國成為重大關注的議題,據衛福部2006至2016年之統計,兒虐事件的施虐者皆以父母佔最大宗(約佔65%-80%),而「管教子女」則為父母施虐最主要的原因。在此即顯示一個許多人關切的問題:「管教」與「虐待」的界線到底為何[1]?
父母在對孩子行使懲戒權時,千萬不要有「我在打我的小孩,關你什麼事」的想法,原則上我們都希望孩子們能在身心健康的環境下成長,管教過當傷害到小孩的身體,危害到小孩的生命等等殘酷的手法,就是親權的濫用,親權濫用的結果,在民事上會構成親權的停止行使和損害賠償;在刑事上要負起傷害、妨害自由的刑責,也會因此被認定為是家暴,同時孩子更可能被安排保護安置。孩子的未來要靠你我守護,孩子不是父母的資產[2]。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我國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此賦予父母懲戒子女的權利(即「懲戒權」)。若父母過度懲戒子女,於刑事上可能構成傷害罪、強制罪、私行拘禁罪等,民事上則屬親權之濫用,可能遭停止親權、或成立侵權行為。然若於「必要範圍」內之懲戒,則屬合理管教而得阻卻違法[1]。
■防疫當前,兒少家暴通報數據卻創新高:10大虐童工具,拳頭、掌摑為首:根據衛福部資料顯示,2019年兒童少年保護通報案件高達73,973件,創下歷史新高;另2019兒童少年保護開案人數更來到高峰,達11,113人。受虐兒少中有46.4%為身心虐待、27.3%為不當管教。
「家扶基金會」調查發現,臺灣常見的虐童工具包括拳頭與掌摑、衣架、皮帶、木棒、不求人、愛的小手、腳(踹)、水管、菸及雞毛撢子。最常受虐的部位包含手臂、背部、大小腿、臀部、臉部、頭部、耳朵、腹部及肩膀。家扶基金會執行長何素秋表示,隨手可得的生活工具常被誤用,成為虐兒者的幫兇或父母管教孩子的武器,且兒少受虐的部位都較為隱密,不易被旁人發現[3]。
■父母看到成績就抓狂,約佔兒少管教不當通報 3成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公布一份數據,顯示父母打小孩的原因中,有近3成是因成績未達期待而被打到受傷通報,家防中心主任許芝綺表示,孩子在恐懼中只能先求生存與安全,不會有心思學習,呼籲家長控制情緒、正向教養、不打小孩,必要時尋求專業的協助。
家防中心指出,新北市2020年兒少保護案件約4,557件,其中不當管教占65.8%,細分父母管教小孩的原因,除了孩子的態度不佳外,有近3成是因孩子的成績未達期待。而配合「國際不打小孩日」在學校推動紫絲帶學堂教育,請學生畫下感想;一名小六生畫下一個酒瓶,其中父親拿著長藤條正要打小孩,旁邊寫著「生你有什麼用?成績考那麼爛!」「隔壁某某都考得比你好!」「去罰站!」也顯露出孩子在責打教育下的陰影。
家防中心許芝綺主任指出,就讀國小5年級的小明,數學成績從85分驟降到70分,面對父母責問卻說不出成績退步的原因;父母對他說,下次成績如果沒達到80分,一分打一下。不料,下一次成績再掉到65分,媽媽一氣之下,把小明的手心手背打得瘀青,隔天小明在校被老師發現,經老師聯繫說明,媽媽才知道是最近幾次數學考試題目較困難,全班平均分數僅60分,頓時也覺得相當懊悔。
許芝綺主任表示,孩子面對恐懼時,只能先求生存與安全,是沒有心思學習的;她建議,當孩子與家長的期待不符時,不妨先深吸一口氣冷靜,告訴自己「孩子並不糟,或許是我的期望過高!」用正向寬容的方式,不比較」、「不批評」、「高支持」,當情緒不暴走,才能冷靜地用正向的態度來教養孩子,必要時可尋求老師、醫師、心理師和社工師討論,讓專業的來拉一把[4]。
■鄰居外人通報僅3.4%,呼籲大眾別漠視家暴
先前曾發生彰化一名繼父疑似因4歲繼子吵鬧,狂毆後扔到大街上致死的悲劇,當時報導就有鄰居表示時常聽見其家中毆打小孩的聲音,對於未能盡早通報感到懊悔不已。
社會普遍認為,1、2次的打罵算管教,是他人的家務事,旁人不好插手,這種情況可能讓兒虐情事一再發生,何素秋執行長呼籲社會大眾若能機警觀察並正確通報,就能阻止下一個遺憾。施虐者大多為兒童熟識的人,且發生地點大部分都在家中,因此當兒童遭受虐待或發生意外傷害,社區鄰里、親屬網絡若能快速發現並且及時通報,就能避免兒虐傷害的憾事發生。
當發現身邊小孩身上有明顯的新舊傷、情緒極度不穩定,或是聽到異常的寶寶哭喊與家庭爭吵聲,都是虐童的可能訊息。若懷疑有虐童事件,可以立即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透過專業的社工員接線服務,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者其他兒童保護單位,讓社會關懷的力量,即時進入有需要的家庭中[3]。
■教養或兒虐,父母懲戒權的一線間
從法院的實務經驗來看,與家暴、兒虐的有關案件中,身為加害者的父母幾乎都會提出「懲戒權」的抗辯,輕則罰站、命令子女交互蹲跳、關禁閉,重則以甩巴掌、用水管、衣架、熱熔膠條、皮帶等各種物品毆打成傷或剝奪食物、睡眠等基本維生需求。但難道對子女行使懲戒權,就等於可以體罰甚至虐童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相信每個選擇體罰的家長都多少出於無奈,但如果父母無奈到只能出動體罰才能讓孩子「聽話」,根源也許出在親子溝通方式出問題、孩子藉由不聽話表達隱性的心理需求、教養責任過度集中在其中一方,甚或許多親子關係的不和諧,是婚姻關係不和諧的產物等等。體罰只是膝反射解決眼前難關,而忽視背後真正的教養難題。
或許我們不妨換個角度思考,身為成年人的父母,對孩子的應對姿態,永遠是有所選擇的。我們可以生氣、可以沒耐心,可以有任何情緒,但面對「不聽話」的孩子,也可以先好好沈澱感受一下自己是在對什麼生氣,是孩子真的犯了什麼糟糕的錯,還是只是氣孩子沒有滿足你的期待?
孩子因父母而來,但不是為了父母而存在,以高壓管控強行捏塑孩子應有的模樣,孩子可能因此掩去自己真正的樣子[5]。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父母懲戒權範圍之實證研究:https://web.ntnu.edu.tw/~hlshao/107_DH/punish.html
∎[2]管教小孩的界線與管教過當?(文:梁維珊律師):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96&uid=
∎[3](嬰兒與母親 懷孕生產育兒情報)「兒少家暴通報增,10大虐童工具竟以拳頭為首」:https://www.mababy.com/knowledge-detail?id=10523
∎[4](自由時報)「父母看到成績就抓狂 約佔兒少管教不當通報 3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16533
∎[5](鳴人堂)「李宜穎/不打不成器?教養或兒虐,父母懲戒權的一線間」: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734/4929491
➤➤照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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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 阻 卻 違法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則新聞:台南黃昏市場旁有一處停車場,規定機車免收費;汽車停1小時內免費,超過1小時過後收費500元,每天最高收1000元。但是這樣子的收費資訊在停車場入口處並不會看到,是要走進停車場內才能看到收費的跑馬燈。日前就有一名民眾,沒有注意到這樣的收費方式,汽車停了2小時,就收到500元的繳費單,而且車輪還被停車場管理人員上鎖。
謝憲愷律師表示,雖然這個停車場可能屬於私人所有,但是停車場管理人員私自使用鎖頭鎖民眾車子的輪胎,還是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能有的民眾會疑惑,停車場管理人員鎖輪胎的行為,也算是強暴、脅迫的方式嗎?是這樣的,依照法務部函及最高法院的見解,所謂「強暴」,不以直接施加於人為必要,間接的對物施加力量(實力)而影響到別人的,也算是「強暴」的一種。所以這種鎖輪胎的行為,實際上很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是停車場管理人員對於輪胎實施「強暴」,而因為鎖輪胎的行為,會導致汽車駕駛人沒辦法開走汽車,等於妨害汽車駕駛人使用自己汽車的權利。因此,才提醒民眾,實施鎖輪胎的行為人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當然,行為人有可能會主張自己的行為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停車費債權,依照刑法第24條第1項的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來主張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有關這點到底能不能主張、事實上實施鎖輪胎的行為人到底有沒有在緊急的情況下不得已才實施鎖輪行為等,都要由具體審理案件的法官來判斷。這邊就存在不確定的因素。所以還是建議民眾不要做這種有爭議的行為。
至於有的民眾可能會覺得停車2個小時收費500太貴,是否就無法可管呢?其實不是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1、12條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14條,定型化契約,也就是經營者預先訂立好打算對所有民眾都一樣適用的契約條款而不論是否有紙本,類似這種停車場的跑馬燈公佈收費方式也算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應遵守平等互惠原則、誠信原則,如果對消費者顯示公平的話,無效。而是否顯失公平,可以斟酌約定內容、交易習慣等情況綜合判斷。像本案中,如果有民眾覺得停車場收費2個小時500元而且收費標準標示不清楚顯失公平的話,其實是可以提告主張這樣子的收費無效,應該按照一般行情例如一小時60、70元收費。但這個就是民事糾紛,而跟刑事上的強制罪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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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 阻 卻 違法 在 呱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週五在鄭州路塔城街口有許多機車騎士,繼續以「待轉大富翁」活動支持取消機車強制兩段式左轉的訴求。
坦白說,我認為這次市府提出的報告,不論是數字或邏輯,都相當堅實。但是我認為市府也不應該忽視市民對政治或社會議題發聲的權力。
我理解警方針對少數違規騎士加強取締的理由,但當天出現許多遊走在灰色地帶的執法行為,是我和許多市民都無法接受的。
當天到場的除了市警局外,也有環保局、監理單位聯合稽查,及檢察官偵查犯罪行為。但先前8月7號在同一地點舉辦的待轉大富翁活動,就曾經發生分局錯發傳票給到場民眾,指稱他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主要是針對是否擋到救護車),事後卻被檢察官指出並無不法的尷尬狀況。我當時就透過質詢及索資指出這種錯誤執法的舉動,只是干擾合法的集會訴求,對於討論是否應該開放左轉的政策,也毫無助益。
以下是當天由民眾及我辦公室列舉的幾項疑似執法過當、甚至有違法疑慮的狀況:
(一)由優勢警力包圍待轉中的機車騎士,並由警方強制拔下鑰匙、熄火,並要求停靠路邊
(二)機車騎士由警方片面告知已「惡意待轉」並開立告誡單
(三)騎士疑似因須待轉發生車禍,卻在第一時間遭警察包圍
(四)警察舉牌「請勿違法繞行」,但並無對應法源依據
(五)記者已表明身份仍被警方盤查
我無意指責在場特定的警察或行政人員,但以上列舉的狀況,已經是系統性地針對集會的騎士及記者執法;且諸如拔鑰匙等舉動,可能已觸犯刑法強制罪、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比例原則等法律。
機車是許多台灣人的交通工具,機車的道路使用權利不應該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是我一貫的主張。警方執法和維護交通雖然辛苦,但也要注意執法手段的運用。當今天有團體或個人已經申請路權、或僅是在執行現有法規允許的交通行使方式時,警方為何可以用過當的方式阻饒民眾行駛於道路上的權利呢?我希望警察局應該加強檢討改善,不要再發生類似的狀況。
大方向上,我仍然認為台北市各路段都應以穩定的步調、逐步開放機車直接左轉,但鄭州塔城路口取消機車左轉後的交通改善狀況也是事實。雖然這背後的因素可能相當複雜,包含用路人的教育與宣導都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我在未來會和台北市議會的夥伴們,扮演市府與民間的溝通橋樑,對機車路權做出更進步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