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你當我是塑膠嗎?】
從去年呼麻風波開始,歌手謝和弦與扣嫂Keanna頻上版面,現在雙方又對簿公堂,Keanna對謝和弦與新歡莉婭,向法院提起告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阿扣與莉婭也不甘示弱,對Keanna拿走吸塵器、吹風機,以及手機的行為,分別向警方提起竊盜罪與侵占罪的刑事告訴!並且在 YouTube頻道上貼文「恭喜妳也有前科案底了,哈們」。
🎸什麼時候會成立竊盜?
刑法對於財產法益的保護,針對不同行為態樣,而有不同的罪名,比如:擄人勒贖罪、強盜罪、搶奪罪、竊盜罪、詐欺取財罪,以及侵占罪等等,那本件阿扣、莉婭跟扣嫂之間,所涉及的是竊盜罪跟侵占罪,那這兩個最有什麼差別呢?
首先是竊盜罪,法條的規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所以竊盜是東西在別人的手上,而犯罪行為人用和平的手段,讓東西變成離開別人支配,並且是讓自己或他人能夠所有這個物品,這樣的行為就是竊盜罪經典的行為方式。
那阿扣說扣嫂偷了他的吹風機跟吸塵器,所以這個物品需要是在阿扣的所有支配狀態底下(假設阿扣根本沒有送這些東西給扣嫂),扣嫂基於想要讓自己能所有這些物品的意圖之下,去破壞阿扣對於這些東西的支配,那扣嫂就可能會成立竊盜罪。
🎸那侵占又是什麼呢?
那如果吹風機跟吸塵器都還是阿扣的,只是阿扣請扣嫂保管呢?扣嫂又沒有去破壞阿扣對這些物品的支配,因為東西從頭到尾都在扣嫂這邊啊!這時候不就不會構成竊盜罪了?
是的!針對東西請別人保管,結果保管的人據為己有的行為,刑法上定有侵占罪,法條的規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在法院實務上,有發生夫妻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協議書中附表內的傢俱歸屬於先生,但太太卻將附件中的物品搬離,先生一怒之下向太太提出侵占罪的刑事告訴,法院因此判太太成立侵占罪的例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
因此,如果是阿扣讓扣嫂保管這些物品,但扣嫂將這些東西搬走的話,可能會是成立侵占罪,而非成立竊盜罪喔!
至於莉婭對扣嫂拿走手機的行為,提起侵占罪的告訴,前提也應該是莉婭有請扣嫂保管手機(迷之音:這是哪齣?),後來扣嫂把莉婭的手機占為己有,這樣也才會成立侵占罪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
強盜罪搶奪罪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法可管阿!民意代表都死哪去啦!哪位立委立法不准收費,我就號召我的朋友一起支持她!
豪宅帶看費 房仲吃不消 管委會恐觸法
豪宅帶看費 最貴1戶千元「繳上萬元 卻沒成交」房仲吃不消
什麼?看房子要付錢?台北市豪宅社區近幾個月向房仲經紀人收「帶看費」,有房仲經紀人吐露,近3個多月豪宅帶看收費在市場迅速蔓延,「6個月已繳1萬多元的帶看費,卻沒成交1戶。」經查訪,最貴的「豪宅帶看費」是敦化南路「元大栢悅」社區,帶看一次1000元。......↓
社區管委會向房屋仲介業索取進入社區看屋費用,早已是產業行規,不過最早象徵性收取50~100元清潔費,現在被豪宅社區拉高行情。台北市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指出,近期已接獲10餘件收費案件,不少仲介敢怒不敢言,默默繳交高額費用。
目前帶看費最貴的是大安區敦化南路、安和路口的「元大栢悅」,帶看一次1000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夫人連方瑀,今年年初才買下1戶。藝人周杰倫居住的「元大一品苑」一次也要價500元,並限時看屋時間僅30分鐘。
比101觀景台貴至於正對大安森林公園的豪宅「勤美璞真」,因地段及綠海視野佳,每坪市場行情200~220萬元,帶看費是以「戶」計算,看一戶的代價是800元,限制每次的總看屋人數不能超過5人。帶看仲介因此揶揄,「看一次大安森林公園鳥瞰,比台北101觀景台貴上1倍。」台北101觀景台收費,每名成人是400元。
批社區巧立名目此外,非豪宅的一般大樓社區帶看收費,也悄悄地調漲,仲介直指內湖區收費情形最為嚴重。內湖區「琉森花園」一次收費100元,「捷年新東方」200~300元不等,星雲街的「榮耀四季」一次200元,即便沒有像豪宅社區高價收費,但帶看次數一多,也足夠讓仲介吃不消。
黃鵬指出,這已經超越過去50~100元的「清潔費」,社區巧立名目收費,相當不合理。
內湖地區的仲介則說,可以接受月繳1000元,當作回饋社區的費用,但金額一旦拉高,加上目前房市成交量縮,負擔也變重。
「無法源可管理」面對這種情形,台北市地政處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若社區管委會人員有「帶看介紹」的情形,才違背《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非法執業,依法可罰10~30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管處讓各個社區管委會獨立經營,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意即目前屬於社區管委會訂立收費規矩,公權力不能介入。 【蔡佩蓉╱台北報導】
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1/07/07
新聞網址→http://ea0033692468811.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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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 、強盜及恐嚇取財罪之區別,以及強盜罪「不能抗拒」的標準 http://qr.angle.tw/4ao 概念:刑法/強盜罪✓關鍵字:#強暴、#脅迫、#搶奪、#恐嚇、#不能抗拒...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