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版的修法版本有幾個特別不利於勞工的修改:
1. 特休從原本的不需雇主同意,改成需經由勞資協商同意後始得休假。這表示如果資方以各種理由不准假的話,那勞工的特休假等同看的到的吃不到
2.承上延伸:特休未用完時數,原版本為雇主得轉換成代金發放。工商版改為不強迫勞工休完或轉換代金。白話一點來講,就是說不給你放完資方也不需要轉換代金給你。
3.加班費改成加給個小時發幾個小時。這個爭議點在於假日期間若雇主要求員工加班1小時,但因該加班需求所產生的通勤時間該歸責於誰?原法條以加1算四的方式,強迫雇主思考加班必要性。該修正是將法條退回原點,要怎麼修改才合適就看立法員的諸公們,是站在勞工端還是資方端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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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 今提一例一休修法版本
〔記者羅倩宜/台北報導〕工商團體今將提出「一例一休」修法版本,下週送交立法院及行政部門。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表示,工商團體版草案將有五條文,包括「加班費及時數簡化」、「每月加班時數採六個月總量管制」、「休息日加班費上市公司以二.五倍、中小企業以二倍計算」等。
放寬每月加班上限、特休假改為勞資協商
工商團體版勞基法修正草案由工商協進會草擬,今將由工總做最後定案,預計下週送交經濟部、勞動部、行政院及立法院各黨團,但尚未決定與哪一個政黨合作提案。該版本內容計有五條條文,首先是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工商界建議修改勞基法第廿四條第二項,改為休息日加班費上市公司以二.五倍、其他中小企業以二倍時薪計算,並以實際加班時數計算。
其次,簽到及出勤紀錄方面,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員工簽到、出勤紀錄必須保存五年;工商界建議修改為工資高於主計總處公布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的管理幹部及專業技術人員,不受出勤紀錄限制,以利幹部外出洽公。
至於彈性工時,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加班上限四十六小時,建議改為採六個月三百小時總量管制,單月加班時數不逾六十小時。
另外,連續加班時數方面,勞基法第三十四條有關更換班次連續十一小時的休息時間,建議加註勞資協商同意後,可以加減三小時。
最後,特休假方面,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現行休假由勞工決定,建議改為勞資協商,才能解決旺季或急單需求,以免發生長榮航空無法調度的類似狀況;同條文建議修改加班工資發放規定,必須是因雇主要求停休才能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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