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能嘅嘢又真係好難解釋嘅
#楊金隆 #港交所 #郝媛媛 #林楚華 #廉政公署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苗博雅 #質詢 #台北市 #律師倫理 #利益衝突 依照《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即使只是進行未收費的法律諮詢,律師也必須盡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並且坦承告知法律意見。 根據台北市政府的說法,林森錢櫃大火是否有可能有國賠責任,目前還在釐清。因此,對於林森錢櫃的被害人而言,台北市政府也是潛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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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利益衝突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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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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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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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
❚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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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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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法律新聞 #感情糾紛 #公審 #個資 #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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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𝗜𝗚 ⇨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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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利益衝突 在 蕪菁雜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之光!!!🏆🏆🏆恭喜 翁啟惠前院長!
翁啟惠,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是出生臺灣嘉義的化學家,專長生物化學、有機及合成化學,他的以酵素技術大量合成複雜多醣體及醣蛋白更是世界首創。現任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會長、斯克里普斯研究所研究員、中研院特聘研究員、國立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亦為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國人文與科學學院院士、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2014年在有關醣分子合成及醣蛋白的傑出研究獲得沃爾夫化學獎[2]。2015年獲得英國皇家化學會羅賓遜獎;2021年再獲得威爾許化學獎[3]。
2006年擔任中央研究院第9任院長、2011年獲提名連任,2016年因浩鼎案而辭職,2018年浩鼎案一審獲判無罪,士林地檢署決定不上訴後無罪定讞。
國民黨為了行政治鬥爭,不惜拉下一個優秀院士,雖然宇昌案及浩鼎案兩案最後都無罪簽結,卻耗損一位優秀科學家長期的心力跑這些無謂的訴訟。如翁啟惠這樣優秀的人才,放棄國外高薪,回台灣奉獻研究,絕對是為了一顆愛台灣的心。#兩次捲入官司訴訟,#時間點剛巧都與台灣總統大選有關。
#國民黨及部分台灣人民
#需要給翁院士一個道歉
台灣人民,我們要注意這種事情已經一再地發生。擁有識讀能力,是我們該做到的!
⚛️宇昌案
2011年12月12日,在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前30天,中國國民黨馬英九政府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劉憶如出面指控宇昌案涉及不法,翁啟惠發表聲明認為目前輿論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不太公平[8],不久後翁表示該聲明不一定是針對蔡英文,所有參與的人都有責任呈現事實,幫助社會了解前後過程。2012年1月14日總統選舉,蔡英文敗選;同年8月14日,特偵組 #查無不法事實, #簽結此案[9]。
⚛️浩鼎案
主條目:台灣浩鼎生技
2016年3月23日,時任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捲入浩鼎案,當時他人在美國,同月28日透過電話請辭、29日再提書面辭呈但皆不被獲准,4月翁啟惠返台後聲明會留任至總統圈選下一任院長,因為考量到院長辭職會使副院長、院內的一級行政主管都得一起離開行政職,而且原定其任期至同年10月18日屆滿,下一任院長的遴選作業已在進行,為避免院務推動出現空窗期,授權三位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待選出新院長後最快在一、兩周內辦理提前交接,然而5月10日總統馬英九核准他在3月29日提的辭呈,下一任院長留待即將上任的新任總統蔡英文圈選。
2017年1月,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10]。7月,被監察院以涉及8項違失通過彈劾,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11][12][13]2019年4月3日,被公懲會以8項違失成立2項記申誡,分別是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和女兒持有浩鼎股票未依法申報,還有中研院和浩鼎的合作案未依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可能使其直接或間接獲利,其餘則為事證不足或無違失[14];同年7月,翁啟惠向公懲會聲請再審[15][16],但被審判長石木欽駁回[17]。2020年,翁啟惠再度向公懲會提再審,但仍遭駁回[18]。2021年3月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依照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和「廉政委員會」的決議,再行釐清說明,認定翁啟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9][20]。
翁啟惠本人發表聲明指出,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已嚴重傷害名譽。在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皆確認沒有不實申報財產。中研院也從未認定他有違背任何規定。他聲明表示,此次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還予清白,致上誠摯的謝意[21]。在另一份委任律師的聲明則強調,監察院訴願會是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事件的最終認定機關,特定監察委員不服其決定,仍繼續以片段事實做主觀推測,甚至對外發言,令人遺憾。[22]
2018年12月28日,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翁啟惠、張念慈無罪,在翁啟惠借名購得3000張浩鼎股票部分,合議庭認為翁啟惠長期透過張念慈理財已經以自由資金購買1460張浩鼎股票(以每股110元,至少1億6000萬),雖然事先向中嘉尹衍樑借錢,但並非「無償贈與」,更不能說是賄賂。[23]2019年1月4日,法院裁定準許翁啟惠解除境管。1月21日,檢方就浩鼎案決定不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來源:維基百科
律師法利益衝突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苗博雅 #質詢 #台北市 #律師倫理 #利益衝突
依照《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即使只是進行未收費的法律諮詢,律師也必須盡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並且坦承告知法律意見。
根據台北市政府的說法,林森錢櫃大火是否有可能有國賠責任,目前還在釐清。因此,對於林森錢櫃的被害人而言,台北市政府也是潛在的求償對象。
然而,台北市政府委託一群律師,提供林森錢櫃的受害者及家屬法律諮詢服務。這可能有律師倫理和利益衝突的問題。
(前情提要:https://youtu.be/y16Umupu2-Q )
這些律師一方面受到台北市政府的委託,必須忠實執行律師義務,維護台北市政府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對受害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也必須坦承告知法律意見。
有句話說「免費的最貴」,意思就是,專業有價的服務若免費提供,背後可能需要付出無形的代價。
若被害者家屬請這些律師協助評估「台北市政府是否有國賠責任?」,就會讓這些義務律師們陷入兩難:回答可能有,將違背自己對台北市政府的義務;回答沒有,將違背自己對被害者的義務。
我在民政委員會,藉著法務局工作報告的機會,要求法務局回去仔細研議,提出完整辦法,告訴人民:到底如何解決利益衝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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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利益衝突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我國現行律師懲戒制度實際執行成果令人失望,日前我公開質詢,律師林樹旺2014年教唆證人作偽證、法務部卻未交付律師懲戒,在我質詢後法務部才匆匆送懲戒,最後懲戒的結果竟然只記申誡,簡直離譜至極。
2. 日前我質詢揭露,屏東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棄保潛逃,早在今年3月26日已對林錫章發布通緝,通緝犯查詢系統卻延遲一個多月都未能即時發布,蔡清祥部長承諾檢討,至今法務部卻未檢討出任何結果。更誇張的是,法務部調查局的逃犯公告系統迄今未將林錫章列入。
3. 屏東縣貪污舞弊情形嚴重,全縣幾近淪陷。屏東縣議長周典論過去便曾因涉議長買票案引發社會各界譁然。我調查發現,周典論議長的服務處,竟然開設一間「宇程營造有限公司」,該公司長期間負責人由議長的親弟弟周土盛擔任。
這間宇程營造長期承包屏東縣大小工程,明顯違反當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規定。但是,屏東縣政府包庇縱容、法務部也沒有依法裁罰。我要求法務部徹查,究責屏東縣政府主辦標案的相關人員,也應依法裁罰,絕不能縱容這樣的官商勾結。
4. 東森集團的董事長王令麟過去在獄中大享特權,把監獄當辦公室、大啖監所管理員侍奉的牛排,引起社會軒然大波。然而,我接獲檢舉,去年6月1日、6月20日某公司董事會紀錄,出席人員中竟然有正在服刑中的董事長、會議地點竟然是新竹監獄,十分離譜。究竟是有人偽造變造董事會紀錄?還是矯正署有人在縱容包庇?
對此,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並不知情。然而,去年就有人向法務部提出檢舉,為何至今毫無下文?是否被吃案?我要求法務部徹查此事,。
附註:
2019-5-15 屏東貪腐地圖
https://reurl.cc/QD0oM
2019-5-13 財政委員會:採購貪腐弊案頻傳 為何縱容不法廠商
https://reurl.cc/3m07j
2019-5-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殘破不全的通緝系統 不斷落跑的犯罪權貴
https://reurl.cc/KDV8e
2018-9-19 真正超越藍綠的是貪污賄選
https://reurl.cc/lX8j9
2018-7-24臉書發文
https://reurl.cc/QDyXp
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https://reurl.cc/6kW6V
2018-4-1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法務部的假改革
https://reurl.cc/qXylp
律師法利益衝突 在 Lew Mon-hung劉夢熊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鄭若驊一手遮天 必須問責下台!
昨天,鄭若驊經過十幾天的休假後首次面對傳媒,她的說法可以說是越描越黑。她指出只有涉及律政司同事的案件,才會外判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這種說法完全是隻手遮天、無法無天!
律政司去年才向立法會提交了一些政策的說明,比如在尋求外界法律意見方面提出了六種情況。其中包括為了避免引起外界有偏袒的觀感,或者當案件涉及重大利益衝突時,就要尋求外界獨立的法律意見,並非只涉及律政司同事的案件,才要尋求外界的獨立法律意見。
鄭若驊這番話就是睜著眼睛說瞎話、百分之百是指鹿為馬。
事實勝於雄辯,過去涉及前特首、前財政司長、前政務司長、前行會成員等高官的案件,都有徵詢外界的獨立法律意見,當中包括了本地的執業大律師、資深大律師,或者海外的御用大律師。
其中,許仕仁和曾蔭權的案件,獨立法律意見認為要檢控的,律政司果然檢控他們;梁錦松、林奮強以及湯顯明的案件,外間獨立法律意見認為不予檢控,律政司也就沒有檢控他們。
梁振英並非律政司的同事,他與曾蔭權一樣,都是前任的行政長官。為何考慮是否檢控曾蔭權這位前特首時,鄭若驊就徵詢外間的獨立法律意見,而現在對梁振英收取UGL5000萬而沒有申報的案件,妳就不去徵詢外間獨立的法律意見呢!
#鄭若驊
#律政司
#獨立法律意見
律師法利益衝突 在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2項書面同意之例外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等語;在97年2月1日以(97)律聯字第97025號函,略以:「利益衝突之判斷,應著重在委任間是否有利害衝突,而非單就特定『事件』之裁判結果認定,亦不以利害衝突有必然性為 ... ... <看更多>
律師法利益衝突 在 律師提供免費諮詢亦可能構成利益衝突-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很多人把本版當成免費諮詢的管道,提醒具有律師身份之版友,免費諮詢亦可能構成利益衝突,請留意。99年度律懲字第14號,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 ... ... <看更多>
律師法利益衝突 在 Re: 利益衝突是以個人為準,還是事務所? - 看板Lawyer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uckurass (我只是想太多罷了)》之銘言:
: 故事是這樣的,
: 假如a律師承辦某一b案件後,跳槽到另一家事務所,剛好跳槽的事務所是b案件的對造事
: 務所。
: 如果a不承辦b案,也不參與b案的任何討論或作業,a是否仍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跳槽的
: 事務所是否會因為a到職變成有利益衝突?
: 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或是有律師/事務所因此被懲戒?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是以律師為主體,例外由第32條擴張於同事務所的律師
本案看起來會該當第30條第1項第1或第2款情形,依第32條擴及同事務所其他律師
因此勢必是a或其同仁需依照第31條終止委任關係
終止委任依律師法第24條應於10日前為之
有沒有解法呢?依照第30條第2項取得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或許可以
但需注意若是訟爭性事件,依照同條第3項則無法以書面解免利衝義務
但是依照您所述內容,關於這種離職前後產生的利衝疑慮,文義上確實有解釋空間
此點在"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一書第275頁亦有類似案例
還是小心為上吧!現在律師懲戒管很寬
106年律懲字第15號甚至以
"本案被付懲戒人處罰孩子已經逾越適當處罰範圍,進而成為家庭暴力之犯罪行為,
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已如前述。然被付懲戒人雖為不當體罰行為,
但其容有愛之深、責之切潛在心理,爰依律師法第第 39 條第 2 款、第 44 條
第 1 款之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打小孩都會被懲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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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21.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25955463.A.6CE.html
律師法第39條是應"付"懲戒
不是應懲戒
歷來也有不少送懲戒會但是沒有懲戒處分的
看該案委員有沒有guts啦
※ 編輯: nicelad (1.200.221.108), 05/11/2018 0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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