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性別政策上的重大進步
本人一直認為生理性別的變更一定得做變性手術很有問題
性別的認定理應要受到性別自主決定權的保障
現在看到法院有相同的見解感到非常振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違憲的,因為依據大法官歷次釋憲見解,《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就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而變更,並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2008年11月日以行政命令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要求先施行變性手術,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因此法院不受內政部這個違憲的行政命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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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變更釋憲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1120 國際跨性別紀念日這一天
伴盟偕同跨性別當事人一同到戶政申請變更性別登記
我們會全力以赴,打開跨性別人權新局,一起加油!
(摘) 近年來,台灣性別意識抬頭,但現行跨性別者若想變更身份證的性別,必須先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摘除原生性器官,遭質疑違反人權。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今天(20日)表示,伴盟將發起全台首起司法訴訟,要求取消變更性別須強制手術的規定,若訴訟敗訴,就將聲請釋憲。
現今跨性別者若想變更法律性別,往往會遭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命令規定拒絕。根據內政部函釋,當事人必須出具兩張精神科醫師鑑定診斷書,並完成摘除性腺器官的手術證明,等於是強制跨性別者必須動手術才能變更身份證性別,這項限制過去10多年來遭受性別與人權團體強烈批評違反人權。
在11月20日「國際跨性別紀念日」的這天,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陪同跨性別者吳宇萱到台北中正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變更性別,同樣遭到戶所人員拒絕。吳宇萱表示,跨性別者的人生就像是一個死循環,讓跨性別者擁有符合自我性別認同的證件,雖然不會消弭歧視,但至少能讓他們享有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他說:『(原音)你要應徵工作,你要避免自己的性別隱私被公司知道,你要避免因為這樣的理由而被歧視,你就只能更換證件性別,但你想要更換證件,你就要動手術,但動手術你就花費70、80萬的錢,問題是你要籌到這些錢,你又得工作,但你想要避免自己工作被歧視,你又得換證,但你想要換證,你又得手術,大家有發現一個問題嗎?這是一個永無止盡的跨性別死循環。』
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則說,司法訴訟只是第一步,伴侶盟接下來會著手起草民間版的性別登記與性別變更草案,並規劃在明年上半年每個月舉辦講座,介紹目前世界30個取消手術作為換證要件的國家,盼凝聚更多共識。
#跨性別換證 #取消強制手術要件
性別變更釋憲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運動筆記:釋字791 通姦除罪記事🌱
今天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我是真的非常、非常高興。
除了公益的理由之外,其實還有兩個我非常個人化的原因。
第一個是,在我讀大學時(也就是二十多年前),參與協助師大女學生遭教授性侵案的處理。當時性侵還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女學生要告老師性侵的話會因逾越告訴期間而無法訴追,但她因擔心有其他更多人受害因此出面揭發的結果是,讓自己從性侵的受害人,變成被師母控告相姦的加害人。師母向法院提告通姦後,不意外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撤回對丈夫的告訴,最後女學生刑事被判有罪,民事程序還被判要賠償師母數十萬元。我到現在都清楚記得當時二十來歲的我,是如何眼睜睜看著當事人崩潰,被迫一起經驗「體制吃人」帶來的毀滅性痛苦與絕望。也因此,從那時開始,我就下定決心,這一生,我絕對不會放棄,一定要親眼看到「通姦罪」在台灣除罪。
第二個是,黃大法官昭元的協同意見書直指釋字748是釋字554應予變更解釋的原因,這一點跟伴盟法律團隊的想法是一樣的。黃大法官指出:「本席認為:與本號解釋最相關的憲法規範變遷,應該是釋字第 748 號解釋。釋字第 748 號解釋雖未否認婚姻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如組成家庭、人倫 秩序等),卻更重視個人就其婚姻的自主與平等保障,因此宣告限制同性別二人結婚的民法違憲,並要求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此即本號解釋理由書第 24 段所稱:『婚姻關係中個人人 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 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至於本號解釋所稱之性自主權,其指涉範圍包括性親密關係之自主決定權, 固不限於性行為,然其核心範圍必然包括釋字第 554 號解釋 所稱之性行為自由。就此而言,本號解釋比較是延續釋字第 554 號解釋所已經承認的同一權利,尚非突破性的新創權利。 放在上述憲法規範變遷的脈絡下,應更能理解何以類似的性行為自由在釋字第 554 號解釋要婚姻制度之制約,而本號解 釋改稱為性自主權則可對抗並突破婚姻制度的制約。」
我和伴盟團隊作為釋字748釋憲案的訴訟代理人,對此感到與有榮焉。
回首平權之路,可以說,同婚的通過,在基礎上相當程度受益於婦運過去數十年的倡議耕耘與法律改革的累積,如今,我們也迎來了今日這個歷史時刻:一個婦運做了很久很久,但一直難能突破的議題,也就是通姦除罪,最終,在某個意義上,是同志婚權運動,發揮了推波助瀾與臨門一腳的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