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愛滋汙名與歧視再向前一步!
去年五月愛滋團體邀請阿賢響應覆議連署修正〈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
近日阿賢看到衛生福利部發文公布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條文修改為:「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膈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這條文的修正,讓阿賢感到欣慰,因過去愛滋感染者與他人進行性行為時,若對方得知感染者身分而不悅想提告,使用《愛滋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的蓄意傳染,可能會被判刑。
近年醫學已證明表示,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此為國際U=U共識。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因第21條的關係,仍有人因此受到影響,法律應隨著醫學的進步也須適當的修正,如今這第2條的修正,對感染者來說,無疑是他們權益上的一大進步,也可減少歧視、汙名,他們未來不再需要因為不具備傳染力的性行為而面臨刑責。
雲林縣至今在網路社群上還是會看到民眾對於愛滋病有不實的傳言,阿賢在此提醒大家,不要散播不實的假資訊,以免觸法喔!
阿賢在議會依然會監督並要求縣府的愛滋政策,若有感染者遭受不公不義的情況,隨時歡迎向阿賢陳情,謝謝這過程中努力跟政府溝通的團體及朋友們,阿賢會一直與感染者朋友們站在一起,我們一起努力。
*衛生福利部發文公布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條文:https://reurl.cc/6aK3GV
#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
#感染愛滋不等於有罪
#愛滋感染只是一種慢性病
#傳染愛滋為何要罰款到底這是在保護誰
#愛滋防治應該要去污名重視人權
感染愛滋不等於有罪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病者 ≠ 罪人 邀請大家 #一起為愛滋去污名連署!】
👉前往附議連署: https://bit.ly/364NNlp
阿賢認識一些愛滋感染者的朋友,也常與他們同桌共餐、出遊,就像你和會和朋友聚餐,一點也沒有不同。
常常在想,為什麼社會對這樣一個慢性病抱持異樣眼光,甚至認為這個這是同志朋友專屬的病症,而感染者都是罪人,不可饒恕之人,為什麼台灣社會上還存有這樣的歧視言論?
不只是社會觀感,其實 #台灣法律也將愛滋感染與犯罪畫上等號。
根據〈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醫學界研究已經表示,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此為國際U=U共識。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21條
其實21條的可怕不只如此,台灣就曾有感染者朋友因此被恐嚇、控制,需要付出金錢代價,甚至因此被要脅不得分手等代價。
台灣社會不該再留有這樣的歧視,你的連署會是最好的支持!
#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
#感染愛滋不等於有罪
#愛滋感染只是一種慢性病
#傳染愛滋為何要罰款到底這是在保護誰
#愛滋防治應該要去污名重視人權
感染愛滋不等於有罪 在 愛滋病無套- 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Law Movement 的推薦與評價
然而,法官認為機率趨近於0 不等於完全無傳染力,客觀上仍有傳染病毒予未感染者之可能,因此仍然不接受被告的說法,認定被告行為違反規定,構成犯罪。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