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教士接到了一個車友的回報,說他改了車牌上移套件結果被惡警硬刁了一張罰單,說他改裝牌架,然後用目視的方式說他車牌上翹超過45°,所以要開單而且責令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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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酸民們大概又會在那邊酸說裝翹牌死好活該,不過牌架不是列在合法可改裝的項目?怎麼又不能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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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趣的是來看一下這個警察開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是15條第1項第1款(!?),老實說我還真不知連這條都能拿來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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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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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這哪個和改裝牌架有關係了?
通常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與牌架有關係的都是第十二條之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或者是第十三條之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認其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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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然車主自己是會申訴,果不出其然第一次申訴被人打槍,改開上面說的第十二條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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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位車友也很認真的去翻司法院相關判決,他查到了過去有一則判決是指有人被判罰申訴,但最終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理由是所謂的「指定位置等同於是原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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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大家應該會覺得很可笑吧,為什麼都說可以改裝牌架了還要按照指定位置?不過這個判決是比較早期的案例,所以不一定還能延用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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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士建議車友再重新申訴,走行政訴頌並要特別註明:所有規定皆只有車牌要從後方可清楚辨視,而且翻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關於機車車牌「指定位置」的規定也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十一條之三:
三、 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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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規定都明確的說出了,所謂的指定位置指的就是「後方正面懸掛」而不是「原廠位置」,再加上106年那次公路總局會議所發出的「牌架」為可改裝無須檢驗項目,而且在今年交通部開會裡也從公路總局與交通部官員正式回應:車牌並沒有限制角度,只要能後方正面辨視即可。
(這個之後會請交通部或公路總局發公文給車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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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跡象都讓我確信這位車友的行政訴頌可以成功,果然之後該位車友就收到警政署的公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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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請那些中華奴民們不要再那邊自圓其說的說什麼車牌就只能裝在原廠指定的位置上了,你們已經被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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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改裝牌架上大家還是要注意,該有的反光片、牌照燈,方向燈距離這些都是必須要有的,比較尷尬的就只有所謂的『後擋泥板』,因為沒有一則規定有指定後擋泥板的型式,也因此這個灰色空間也成為車友與警察攻防的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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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賽車基本上原廠就沒有所謂的後檔泥板了,大部份都是直接拿車牌來當擋泥板,所以這個部份就要看大家如何發揮了。(我的F3是直接在車牌後面鎖上一片底板加反光片來做為擋泥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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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牌架最好是不可活動式的,之前開會有聽過官員說是要不可活動機構,所以如果你的牌架是能調角度的我個人是會建議直接把螺絲焊起來吧,至少能證明你在路上是無法調整車牌角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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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啊,最後還是要重申好多次我講過的東西
上述合法改裝的內容不包含沒裝後照鏡、傳動蓋,車燈改色或改裝噪音大砲管的,有非法改裝行為的還請乖乖配合警察的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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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說警察必須要有環警監三方聯合才能開改裝罰單,#但警察還是擁有基本判斷權來分辨哪些東西是明顯缺失的
而這個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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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多體諒基層員警被上頭高層壓榨逼迫要抓大家來當業績提款機,但我相信絕大多數員警是會合理取締的,但若真的碰到不合理的開單或刁難請鼓起你的勇氣拒絕這張罰單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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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是沒用的罰單一樣會寄給你
#要就是要阻止一張有問題罰單的出現
#因為後面消秏的時間是你自己的
#姑息一張幾百塊或一兩千的罰單就是製造後續更多的受害者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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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陣子剛好有自己做短牌架啦。
你可以幫我看一下這樣算垃圾嗎?
: 翹牌仔就是垃圾啦
:
: 翹牌仔最喜歡辯的就是這條法規
:
: 第 11 條
: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 對著監理站人員大喊 『你看不到嗎?法規就是正面看的到就好!』
:
: 但真的是這樣嗎?
:
: 法規我們最後再來看 我們先來看看這些垃圾翹牌仔的邏輯
:
:
:
:
: 這是正常人認為的正面
:
: 這是翹牌仔的正面
:
: 這是正常人拍正面照的方式
:
: 這是翹牌垃圾拍正面照的方式
:
:
: 這是正常人的證件照
:
: 這可能是翹牌仔TYER 的證件照
: (如果真的有翹牌仔的身分證是跟我們偉大的蔣委員一樣姿勢
: 我願意道歉 這篇文章 我反白影印出來吃掉)
這邊你的理解方式可能有點問題,會蹲下來拍是為了證明就算用一般不會出現的低視角也能
辨識,在其他行車記錄器的視角,甚至是測速照相就不用多說了。
:
: 應該已經很明顯"翹牌就是垃圾"這件事了
:
: 我們再回到法規
:
: 真的只要正面懸掛就可以嗎?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214 號判決
:
: 『又所謂牌照懸掛固定者,係指牌照正面固定朝向後方,
:
: 倘牌照正面得任意傾斜,改變角度,致他人對其牌照上之
:
: 文字、數字有所誤認,或不易辨別時,即非固定懸掛,自屬未依指定位置懸掛。』
: --------------------------------------------------------
:
: 再來翹牌仔就會站在車後 瞻仰他的車牌說 「看得很清楚啊!! 我車牌的遺容 」
: --------------------------------------------------------
: 同判決
:
: 『機車號牌之懸掛,當非僅懸掛於機車後端為已足,首須判斷
:
: 牌號有無懸掛於「原設有固定位置」者,其次再輔以其懸
:
: 掛之角度、方向、位置,於該車輛「行進中」(並非靜止
:
: 狀態下),可達令他人得以清楚辨識該牌號之程度時,方
:
: 符上揭規定意旨所指之「明顯適當位置」。 』
: --------------------------------------------------------
:
: 判決中還有很多細節說明就不放上來了 還有一堆打臉判決 都是相同觀點
:
: 結論
:
: 只要你不是原廠車牌架位置 , 你的車牌就要正面擺好,
:
: 為什麼法規不規定角度? 當然是每台車型不一樣 ,大方向就是行進中能清楚辨識
:
: 合乎正常人對於"正面"看得清楚的觀念 裁量權交給警察 監理站
:
: 而不是讓你們這些翹牌仔 為所欲為 恣意擴張 去監理站大小聲
:
:
:
: 而我自己的解讀是只要車牌角度有變,可視面積變小,
:
: 客觀就直接影響行進中的清楚辨識 被抓到就不要哭東哭西
:
: 警察也有自己的裁量權 不要拿黃牛監理站來墊背。
所以檢驗車輛是否合乎法規是警察的業務還是監理站的業務?
監理站的判斷標準有時候是很鳥沒錯,但直接說他們都是黃牛不太公平吧?
你上面打了那麼長一串,重點還是在車牌要「正面懸掛」且「可明顯辨識」,你自己都說了
裁定標準交給專業人員判斷,那你又是站在什麼立場發這篇文?
如果是整張車牌變餐盤再加招魂燈,甚至把車牌往內縮貼到車殼下方的,這種就不用多說。
但大多數人改短牌架只是想讓機車更符合自己的喜好,先不論審美觀,只是因為這樣就要莫
名其妙被罵垃圾應給沒人會高興吧?
: (如果真的有翹牌仔的身分證是跟我們偉大的蔣委員一樣姿勢
: 我願意道歉 這篇文章 我反白影印出來吃掉)
然後這句真的是幹話不用多打,證件照規範就有寫不得傾斜了,如果可以的話應該會有滿多
人跑去換照片看你吃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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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10.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651119196.A.499.html
算咬一半吧,他貼的翹牌照也都是買現成市售的短牌架來裝阿。
就像我前面推文說的,要怎樣才算翹牌?比原廠高就算?你覺得太翹就算?
主要讓人不高興的點他在沒有一個明確標準的情況下,隨便貼幾張照片說「欸欸你們這些都
算翹牌,全都垃圾」,然後針對幾個點提出問題也沒看他在回答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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