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油之後,要怎麼討公道】
昨天說到,一審法院認為加進去的東西必須要對人體產生危害,但檢察官沒有證明危害的存在,因此判決魏應充等人無罪。
然而,接下來的二審,以及最高法院,對食安法有著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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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說一定要人體健康受損害?
二審法院認為,只需要在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中,有攙偽、假冒的行為,就會成立犯罪,不需要認定攙偽、假冒的內容物有危害人體健康作為犯罪的前提要件。
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
所以關於食安法第 49 條第 1 項的假冒罪,不須要再審查攙偽、假冒的行為是否有危害人體之虞,也不用管經過精煉後的油品是不是可以供人食用。
如此只要證明有攙偽、假冒的行為,就會違反食安法而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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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大幸福,造成全台大不幸
魏應充為油品大廠的董事長,並從事製油業多年,更曾擔任臺灣食品GMP發展協會之理事長數年,不可能不知油品來源要清楚並且需可供食用為販賣的前提。
魏應充在擔任董事長期間,透過員工赴越南實地勘查後所做成的報告及照片,大概就能知道越南大幸福公司所收購販售的油脂是屬於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的原料油。
理論上就不應該讓大幸福公司的油,進入食品供應鏈。
魏董並沒有依照品管要求加以禁用,反而指示輔佐大幸福公司成為生產夥伴,繼續向大幸福公司採購原料油製成食用油產品販售,因此認為違反食安法規定,判決魏應充等人有罪。
🚄 平民老百姓,如何討公道?
遇到食安問題,消費者又該如何求償呢?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只要受害的民眾達到 20 人以上,民眾就可將自己請求賠償的權利,先讓給消費者保護團體,來提起訴訟。
另外,在根據食安法的規定,當消費者無法證明或是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可以請求法院依照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 500 以上 3 萬元以下計算。
也就是消費者在「不容易」或是「無法證明」受有損害額度時,可以向法院主張 A 公司行為造成我的損害,要求賠償損害的額度介於每人 500 元至 3 萬元以內來計算。
而在這次的黑心油事件中,以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為例,總共受讓了三百多位民眾對頂新的賠償權利。在第一審的訴訟中,加計懲罰性賠償金後,法院判賠一千多萬。
不過此案仍在上訴當中,往後結果如何,值得大家多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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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頂新 #林鳳營 #台南
懲罰性賠償金計算 在 夏綠蒂的選股筆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廣達(2382)子公司廣明(6188)恐遭罰約130億
‘’廣明 被告接獲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就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乙案之增補判決(Amended Final Judgment)增補損害賠償金額至439百萬美金。該增補判決係HP依據聯邦法就陪審團作出事實損害賠償金額認定後向法院申請三倍懲罰性賠償,進而由地方法院法官行使裁量權。‘’
廣明股本 27.8 億元,淨值 79 億元,截至 2019年 11 月也才賺 83 億元,若被罰 130 億元,真是滿可怕的,開盤股價直接跌停,近一周股價跌幅超過 20%。母公司廣達(2382)持有廣明 30% 股權,很多人會想,那母公司廣達要怎麼認列廣明的損失?
故事前提大概是以上這樣,我看到有文章寫說,廣達持有廣明30%,所以萬一廣明不幸下市,帳上會以市值(股價*持股比例30%)來計算損失金額,其實是不會的
你想想,那廣達其他持有的子公司,原本就沒有上市呢,還是一樣可以認列營收對吧,所以跟子公司上不上市無關。而且,市值變動不會影響財報,不然股價每天變動,損益每天也跑來跑去
還有一點是,很多人以為是以 30% 持股比例認損失,不,雖然廣達只有持有廣明 30%,但廣明是合併子公司,並非採權益法,意思就是,廣明的營收、費用 100% 認列在廣達,最後再拆分為 30% 母公司權益及70%非控制權益
所以合併子公司並不是僅僅以持股是否超過 50% 來看,若小於 50% 但有實質控制權,還是屬於合併子公司。怎麼知道廣明是合併子公司,看看廣達的財報就知道了喔
#這一篇很謹慎還跑去問在會計師事務所待了超過十年的前輩做doublecheck
#傳遞對的知識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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